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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滂沱時,到底可不可以開"故障警示燈"??

Jetter wrote:
剛查了一下....而在95年1月24日修法後變成 第 5 條 ...(恕刪)


同意& 贊成 Jetter 的觀點! 法律白紙黑字才不會有模糊,大家才有遵守方向,安全才有保障!
flycode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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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交通法規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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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法規上白紙黑字上寫的違法違規之外,其他都是全都是合法。
且法官是看法律的,並不需要依行政規則或主管機關的解釋來做判決,但會依此做為判決參考。

雖是白紙黑字,但有不同的形容詞,同樣的詞也有不同的解釋,無法量化。
比方說,致能見度甚低時,到底是多低?


不過,以這條法規而言,其實也算是有某種程度的量化,
也就是若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讓你在時速低於40公里時,就最好要顯示危險警告燈。
比較乖的人可以依此做為行車遵守依據。

但法規並不是法律,行政規則必須要有罰責,才會有所謂的違規罰款。
開到40公里以上時也閃警告燈,或大雨大霧不閃警告燈....若沒寫罰責就沒有強制性,也能隨便用了!

像過去騎機車沒強制戴安全帽時,交通法規應該也是有寫騎機車應戴安全帽,
那時既然沒戴安全帽不用罰款,沒戴安全帽只能算是不太乖並不算違規,但筆試時不能寫錯答案....


這一條看起來像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不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算是兩種處置狀況吧,那個'顯示危險警告燈'是給暫停路肩用的,而非也給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用的吧!

希望我說的沒太複雜...

話說那個豪大雨導致視線不良,有次從台北回來,到樹林下交流道前,國3上是一片迷濛,結果一下交流道,下面視野很清晰阿...覺得好像是道路排水設計不良導致輪胎激起厚厚水霧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presario2833 wrote:
這一條看起來像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不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算是兩種處置狀況吧,那個'顯示危險警告燈'是給暫停路肩用的,而非也給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用的吧!

希望我說的沒太複雜...

話說那個豪大雨導致視線不良,有次從台北回來,到樹林下交流道前,國3上是一片迷濛,結果一下交流道,下面視野很清晰阿...覺得好像是道路排水設計不良導致輪胎激起厚厚水霧

也就是說,除非停在路肩,則不開警示燈

另外高速公路水霧大,可能是車流比較密集的緣故,導致水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說到這一點,大家可以注意日系車與歐系車濺起水花的方式
sutl wrote:
也就是說,除非停在路...(恕刪)


唉呀!別這樣回應唄!看看有沒有法律人可以提出正解啊?不然早上警廣又廣播:大雨中請別使用警示燈...

看看到底是主張應隨機應變,別管惡法的人對?而警廣亂宣傳?

可不可以點破歐洲車跟日系車在水花製造上的不同?很想知道耶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presario2833 wrote:
這一條看起來像是[其...(恕刪)


~第二十八條~

三、對受傷或不能確定其已否死亡者,立即送就近之公私立醫院 予以急救,對已死亡者,送公立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請看第三項的部份,小弟個人的解讀是,當確認某者已不幸,則不管是送 公立醫院太平間 或者是 送 殯儀館,都得 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而不是
1,送公立醫院太平間
2,或送殯儀館,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以上 雖是重複po文,不過想必大家不太習慣看清楚前因後果,特地在轉來供您觀賞。
fake802 wrote:
~第二十八條~三、對...(恕刪)


那麼就是說警廣的宣導是錯誤的囉!那麼有沒有個善心人士幫忙跟警廣說一下,叫他們宣導正確的法規啊?

原來我聽了這幾年的警廣,不管是台北台還是台中台都是錯的阿,真是誤人子弟啊!

解釋的...真是棒!
presario2833 wrote:
那麼就是說警廣的宣導...(恕刪)


我們這裡提的大雨,還是要界定一下

那種連路都看不到的,當然要看警示燈,前面有人連法條都拿出來了

還可以看到前方的路,那種大雨,就不用開了
http://www.talkce.com
法規是這樣定的沒錯,那麼警廣所宣導的,是不是指能見度還未使車輛必須低於時速40公里的狀況,所以不能使用警示燈?

但是在因能見度不佳,導致時速需低於40公里以下開啟警示燈,但是又有變換車道的需求時,並無法規規定,導致開著警示燈就直接變換車道的人無法可罰?

這的確是惡法...要修

仔細看看第一頁幾篇解釋,應該可以讓大家知道[一直開著警示燈]的可惡之處...

大家真的遇到非開著警示燈不可,不然再時速很低的時候,光靠前車的後車燈還是看不見的狀況嗎?

[就是說,我遇到能見度及低的狀況,我開很慢,但是如果前車沒開警示燈,我會來不及發現前車而發生事故]的狀況。

如果是這樣,我想我早就被撞好幾次了,應該無法在此留言才是...

其實,你已經知道能見度不佳,大家也都知道能見度不佳,也就都會慢下來了,有需要持續閃著警示燈嗎?

反而危險...
presario2833 wrote:
這一條看起來像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不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算是兩種處置狀況吧,那個'顯示危險警告燈'是給暫停路肩用的,而非也給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用的吧!
希望我說的沒太複雜...

若要依你的解釋,法規應該要改成....
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需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法律上的 或、及、並、得...差一個字就會差很多!

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顯示危險警告燈。

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或(or)
致能見度甚低時,應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因法規是寫,所以是讓你二選一,要嘛就低於四十公里繼續開,要嘛就暫停路肩。
且法規是寫,符合這二選一的任一條件,都必須啟用危險警告燈。
如果是寫,啟用警告燈就只是參考用了!


只不過,這個交通法規應該是沒有罰責,筆試才會用得到,但不管怎麼做都不算違規違法。

presario2833 wrote:
法規是這樣定的沒錯,...(恕刪)


警廣的宣導,有法律依據?還是宣導?警廣的宣導,是否能涵蓋了所有情況?
而且閃不閃警示燈根本沒差,差只在有沒有變換車道,我閃警示燈是提醒後車我在這的一種自保行為罷了,
只要不變換車道,我不知會礙到誰?
有人會說怕誤會我是故障車?如果後車胚很快,我寧可讓他誤會我是故障車強迫他提前減速,我可不希望當他發現我在前面時卻因雙方速度差距過大,讓他輪子鎖住直接用滑的追撞上來....
這不能套到"狼來了"的故事,因為大家閃警示燈只是因為能見度低減速,就認為所有警示燈都是如此而忽略警示燈是叫你留意前方有狀況一路亂超亂胚.....如果因為這樣撞到一台真正因故障閃警示燈的故障車,也不能藉此說自己就沒錯吧.........
而且在那樣的能見度下如果你已經看到前車後燈,表示你已經很近了,
黃色燈光如果一閃一閃,是一定會讓你比發現前面有車燈來的提前注意到前方有車....而且是提高警覺的注意,
一般後燈並不是像煞車燈那麼亮喔...而且有的還很小顆....老車還會霧化變暗....
閃燈的目的主要是要提醒後車而非提醒前車,如果我後面沒車,我那知他會跟你一樣都慢慢開,而不會仗著車輛性能開100km/hr?
大家都慢下來,而且塞車,那倒不用繼續閃燈,但如果大家都慢下來,但路上車子很少,前後視線都沒看到車,你如何確定後方會注意到你而有慢下來呢?

所謂的安全,不是自己開車小心就好,還要懂得預防別人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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