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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驚人的新聞報導,國道用路人大家來評評理…

大家對慢速車走內車道有很多不滿, 這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慢速車不應佔用內車道.

可是我個很有很多情形是, 我以最高速度(我的錶是115)在內車道開, 並沒有違法,

為什麼後車還會對我閃大燈呢?

或許很多人說, 內側為超車道, 超完車要回外側, 可是, 明明法規是允許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

那是要以速度為違法基準呢還是車道?

可否為我釋疑, 最好有國道公路警察的朋友說明一下, 謝謝..

並非要筆戰, 只是就法論法.



罰的好+1

二高速限110...開不到100,還開內線..真是ooxx
還上新聞討救兵

當事人以為自己認識一些新聞媒體就可以這樣嗎?
台灣媒體對於對錯,是非分辨能力...


在二高很多人開120的,如果開在內線,突然來支小龜龜開個100...... "雞"雞"雞"
暗聲四起,超危險的!!

烏龜退散.....
NIKON幫幫忙
乾脆叫警察拿測速槍在路旁測~~
只要未達最高速限還行使內車道一率罰~~
這樣應該會罰的爽歪歪!!
相信高速公路上沒幾台能準準的跑到110的速度~~
要是跑超過再開一張超速~~
相信政府會賺的很開心的~~
還有遇到有的用路人連我走在中間車道也要閃燈叫我讓路~~
難道那些人不知道利用超車道嗎??
還有一次我騎摩托車在住家附近被撞倒~~
我叫他賠我 結果他上車拿槍敲我的頭~~
問我要不要叫警察~~真倒楣!!
壞事年年有 可怕!!
libraleu wrote:
大家對慢速車走內車道...(恕刪)


老實說, 我每天大部分的時間也是奔馳在高速公路上, 不管是中山高或是福高, 我都是以最高速限再加10公里在內線車道奔馳著
但是, 如果我從後視鏡看到有後車欲超車的話, 我二話不說馬上切換到中線車道來讓道, 不管後面來車到底有沒有超速~
因為, 我常常看到分隔島有一個告示牌"內線車道為超車專用車道"! 所以囉, 不管您車速有沒有到最高速限, 有後車欲超車時, 您也不用等到後車對您閃大燈時, 您就該讓道嚕~
ISA wrote:
最內側車道之所以沒大型車是因為會罰, 職業駕駛就靠跑車吃飯的怎會讓自己被罰.

很多佔用內車道的龜車其實都是抱著內車道最安全的心態自私的佔用.


大型車不是怕行車速度慢被罰,而是因為法條有規定大型車禁行內側車道

路人癸 wrote:
我某同事,在他的車上裝那個賣菜用的放送頭,當遇到烏龜時,就直接廣播
"前面的車,你在逛街嗎?要逛街的話請靠外線,謝謝!!"
"前面的車,後面的車在趕時間,麻煩開快一點"
"前面的車,你後面已經有20幾台車跟在你尾巴了,請開快點"


這東西要去哪裡裝啊?
我也想去裝一個....
我認為內側超車道數速限應該再高一點,很多狀況是三個車道都以110行駛,變成一排,後方車就都堵在那了
libraleu wrote:
大家對慢速車走內車道有很多不滿, 這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慢速車不應佔用內車道.

可是我個很有很多情形是, 我以最高速度(我的錶是115)在內車道開, 並沒有違法,

為什麼後車還會對我閃大燈呢?

或許很多人說, 內側為超車道, 超完車要回外側, 可是, 明明法規是允許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

那是要以速度為違法基準呢還是車道?

可否為我釋疑, 最好有國道公路警察的朋友說明一下, 謝謝..

並非要筆戰, 只是就法論法.


說得很好。我對於這裡幾乎一面倒的在喝采實在覺得很心寒。

沒有錯的, 如果我們為了交通順暢, 交警覺得應該開罰, 這是可以的, 大家以後也該遵守。不過, 這並不是各國都有這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種規定
。美國就沒有。所以有這種規定和先不先進無關, 請不要以為自己是這樣就高人一等。

這裡其實要討論的是, 怎麼樣的內側規則適合台灣。我不太支持我們現行的方式, 有點像日本和德國的混合體: 到處貼標語說是超車道, 又說沒塞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個問題很大啊,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是規定沒有定速器您倒楣, 不然您就要時時盯著速度表。其實根本就像德國那樣, 內側不限速, 如有快車通過請先讓行之類的不是更合理? 其實高速並不是車禍主因, 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是, 所以...

很多人都有在內側道已經超過 110 還被逼車閃燈的經驗。這種逼車閃燈在這裡好像都是英雄。但是, 「這是非常危險的動作, 對您, 對他人都是」。

這些人才第一該被罰。
市區道路 高架道路也應比照辦理

尤其碰到塞車 他老兄還要拉距離(喜歡讓人插....隊嗎)




-----------------請不要妨害我違規的人權----------------
dasuwinner wrote:
內車道管你開多少,後面有車要過麻煩進入讓開模式......

路是給有觀念的人走滴,想慢慢龜請不要上高速公路......



"內車道管你開多少"這句有問題,法律是保障合法範圍內用路人的權益
慢車當然不能行駛內側車道,而且該法條有但書在不堵塞行車之下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裡是台灣,當然遵守的是台灣的法律,英國..德國...等國家的法律在台灣不適用
如果認為超速行駛可以逼迫該合法車輛之用路權,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正當性的
個人認為現在要解決的問題該是針對"堵塞"這2個字做一個明確的解釋,如果只堵塞到1~2部車算嗎?
不要再用行政裁量權去敷衍塞責,不然用路人實難取捨該標準所在,該陷阱不可不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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