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可以試試看主張這個:行政罰法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超車行為必須快速完成,以避免對向車輛、自己車輛及被超越車輛之危險所以超車時超速,在一定範圍內符合上述條文不過必須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這就必須就超車當時為何有不得不超車之必要,詳細說明原因了我曾幫朋友,因送家人至醫院超速被開罰單,以此條文申訴成功。
stephanie_0801 wrote:很好 請繼續保持,.... 也希望你能" 從不超速" 。 謝謝 (說謊 下面爛掉。)等你能夠 一輩子 從不超速 再來 義正嚴詞的 說 超速是錯的。...(恕刪) 很好 ~ 希望你能一輩子都沒犯過錯也沒指責過人 (說謊 下面爛掉。)
一開始把「黃虛線」稱之為「超車線」,使你覺得這一條線是「用來超車」而不是「允許超車」的,所以當前車時速為40km/H時,我們要超車勢必會造成自身車輛超速,那麼這種情況不就是條例中所謂的「不適宜超車」的狀況?所以我覺得,要是遊覽車速度慢到10-20KM/H,那方才稱之為適合超車之情況,這時即使開40KM/H應當也是超得過的,一點小見解。
我同意!!!超速是事實~~就像測酒測~你跟警察杯杯說~我幫我老公喝酒~免得他傷身體一樣~~喝的就喝了~~XDD不過~有一種例外~我有遇過 闖紅燈被照下來....因為我要讓後方救護車過去....舉證之後~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