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警告牌真的是寫時速未滿80勿行使內側車道
有誤導駕駛內側高於80即可

應改為請以最高速限行使內側車道以免受罰
否則這警告牌不就成為行車違規陷阱

blackdog1805 wrote:
我跟大家的想法就大不...(恕刪)
yenlung wrote:
說得很好。我對於這裡幾乎一面倒的在喝采實在覺得很心寒。
沒有錯的, 如果我們為了交通順暢, 交警覺得應該開罰, 這是可以的, 大家以後也該遵守。不過, 這並不是各國都有這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種規定
。美國就沒有。所以有這種規定和先不先進無關, 請不要以為自己是這樣就高人一等。
這裡其實要討論的是, 怎麼樣的內側規則適合台灣。我不太支持我們現行的方式, 有點像日本和德國的混合體: 到處貼標語說是超車道, 又說沒塞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個問題很大啊,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是規定沒有定速器您倒楣, 不然您就要時時盯著速度表。其實根本就像德國那樣, 內側不限速, 如有快車通過請先讓行之類的不是更合理? 其實高速並不是車禍主因, 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是, 所以...
很多人都有在內側道已經超過 110 還被逼車閃燈的經驗。這種逼車閃燈在這裡好像都是英雄。但是, 「這是非常危險的動作, 對您, 對他人都是」。
這些人才第一該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