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篇的問題
我認為是要讓道的
理由我在該篇中已經說明了
吵了這麼久,就是不要「超速」超車,還不懂嗎?(5/24「文末」新增高公局最新函覆結果)
就不再贅述了~
而依高公局101年5月24日的說明
內容:
倘高速公路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
1.若有小型車持續以時速110公里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倘有後方來車持續以該路段110公里最高速限或更高速(會被舉發超速)行駛在超車道,並向前車示意超車,前方小型車此時有無讓離義務?若前方小型車未讓出車道,此種情況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堵塞超車道行車」?
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否為同法第47條第5款之加重處罰規定?於高速公路,前車未依法離讓超車道,據以裁處之法規依據為何?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6938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17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七、 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宣導方式,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
八、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一般用路人持續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
亦是合理使用
此外
如果後車已達最高速限
前車如不讓道,
並不違法
因為前車並未阻塞車流
這時已經發揮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了
而這裡也要釐清一點
前車雖然有離讓義務
但不代表前車於任何時刻未離讓後車超車均屬違規
亦即
當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法律上在此即限縮了超車駕駛人的超車權
(簡單說,後車的超車權被最高速限給封印起來了)
在這時候(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後車縱使對前車示意超車
前車即使未離讓
也不違法
我個人認為
高公局應該要換上新的宣導看板,例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或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見後車超車請讓道」
「已達最高速限請勿超車」
這樣不是清楚很多了?
我們也可以分析駕駛人是否遵守上開規定所造成的情形,跟現在法規及高公局函釋是否相符:
一、後車遵守,前車遵守:
1.後車超車完立即駛回中外車道:理想國境界
2.後車超車後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違法
二、後車遵守,前車不遵守:
1.後車未達最高速限:前車違法使用超車道
2.後車已達最高速限:未阻塞車流,前車不處罰(高公局在加強宣導部分,這種情況很像修法前,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不遵守但沒罰則,因為對國道使用影響不大)
三、後車不遵守,前車遵守:
1.後車未達最高速限:違法使用超車道
2.後車超過最高速限:違規超速
四、後車不遵守,前車不遵守:這就不必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