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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remo2919 wrote:
你有把那個建議的比重加強了嗎?...(恕刪)


有標紅字

sam0936 wrote:
我認同為避免誤會還是...(恕刪)


是,所以請你把規定仔細看過,再重新發文。
我也幫你整理好了三點,有先後順序。

1.遵循車速限制行駛。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先後順序是有其意義的。為首要、次要的滿足條件。
sam0936 wrote:
有標紅字好笑的話,兩...(恕刪)

一個結婚的男人外遇以為沒人知道,看到別人太太外遇就大罵紅杏出牆不應該,這個男人是不是無恥???



對啦,你很好笑耶,三個連結一點都同一個畫面,你不能合在一起嗎?你進步一點好不好?不要只會做把你開車開120改掉這種事而已,OK???


並表示將以不道德的方式對付其他用路人...
哈哈哈!說到這一點,我不禁笑了,那方式,你也在做耶!!!


對了!你又離題了!你正經一點好不好?問你問題不回應,就只會歪樓!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

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我認同為避免誤會還是...(恕刪)


按照你的文章,點入連結之後。
所得之解釋文:
----------------------------------------------------------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不是很明顯了嗎?
哪個是主要功能?哪個是例外允許功能?

麻煩版主改一改文章、觀念吧。
不是又稱,而是"為超車道"。
主要為超車功能,次要為提供最高速限行駛功能。
這個就是影響到道德或是判斷的主要差異。
alesiX wrote:
按照你的文章,點入連...(恕刪)

算了啦!還在道德勸說?

高公局的道德勸說都不甩了,還聽你的?!


其實在法令跟高公局的說明,都創造出一個極大的彈性空間,給用路人發揮他們的道德禮讓,來達成交通順暢的目的,很明顯是把責任除了在法本身應有的之外,也讓用路人負擔了..姑且說是一半的責任!

但有人就在那邊用小格局在看這個大空間,那當然永遠也看不到全貌,永遠在繞他自己的小圈圈!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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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辯到自己會改文意思就很清楚囉..就是不想被抓住馬尾..但也知道自己理虧拉..但樓也蓋這麼高了..認錯好像是丟臉丟到家吧..男人嘛..出門在外面子很重要的..所以硬掐著2粒繼續凹囉
在網路上發言,要有認知,就是你沒辦法去阻止一個又一個的人來對你質疑!這裡沒有限定人數!!!

除非自己覺得不當了去快速修改自己的說法(是把不當的改,而不是越改越歪),而要不要道歉無所謂(反正沒人知道你是誰),這樣才能停止批評!

否則不改正,又承受不了一直增加的批評跟質疑,才來讓自己在情緒下去做出無法理解的事,那就不是別人的錯了...
(有人其實還顧情面在留台階了,還點不醒?!)





remo2919涉嫌公然侮辱以及誹謗名譽的行為在159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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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正義魔人了??

原生首篇文(引言的部份)

大家喜歡說30公分?(串子裡討論的都是性騷擾?去搜尋有更多30公分?)
管妹...是誰啊?
sam0936 wrote:
是的,台灣是這樣子的,
內線道是一個名稱,可以代表它所在地理位置,
超車道也是一個名稱,但不能代表它所在地理位置,
因法規規定超車道位於內車道。
所以內車道又稱為超車道

內線道基本上有兩個功能,
其一它擁有超車的功能,所以又稱為超車道,但如前車已經以最高限速行駛,請勿超車。
同時它也供車輛行駛,車流量許可,車輛得以最高限速行駛。


關於主從的關係我這樣解釋您清楚嗎

我將會將上訴觀點新增到說明中


紅字部份怎麼改了?而且還是直接修改,不是在後面補充更正?



1.遵循車速限制行駛。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好意思
這三個條款怎麼看都沒有所謂的優先順序

前第 1, 2 條款, 是做設限使用的.
第三條款是補充第二條款敘述的不足.屬於排外條款.

第 2, 3 條款理論上的施行是不會產生衝突的.
而實際的運用, 灰色地帶就是所謂的最高速
基本上這個速度區間...其實會落在最高速限上下十公里左右.

低於你自以為的速限的話, 你是後車, 看到這樣的情況, 要嘛檢舉, 要嘛就開回中線道直接過去. 請不要跟車. 因為你本身速限低於最高速限了, 那你還跟車. 豈不扎扎實實的落入違規情況了 (既沒有超車, 也沒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高於或等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那台車本來就滿足第三條款, 但第一條款違規若違規的話, 其他車若有不滿, 也請檢舉吧. (只是附帶一提, 超速一點點的, 政府是不太罰的)

重點來了, 超速一點點, 雖然政府可能不罰, 但也不代表你強迫要求(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前車讓道給你. 合法的前車, 要不要讓道, 視情況而定了. 不超速, 不爭道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所以, 既然你是以些微的速差(時速差最多約十公里, 以後車也不想被照相的車速來算)接近前車. 若他讓道了, 那你要超越前車 一秒鐘可多2.78 公尺. 而一台車車長約 4.28 公尺. 所以你超車時, 總計約有至少{(4.28)x3}/2.78=4.62 秒 是保持並排的狀況. 但對更後車而言. 所謂沒有並排的情況應是後車在第1個位置與第4個位置. 所以其實你們兩車保持並排的秒數至少是 {(4.28)x4}/2.78=6.15 秒. 約略算一算. 其實不安全的秒數應該更多的. 因為前車還要因為讓你, 如果不排除減速換道,而去承擔更後方來車追撞的風險.

所以, 怎麼有人狠心的只想自己開爽爽(有超速的情況, 多一公里也算), 而要求前車遇到你就要讓道呢. 這不是不要臉, 不然是甚麼呢?

當然啦, 如果有未達速限的而佔據內車道的, 歡迎檢舉. 因為這的確是錯的.
AL168 wrote:
1.遵循車速限制行駛...(恕刪)


一直強調自己滿足最高速限?所以請為自己舉證嘛!不舉證又憑什麼認為自己是合法的持續開在內線道?

超速一點點不會被罰?這誰曉得..
我只看到超速的人說後車超速超車



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我讓你、你讓我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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