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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chiashin wrote:
同樣的道理,我讓不...同樣的道理,我讓不讓道,你和後車也管不著!(恕刪)


不讓道,就直接剪囉~
你若被剪車道應該也是剛好喔
看政府限多少囉

100就100以上 不過他是包含超車道

要定速巡航還是退到中線吧

為什麼總要糾結這種問題

沒車時開中線不就什麼問題都沒了




hhs1025 wrote:
如果中線車多~然而...(恕刪)


「這時有兩種做法~就是切回中線
不然就是你請加速~因為後方車也是在超車」

也不是沒道理
但我加速而超速,被開單,你要繳嗎?

實務面,內車道只供超車
以台灣的車輛數量
你是如何切回中間車道?

三車道路段,中外車道馬上增加五成流量,有空間讓你切回?




hillside wrote:
關鍵在沒有速限才有可...(恕刪)



原則上; 同意你的說法! 長期以來充斥的保持最高速;是否能一直使用內線道的爭議!
若是無限速! 這爭議就消失了!

蔡大肥 wrote:
原則上; 同意你的...(恕刪)


沒錯

只是堅持超車道的人
從來不去了解關鍵問題點
只是有立場
從不論實務、法規

既無速限,自然要有超車道,否則無速限就成死亡公路了
一些認為會開車的人
其實是完全不懂的


CUFOX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恕刪)



認真的請教一下! 真遇到前頭有速度偏慢或稍慢(比如小於最高限速 10公里/小時)的車輛..
要如何明示前方讓道 ?

thanks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恕刪)


內線為 超車道
沒事 別佔用內線

依速限行駛
中線、右外線

低於100/km
就不要走內線嚕
單純站在法規面來說
小型車只要能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問題的
這從變換車道要有足夠"安全距離"的面向來看

車少的時候根本不會在乎超車道前車車速
切到中線超車就好
不會有人會特地跟在前車後方為了檢舉吧
況且也很難舉證前車有適當安全距離不回中線車道
拿尺量嗎
車多的時候
前車一句"未有適當安全距離"絕對充分不回中線車道理由





HCsword wrote:
H大回文真是深入且..
如果我用超車道超車,但是超過了最高速限,這樣是否是違規呢?(先不論10Km寬限值)
舉例來說,若最高限速110Km/h,原本開在中線車道,但前方有車僅開105
我需要超車,所以進入超車道,可是心急如焚,不願占用超車道,一時大腳,
超過了110km/h,算是違規嗎?若被測速照相舉發,是否可依此情況申訴?
若110太嚴謹,那以「超過最高速限+10km/h的速度在超車道超車」這件事情是否可申訴呢?
或是簡言之,超車道就應該在超車時使用,且速度應為最高限速~最高限速+10Km/h?
只有10km/h的區間,這樣開車還真有點拘謹....特別是有固定測速照相的時候....
.(恕刪)

這個寬限值已達 120km ,應該超過國道上90%以上的車速,應該夠用!
因為國道並非德國Autobahn, 120km已達國道高速公路設計速度的最高值,無法再快了!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及第87條, 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
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超速110km+或低於110km,被測速舉發之後,當行政罰發生時, 才發生"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此時,110-120km免予舉發, 低於110km 並無法條可以免予舉發!
最高速限(110-120km)的多少公里認定, 或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60-110km)的多少公里認定,才有是否"免與舉發"的問題。

免予舉發是一種便宜主義、或稱圍"隨機應變原則"、"權變原則",有緩和嚴格法定原則之作用,雖然此一違反義務行為合於法定處罰構成之要件,但是, 基於現實狀況,各種情況考量之下,包括違反情節、行為人之經濟能力、處罰所付出之社會成本等等因素,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時,得免予處罰。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 1 項)。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第 2 項)。
此即為便宜原則之明文化。

但是,便宜原則之適用,仍應遵守合義務性裁量,且便宜並非對於違法事實之存否,可便宜行事,只是對處罰措施之行使求其合理化,與刑事訴訟法上微罪不檢舉之政策相當。和違規事實之認定無關。
shadowjon wrote:
說故事時間嗎?嗯,...(恕刪)
不是很懂,那些說別人占用內車道的人
你自己不也正在佔用中嗎?
不然為何會被前車擋住?
前車不能佔用要讓路給你?
那為何你可以一直佔用?
叫前面的車滾到外車道去
自己怎不滾到外車道去?
自己不滾到外車道去為何前面的就要滾到外車道去?
自己如果滾到外車道去就不會內車道的前車擋住了不是嗎?
說到底那些說人佔用內車道的人也只是想叫人讓路給他而已
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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