needor wrote:
其實樓主所說的為了超...(恕刪)
介意到不會,只是訝異m板的鄉民用筆開車的那麼多
也都不會看完別人的發文在評論
一堆訝異對向超車危法的,從這看來就知道這些人沒有實際上路經驗,不知交通法規裡在在單黃間格的中間線就是超車線,是可以對象超車的,
我案例中的遊覽車時速就是35公里~我乖乖的跟在他屁股後面已經一段時間了,其間也開過時速20公里.所以到達超車線時確認對向沒車,所以打方向燈專心注意對像車到並油門全開加速通過,我換算過,大約3秒的時間可完成遊覽車的超車動作,但如果以法訂速線來超越,換算時速與超車距離,超車開始過10秒後的位置大約在遊覽車側邊,所以完成超車動作需要10秒以上(這只是超車過程中遊覽車沒有加速與你併行時的狀況),開過車的就知道,長時間停留在對向車道是很恐怖的事,所以等於政府同意你對向超車,又規定你超不過的速度,那不是等於要你去送死,我相信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人民安全,但這樣的矛盾不就是法律的不完備所產生的漏洞而警察遇到這樣的漏洞的態度就是撿便宜在超車線架設測速照相機撈業績,人民被中華民國政府教育到遇到問題就是吞下去,不然就是事不關己,好好嘲笑一番,有理的笑我或許讓人羞愧,但不了解事情原委的嘲笑漫罵,只讓人可憐你的無知
從上一篇回文我就說了,我不認為我沒有危反法律,我沒有錯,也不是要來討摸的,
我的重點是法律與實際的落差照成的陷阱,所以我希望是以道理來討論,不是一上來就哈哈去繳錢吧,這對補法律的漏洞一點都沒有幫助
另外我也知道最近高速公路超車問題很熱門,但我這部份完全與高速公路超車無關,高速公路是變換車道,我省道超車是要到對向超越前車在回去,兩者危險性差異很大,
且高速公路慢速車占用快車道就是違法,如果龜車願意用他的違規來換取超速車無法違規
那是他的自由,如果他讓後車先行,後車超速違規那也是後車的事,幹麻擋道讓自己違規救了超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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