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天無親 wrote:
問題是在於配藍色根本不好看
所以他覺得很醜叫你剪掉是為了你好
你懂嗎???
那如果下次遇到個喜歡藍色的會不會叫我接起來
監理站的檢驗官真的是好大的官呀
這就像以前皇帝看某個人不爽就可以把它喀擦一樣
下次去監理站要小心一點
免得衝撞到官呀
開玩笑的
公務員都是很客氣的啦
Passenger wrote:
不只!!
樓主在七嘴八舌版也有開了一版~~~~只是一開始就被砲得很兇..就不敢再去了~
魏至聖 wrote:
最近大法官做出680號解釋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基本上行政機關有判斷走私物品何種應禁止的專業,但人民更有預知行為是否合法的基本權,但行政機關訂到人民都無法預期什麼行為是不法,這就違憲了。但其實我也承認在某些邊際案例中有難以判斷或預知的情形,但法律不明確是國家的問題,應對人民作有利的解釋。
例外不懂大大所謂積極及消極干涉的差別,在我看來這兩個都是干涉,就像刑法詐欺罪,不管行為人是積極的施用詐術或消極的隱瞞都是詐欺,基本權也是一樣,都是對抗國家的干涉,管你國家是積極還是消極。
Lutz wrote:
但這與單純技術性、細節性的規範, 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是完全不同的
一則是上位法律已有明確規範, 二則是無法一一就細節立法
如果拿這個釋字來扯這個主題, 只能說是岳飛打張飛
Lutz wrote:
而關於積極干涉與消極干涉, 絕不會差不多, 兩者有天差地別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