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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


皇天無親 wrote:
問題是在於配藍色根本不好看

所以他覺得很醜叫你剪掉是為了你好

你懂嗎???


那如果下次遇到個喜歡藍色的會不會叫我接起來

監理站的檢驗官真的是好大的官呀

這就像以前皇帝看某個人不爽就可以把它喀擦一樣

下次去監理站要小心一點

免得衝撞到官呀

開玩笑的

公務員都是很客氣的啦
Passenger wrote:
不只!!
樓主在七嘴八舌版也有開了一版~~~~只是一開始就被砲得很兇..就不敢再去了~


那篇只活到第四頁就被樓主刪文~現在被移到垃圾桶去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32&t=2434357&p=5

反正就是不停的重複迴圈
眾網友:你逃過了但你仍然違法了
大大:我沒有違法~法條我只看到我要的~法律剝奪我的權利~~~



chu2528 wrote:
那篇只活到第四頁就被...(恕刪)

反正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與無怪乎現在社會是這個樣子
標新立異本無妨
但要是影響他人用路安全就不可
現只求自己爽
被砲還振振有詞說剝奪了他憲法上人權.....
就你有人權其他用路人都活該...
真是夠了

魏至聖 wrote:
最近大法官做出680號解釋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基本上行政機關有判斷走私物品何種應禁止的專業,但人民更有預知行為是否合法的基本權,但行政機關訂到人民都無法預期什麼行為是不法,這就違憲了。但其實我也承認在某些邊際案例中有難以判斷或預知的情形,但法律不明確是國家的問題,應對人民作有利的解釋。

例外不懂大大所謂積極及消極干涉的差別,在我看來這兩個都是干涉,就像刑法詐欺罪,不管行為人是積極的施用詐術或消極的隱瞞都是詐欺,基本權也是一樣,都是對抗國家的干涉,管你國家是積極還是消極。



又在胡扯了...釋字680號解釋根本不能樣擴大任意解釋
680號是因為法規規定管制品私運或數額過多, 會有刑事責任
但關於管制品是哪些? 數額有多大? 這些構成刑責要件的部分卻未明確載明
因此才宣告這個條文違憲

但這與單純技術性、細節性的規範, 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是完全不同的
一則是上位法律已有明確規範, 二則是無法一一就細節立法
如果拿這個釋字來扯這個主題, 只能說是岳飛打張飛

至於其中的差異請先搞懂規範密度理論, 還會弄混只能說法律科目自讀了
而關於積極干涉與消極干涉, 絕不會差不多, 兩者有天差地別的差異
有點類似於你之前講的集遊法的問題, 如果看不出差別就自打嘴巴了

最後回到原主題, 就算你硬要說有釋字680號的適用
但在道交條例、道交規則、與附件七與附件十五中, 都早已有明確規定
你要如何說它違反明確性原則?
看完不論對錯,我只想到六個字:

謙受益,滿招損 .....

Lutz wrote:
又在胡扯了...釋字...(恕刪)

那有讀法~法是這樣讀的嗎
不過就是為了驗車過關自己就法條做自以為合理解釋
遇到一個懶的理你也不想因為刁民影響自己考績與血壓的股長
然後產生一個沾沾自喜的人
上來01想爽一下最後被砲的很慘
就說這種是自己憲法或法律上權利
然後繼續被砲
到最後就自刪的一場鬧劇~~如此爾爾

Lutz wrote:
但這與單純技術性、細節性的規範, 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是完全不同的
一則是上位法律已有明確規範, 二則是無法一一就細節立法
如果拿這個釋字來扯這個主題, 只能說是岳飛打張飛


您沒看完全文就在秦始皇打孫中山,我引680是在反應某位大大的疑問
和主題本來就沒關係,您看到黑影就開槍,有點,,,,,,

Lutz wrote:
而關於積極干涉與消極干涉, 絕不會差不多, 兩者有天差地別的差異

從對人民的感受都是干涉
從理論上有差
但理論就留給學者討論去
這裡講的是實務
是人民感受
很多學者討論很多東西只停留在理論爭執中
對人民反而沒有太多的實益

大大學問應該也在我之上
光那個規範密度理論我就參不透了
大大實在太厲害了
魏至聖 wrote:
最近大法官做出680...(恕刪)



一直覺得您應該有唸書,但是可惜了,書沒讀通就急著要下山...

還忙著發訊息給我好像怕會沒注意到似的


raphaie wrote:
一直覺得您應該有唸書,但是可惜了,書沒讀通就急著要下山...

還忙著發訊息給我好像怕會沒注意到似的


放開心胸接納不同的意見

在您追求學問的生涯中才有再向上的可能
感受就是贏了很爽沾沾自喜
輸了或許就是說公務員爛
刁難民眾不知變通
感受是以開版大自己爽不爽為感受吧
真的不曉得到底是遵守規範維持社會正常運作重要
還是投機取巧破壞規範引一堆莫名其妙的法條解釋令或釋憲文還自以為了不起重要
又在振振有詞!唉~~真是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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