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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herblee wrote:
現行法規當中根本沒...(恕刪)

煩請向監察院或檢察機關提出告發或檢舉
不需要試圖說服老頭
前面已經有大大貼出高公局說明了
趕快去看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這社會真的是病了,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彼此尊重跟信任都沒了,只剩下搬法條出來約束,在我看來這議題沒什麼好辯的,大家知道搭手扶梯時要靠邊,空出一邊讓趕路的人可以快速通過,高速公路也一樣,路況許可下,超完車就讓出內線讓趕路的人走,就算他開到時速200也不關我的事。
那些趕路的人也要尊重一下正在內線超車的人,即使你速度較快,也要看前面的人有沒有辦法馬上讓路,如果中線沒安全距離可讓,就算大燈閃到燒掉也沒用,請尊重一下別人的安全。
再比方說,紅燈要停為什麼?我的想法不是說因為闖紅燈會被罰款,而是我要尊重綠燈的人,他們此時有路權,路權不是比誰快,不然開跑車的不就可以隨便開了?
大家彼此尊重一下很難嗎?

ilovesinging wrote:
這社會真的是病了,...(恕刪)
就只是假議題
歸納整理某些人的想法
內側車道就是只能超車
我超速不干你事
警察開單而已
說白了只是想要一條方便超速的車道

但高速公路是許多人共同同時使用
超速不只是罰單問題
包括因車速過快可能發生的事故
不僅危及自身安全
更可能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

所以建議是否可以採行ETC收費區間計時開罰
超速龜速都罰
超速達一定速度
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並沒入犯罪工具

要享受不受限速的駕駛樂趣
請到賽車場可以嗎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就只是假議題歸納整...(恕刪)

這是把"路權"和"速限"搞混在一起!

法規明文規定的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變成假議題 ?
法規不必遵守? 讓超車道變成了行車道? 法律形同具文

法規當中沒有的,反而奉為圭臬?,法規不存在的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變成"約定成俗"??習慣成自然?

若無"路權觀念" ,當然把速限和路權混為一談!
這完全兩回事!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是看"路權"
(例如紅燈一方無路權要停等, 綠燈一方有路權可以通過)
並不是遵守速限,沒有超速就有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在上面1418樓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則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但" 為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但書解釋, 只能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這並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請參考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當中的說明
但書,即例外法, 必須從嚴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1#54907470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怎麼會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進入內側車道行駛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
先取得路權才能進入特定"專用車道"
不可能拿"未來",尚未發生的事來充當"現在的"路權? 這完全不合邏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在這個車道上的"車速限制"才是"速限"的問題
(例如, 內側車道的速限區分有 110<->110(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和 60<->110 兩種速限,要看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相同的規定 ,也出現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速率110km,行車安全距離為55m

即前方有 55m 以上的安全車距, 才能以 110km的速度行駛(速限 110<=>110)
如果前方只有40m安全車距(約LOS D 之等級), 車速只能為 80km(速限60<=>110)
車距不足, 即LOS D,E F 的狀況, 是無法"最高速限"的
有55m 以上的安全車距= LOS A, LOS B, LOS C = F 車流或S-stable車流

即已經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若有下面的條件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LOS A,B,C) 或是F車流,或 55m安全車距
3.內側車道
則=>
此時速限為最高速限 110<=>110km ,不是速限標誌上的 60<=>110km
但書不能倒推解釋,解釋只能是『單行道』,不能類推,反過來解釋!

但書是改變"速限", 不是反過來解釋,將"超車道"變為"行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22990&p=7#57742738
無路權不能闖紅燈, 並不是"未超速"就可以闖紅燈 ? 並不是"未超速"紅燈就會自動轉為綠燈?
綠燈有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並不是有路權就一定會超速 ?

