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油徵收後稅收要向油商依發油量計算代表未使用的油可能也要先計稅也有可能加油時必須隨油計價稅收要油商還是加油站付擔稅先交給誰,再發給誰使用目前是沒有眉目的車輛繳納燃料稅稅收單位應為車輛註冊的地方政府使用車輛註冊地方便用於計算車輛數量在使用地方道路上的耗損和養護對於地方稅收是一筆不小的收入隨油徵收有主要二大問題第一:用油不見得會使用道路是否要繳交燃料稅例如:燒油工業(用柴油的)和重工加上發動機相同道理目前使用燃氣車輛以及未來的電動車是否要交燃料稅?第二:油含稅可能無法真實反應車輛在道路上的耗損例如:在花蓮砂石車北上是重車對當地道路較傷回頭時是輕車傷害較小但是加油不見得會在花蓮加那花蓮縣政府要修路錢要向誰拿那在台北市買車註冊地為台北市但車子可能是台中人購買稅捐卻是台北市收走難道要向日本取經來個"有料道路"這樣才能公平對於道路使用的公正性小弟不才大膽評論這事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好不好目前不知道可否有高人可點破小弟的疑惑?
melkavam wrote:隨油徵收後稅收要向油...(恕刪) 我想你說得沒錯,在現行政府並沒有針對萬一哪天真的要隨油徵收時,關於稅收的方法,但就如政府補貼漁船燃料油的政策是正面的,但就是會有不肖商人盜漁業用油販賣賺差價,沒有好好規劃難保將來不出類似問題;你說的狀況在台北也是一直在發生,每天從台北縣來台北市上班的民眾,繳的燃料費並不是繳給台北市的,大法官曾解釋過關於燃料費的解釋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3內文提到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上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開徵係為支應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財政需要,而非以控制燃油使用量為其主要政策目的...由此可確定徵收燃料費與牌照稅的不同,徵收目的毋庸置疑,以破壞道路的角度來說,隨油徵收是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只是就猶如你所說的,還是有很多問題存在。
我也搞不懂?為何原本沒問題,會隨著隨油徵收出現問題?原本的制度就沒有用油不見得會使用於道路的問題嗎?現行的稅制就能真實反應出道路耗損的情況嗎?如果其實兩者都有這問題,那就是老問題而不是隨油徵收出現的新問題隨油徵收並不是技術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