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低於你自以為的速限的話, 你是後車, 看到這樣的情況, 要嘛檢舉, 要嘛就開回中線道直接過去. 請不要跟車. 因為你本身速限低於最高速限了, 那你還跟車. 豈不扎扎實實的落入違規情況了 (既沒有超車, 也沒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高於或等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那台車本來就滿足第三條款, 但第一條款違規若違規的話, 其他車若有不滿, 也請檢舉吧. (只是附帶一提, 超速一點點的, 政府是不太罰的)
前車: "我就要佔用內側超車道, 你能怎樣? 咬我啊."
後車: 中線有車才要跟前車借過, 中線若沒車, 誰有空跟前車喇滴賽. 內線一串車未達最高速限, 這是內線路隊長的後車的問題 ? 還是中線車的問題? 當車輛積在內線路隊長後面, 又被中線車輛卡住, 這又是誰的問題 ?
AL168 wrote:
重點來了, 超速一點點, 雖然政府可能不罰, 但也不代表你強迫要求(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前車讓道給你. 合法的前車, 要不要讓道, 視情況而定了. 不超速, 不爭道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所以, 既然你是以些微的速差(時速差最多約十公里, 以後車也不想被照相的車速來算)接近前車. 若他讓道了, 那你要超越前車 一秒鐘可多2.78 公尺. 而一台車車長約 4.28 公尺. 所以你超車時, 總計約有至少{(4.28)x3}/2.78=4.62 秒 是保持並排的狀況. 但對更後車而言. 所謂沒有並排的情況應是後車在第1個位置與第4個位置. 所以其實你們兩車保持並排的秒數至少是 {(4.28)x4}/2.78=6.15 秒. 約略算一算. 其實不安全的秒數應該更多的. 因為前車還要因為讓你, 如果不排除減速換道,而去承擔更後方來車追撞的風險.
1.情況是怎麼樣, 前後車看到的都一樣,
後車有要前車"馬上" 讓道嗎 ? 前車變換車道難道不用依正常程序 ? 那又怎麼從外線變到內線 ? 玩跳棋?
2.併行的問題, 自然由左側車來負責. 並非右側車的責任.
AL168 wrote:
所以, 怎麼有人狠心的只想自己開爽爽(有超速的情況, 多一公里也算), 而要求前車遇到你就要讓道呢. 這不是不要臉, 不然是甚麼呢?
我管它後車從哪裏來, 只要後車示意, 我就找機會讓道, 就這麼簡單. 讓道之後, 我也不用管它要超速, 要跳去對向車道還是滑到路邊邊坡, 與我不相干. 和我有關係的, 只有我堵在人家前面那一片刻.
不用那麼介意別人的車開快那麼一點點吧, 不然就跟人家一樣快囉.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L168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基本上是不會造成堵塞的.
又跳回前面了~~

AL168 wrote:
而讓道不讓道...前車請基於安全考量. 自己斟酌審定.
若讓道而造成自身事故發生, 後車肯定只會拍拍屁股走人.
責任跟後車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起因卻是單純的前車要讓給後車過.
前車不用變換車道? 前車都不用變換車道? 前車上下高速公路都不用變換車道?
AL168 wrote:
但不讓道肯定是沒有錯的. 因為只會擋住超速的人.
我覺得你的想法和立場很奇怪, 前面(如下面這段)說如何實際運用"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然後再來說不讓道肯定是沒有錯的 (這也是你講的), 只會擋住超速的人.
那究竟是要 [實際運用"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 沒錯...就是靠超速保持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還是 "但不讓道肯定是沒有錯的. 因為只會擋住超速的人." ??
AL168 wrote:
如何實際運用"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前提: 最高速限時速 100 公里
如果前面沒車, 基本上就是開時速至少大於等於100公里, 但小於110公里
沒錯...就是靠超速保持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這問題其實不應該有爭議,因為小型車在高速公路時速在111公里以上就是超速,
只是法條有容許的寬限值,時速111~120公里不罰,時速121公里要罰,
理論上小型車時速開110公里在內側車道合法,可以不讓後車超車
實際上小型車時速不可能固定在110公里,
因為大自然的風向順風逆風、陽光照射柏油路面的溫度影響車速、
還有車上的車速表有3~5公里的誤差值、汽車輪胎長時間行駛會因為輪胎膨脹而影響車速等等因素
開車在高速公路上面時速110公里沒有違法,這是不可能的
我看內側車道超車行使問題這麼久一直疑問一個問題
請問為什麼有人會用罰則的法條綁死自己開車權益?
法令很明確,沒有爭議的問題,也沒必要去爭議這些問題,
更沒必要去爭取綁死自己的罰則解釋,最高主管機關都明確定了,
汽車用路人為什麼要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還解釋拿石頭砸腳的行為合法?
過去只有高速公路只有兩線車道的時候,就已經針對汽車用路人限制的很明確
現在都三線道四線道寬廣的高速道路,不應該存疑內側車道的使用方式
何況大型車的車速限制與車道限制在高速公路的中線與外線車道,超車後就回歸外線車道
並不是大客車駕駛守法,而是罰款很重,依道路安全管理辦法,執法者可以每行駛6公里處罰一次,
小客車也是一樣有這樣的問題,只是執法者不想背上擾民的困擾
會讓人引起討論的原因我想也是開車的人不滿被超車,開車就是會有這樣的情形
讓一讓大家開車順暢又安全,平安回家安心歸,這樣對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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