超車道當然可以"行駛", 但前提是, 這是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必須是依法規的規定"行駛", 而不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行駛

要先有超車行為, 先取得超車道路權, 才能進入超車道 => 否則即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產生的"速限"問題
只要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就不會搞混""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 這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一行駛,一定是先取得超車道路權之後, 才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並不是非超車,無路權闖入後, 再創造出一個"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並沒有被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因為,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遵守速限"並非最高速限就必須死守不離開"內側車道"
中/外車道也同樣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並不是"速限"多少!
無路權"非超車"就要離開!
herblee wrote:
這是把'路權'和'...(恕刪)
先把內車道禁止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的相關法規與罰則找出來
就這麼簡單
內車道允許最高速限區間連續行駛的主因在於
不允許超速超車
既然前車已達最高速限區間
後車即無超車需求之事由
這就是重點

快去監察院或監察機關告發或提出檢舉
說服網友沒任何意義
因為你我都不是立法者或執法者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先把內車道禁止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的相關法規與罰則找出來
就這麼簡單
...(恕刪)

又把"路權"和"速限"混為一談
並非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只不過"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不能拿這個當成護身符
就算是最高速限, 只要不是正在超車,一樣無路權必須離開

否則此種行為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使用, 此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個違規並不是違反"速限"上的違規!
這個違規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卻行駛超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違規

Daniel Blue wrote:
內車道允許最高速限區間連續行駛的主因在於
不允許超速超車
既然前車已達最高速限區間
後車即無超車需求之事由
這就是重點
...(恕刪)

不允許超速? 應處罰超速? 怎麼會變成不能超車? 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怎麼是張三犯錯, 處罰李四? 這是什麼邏輯???
完全無涉的兩件事? 怎麼會混在一起?

怎麼會有"前車已達最高速限區間"?後車即無超車需求?
1.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這是單一數字! 這不是一個區間! 這種說法於法不符!
2."超車"是車速高於前車, 這個高於前車的車速是"相對車速"! 並不是"最高速限"這種"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兩者不同!怎麼又混在一起談?
3.就算在相同最高速限之下,每台車彼此之間還是會有"速差", 有"相對"速差! 後車當然會超過前車! 當然得以超車!
4..況且上面幾樓解釋過"車速"和"車距"的關係
路隊長死守內線不離開, 它的前方當然能有55m安全車距,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 跟在它後面的車, 沒有安全車距, 是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5.只要前車(路隊長)一離開, 車距就出現了, 讓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就是造成壅塞(LOS降等)的始作俑者!
6.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若前後車都同時處於"超車"當中, 誰有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7.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不是「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的問題!
完全沒有使用權? 和有使用權卻使用錯誤, 是兩回事!

"非超車"是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時超速", 是已經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錯誤使用內側車道!
超速要受到超速的處罰, 但這和路權(能不能進入內側車道)沒有關係,兩回事!
例如
綠燈有路權, 通過綠燈時超速有沒有路權? 仍然有路權!可以通行, 但超速必須處罰
並不是紅燈一方此時就有路權, 可以闖紅燈! 完全無關的兩回事!
因為綠燈一方超速,所以紅燈這一方可以"不超速行駛的方式"闖紅燈? 並沒有這種邏輯?

左轉車擁有左轉車道路權, 並不會因為在左轉車道上超速, 就不能左轉
同樣, 坐滿三人,但在高承載車道上超速,處罰的是超速! 不是說這台車不能行駛高承載車道!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和"路權"是無關的兩回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即, 超車完不再超車, 前方又有安全車距,此時路權喪失就要離開內側車道
離開後, 內側車道空出來, 此時無論後車超速或是不超速, 都 和前車無涉 !
後車超車後, 同樣要離開, 把車道讓出來!


herblee wrote:
又把'路權'和'速...(恕刪)
有沒有路權不是你說的
是依法令決定
你找出的東西正好完全推翻你的論點
但書的意思就是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或不允許為一定作為

你貼的條文就說明在不堵塞的情況下,以最高速連續行駛內車道是被許可的

很難看到有人貼出來的資料完全推翻自己論點的
算你強

不陪您繞圈了
自己貼的東西看清楚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有沒有路權不是你說...(恕刪)

看看H神自打臉的論點:
herblee wrote:
此時,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安全車距), 得以最高速限110行駛(超車), 而不能是"60-110"超車了!
herblee wrote: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不就是"行車道"? 此語完全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規定!
不知語出何處??? "繼續行駛"一詞, 只出現於民國90年之前的舊法規! 現行法規並無這樣的文字!

自行把【行駛】解釋成【超車】 然後又說不能【持續行駛】...

這樣就是指不能【持續超車】啊...........矛不矛盾啊?

超車道不能【持續超車】???呵呵...



H神還說中線不是行車道不得行駛 只能超車...........

現在連中線都被H神超車道化.............

以後該不會連高速公路(外線)都不能行駛 要超車才能上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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