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宅我來蓋一層樓好了
以下僅就我所知做回應
希望多少能幫到你,有錯誤請指正並海涵!
首先,這個case就是有人受傷的車禍案件!因此,這邊就區分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
刑事部分,因為有人受傷了,至於行為人該不該為這件事負責,完全屬於刑事範疇,證據的認定,這需要交由法院認定,所以這邊討論行為人會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是沒有實質意義,至於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告,都可以,既然已經有跟警察報案,都有筆錄了,起碼可以先安個心,然後看看自己有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避免被關切而吃案!跟當初做筆錄的警察要個聯絡方式,需要時都可以跟他聯繫!如果已經有做筆錄,又直接到地檢署提告,可能會害負責該案件的警員被檢察官罵!
其次,已經有車禍鑒定委員會鑒定該車禍事故的肇事主因跟次因,也就是該車禍誰違規先後以及誰該負責這車禍的責任比例!這都涉及到日後賠償問題!費用應該是3000元吧!
再來就是你家人的權益(法定追訴期),過失傷害是半年,所以從發生車禍當天開始起算半年內,具有告訴權人可提起告訴(向警察說:我要告他或者到地檢署按鈴提告)!這是自己的權利,在這期間可以專心養傷!以上,應該就是刑事責任的部分!請注意,在任何時間,你都可以跟對方談和解,不是每個人都喜歡走訴訟途徑,浪費時間或資源在這上面!和解就是涉及刑事或是民事的綜合吧!和解又分兩種,非訴訟上的和解與訴訟上的和解
非訴訟上也就是一般人發生糾紛,然後就私下談一談看賠多少,但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如果你是弱勢方,很可能對方翻臉不認賬,就吃虧了!
訴訟上和解,就是由公正的地三方(如調解委員會)然後簽一個和解書,這會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一般人多會希望是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對雙方都有保障,但如果你覺得對你不利,你可以選擇不簽,因為通常和解書上頭都會註明: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放棄刑事及民事上的追訴權,一但簽了,就不能再告對方,後悔也沒有用,因為你同意放棄你法律上的權利了!但注意,談和解這件事沒有強制性,也就是說除非雙方都有意願來談,否則沒有強制性說對方為何不理我之類的,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對方要跟你談,而且一般人能閃則閃,所以只好去告對方過失傷害,這也是以刑逼民的由來,但只要法院判決確定前都可以和解!
那有人會有疑問說,對方執意要告我,不跟我談和解,法院也是會看實際狀況來量刑,也就是說如果對方要和解,可是你卻硬咬他過失傷害,不見得法院就一定會判有期徒刑,也是有緩刑的可能,畢竟法院不是白痴啊,還是會看被害人是不是在亂,還有行為人最好也是能佐證自己有不斷與對方和解誠意,法院會盡量公正判決,所以不見得提告一定完全有利!
接著,民事責任的部分,就是很多網友提到保險的地方!有人說都有保險了,那就交給保險公司負責,這講法沒錯,只是,保險有保到幫肇事者cover刑事責任嗎?應該是沒有吧,難道保險公司幫對方出席刑事的訴訟嗎?也不可能吧!所以保險只負責民事財產上的賠償,但受傷的那方通常都會連同把傷害的賠償算進去!
不是說保險公司出面就跟肇事者無關!
基本上就是如果沒有人受傷,僅單純就是雙方財產上的損害,那有保險,交由保險公司來處理,當然是沒問題!
如果有人受傷,而肇事者又願意用保險來談賠償事宜,那麼就是用保險公司能賠償的範圍來賠償你財產上(車子有的沒的損壞)以及非財產上(人受傷以及精神上)的損失,陪不夠的部分,對方要再補貼你到足額!但這前提是對方很想趕快解決啊~而且你們價格也要談得攏,你也不願繼續追究傷害部分啊!所以一般這難度比較高,要看雙方意願!
再來就是,有保險啊!可是呢?有沒有保到車上的人?有沒有保到第三人?或者是意外險等等?有保啊,但保多少就涉及到陪多少的問題!所以即便對方說用保險陪,搞不好超過他保險的額度範圍他就不鳥妳,然後不就又開始跑回刑事傷害要告他的輪迴?所以這些過程都是很繁複的!而且保險公司一定會來看,保險公司也不是笨蛋啊,他其實是要來看需不需要賠,他的客戶有沒有違反保險上的例外不用賠償的規定,例如酒駕肇事!
所以也不是保險公司要來跟你拿賠償單據你就給他,沒跟肇事者談妥前,既然對方都不想管你家人受傷的事,你可以不用把單據給對方保險公司,避免自己權益受損!因為這代表了沒談妥,結果你又把單據給對方,那你以後哪裡來的求償依據呢?所以當然是和解都講清楚也有法律的拘束力再來賠!不然只會延伸更多問題!
再來,證據部分
也就是你未來想要跟對方求償的依據,你就開始整理吧,那些列的出來的損失,開的出單據的請保存,還有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請證明,醫療的部分請醫生開證明!還有你所有求償金額到訴訟結束所衍生的利息,車禍鑒定費,這些等等!ps.請勿造假,否則吃上偽造文書等官司!
最後就是你問的精神賠償部分,這是有的,但這部分由法官來判決!
當然,走上法院就是要弄這些,所以要看值不值得!
刑事部分基本上不用請律師浪費錢,民事部分可能需要律師寫訴狀,要花錢吧!(不是說一定要請律師,而是你要自己去弄這些有的沒的,還是給專業的來比較不會因為不懂法律而吃虧)!至於這錢花的值不值得,只能自己判斷!
如果走上訴訟途徑,法院也會行文叫雙方先到法院和解,但這沒有強制一定要談哦,總之你可以雙軌並行!
再來,開始訴訟前請注意需不需要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即便訴訟贏了,但最後還是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這部分請咨詢律師!
最後,希望大家不要浪費訴訟資源,畢竟資源有限,把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但也別忽視自己的權利!
大家順便一起幫高雄祈福吧!
ps.我文中提到緩刑的觀念不正確,可以參考我下面回文的網友,他補充糾正的是正確觀念!謝謝!
基本上先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即可,有不服者再自行申請鑑定。
如保險公司已說他們全責,那麼基本上可以對方已取得初判表了。
目前對你有利,你還要花3000去弄個可能變成雙方都有肇責嗎?
我是覺得沒必要。
另外提告不需經過派出所(派出所可代服務,但此程序非一定),也不會有法院來責怪員警的問題。至少跑臺北境內法院4年,我是沒聽過這一說。但跑地院提告時,要自行檢附訴狀跟相關證據。這你可能就要找法扶協助。
最後,前幾位都說的很正確,完全看你訴求是什麼?
要賠償? 還是要尊嚴?
見了很多案件,家屬多說是看“誠意”...但這“誠意”可以是天差地遠...
FLY-SKY wrote:
這點要糾正一下..緩...(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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