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tter wrote:
剛查了一下....而在95年1月24日修法後變成 第 5 條 ...(恕刪)
同意& 贊成 Jetter 的觀點! 法律白紙黑字才不會有模糊,大家才有遵守方向,安全才有保障!
flycode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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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交通法規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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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法規上白紙黑字上寫的違法違規之外,其他都是全都是合法。
且法官是看法律的,並不需要依行政規則或主管機關的解釋來做判決,但會依此做為判決參考。
雖是白紙黑字,但有不同的形容詞,同樣的詞也有不同的解釋,無法量化。
比方說,致能見度甚低時,到底是多低?
不過,以這條法規而言,其實也算是有某種程度的量化,
也就是若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讓你在時速低於40公里時,就最好要顯示危險警告燈。
比較乖的人可以依此做為行車遵守依據。
但法規並不是法律,行政規則必須要有罰責,才會有所謂的違規罰款。
開到40公里以上時也閃警告燈,或大雨大霧不閃警告燈....若沒寫罰責就沒有強制性,也能隨便用了!
像過去騎機車沒強制戴安全帽時,交通法規應該也是有寫騎機車應戴安全帽,
那時既然沒戴安全帽不用罰款,沒戴安全帽只能算是不太乖並不算違規,但筆試時不能寫錯答案....
presario2833 wrote:
這一條看起來像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不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算是兩種處置狀況吧,那個'顯示危險警告燈'是給暫停路肩用的,而非也給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用的吧!
希望我說的沒太複雜...
話說那個豪大雨導致視線不良,有次從台北回來,到樹林下交流道前,國3上是一片迷濛,結果一下交流道,下面視野很清晰阿...覺得好像是道路排水設計不良導致輪胎激起厚厚水霧
sutl wrote:
也就是說,除非停在路...(恕刪)
presario2833 wrote:
這一條看起來像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不是[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算是兩種處置狀況吧,那個'顯示危險警告燈'是給暫停路肩用的,而非也給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用的吧!
希望我說的沒太複雜...
presario2833 wrote:
法規是這樣定的沒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