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MUS wrote:
簡單問個問題 -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


打右方向燈,告訴後車 "我正在找空隙讓路,請稍安勿躁"
herblee wrote:
依據法規, 內側車...(恕刪)


所以H大針對問題:小型車是不是在某些條件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或不是?


上述問題的答案是No?
eden200.tw wrote:
所以H大針對問題:小型車是不是在某些條件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或不是?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
1.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2.不堵塞=>不堵塞才有安全車距, 有55m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這句話出自"但書",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這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能把文句倒過來!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把"但書"倒過來說, 則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原則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
1.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2.不堵塞=>不堵塞才有安全車距, 有55m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這句話出自"但書",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這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能把文句倒過來!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把"但書"倒過來說, 則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
定訂定之。


法規是交通部和內政部訂定的

怎你的解釋跟交通部和內政部完全相反???

herblee wrote:
2.不堵塞=>不堵塞才有安全車距, 有55m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依你的歪理:

大型車不用最高速限行駛?只有小型車才要?
提高高速公路速限到130
這樣龜車就會發現要一直在內線開130蠻辛苦的
就會自動離開內線

黃色小鸭 wrote:
依你的歪理:大型車不...(恕刪)
alfasaab wrote:
提高高速公路速限到130
這樣龜車就會發現要一直在內線開130蠻辛苦的
就會自動離開內線
...(恕刪)

1.台灣國道的轉彎半徑、曲線、超高、縱向坡度、加減速車道長度、護欄高度、豎曲線等皆以車輛120km行駛設計,130km超過道路原始的設計

2.國際標準車道寬為3.75m(德國Autobahn),但國一拓寬路段及國三,比照美國每車道寬12英呎(約3.65公尺), 車道縮短10cm,為3.65m ,車道變窄, 其實會對駕駛人形成壓迫(HCM有個圖表可以查..縮多少寬度會降多少車速),造成降速
日本的高速道路,中間的車道最寬,造成駕駛人都習慣開在最寬的車道(中間的車道)

3.130km的安全車距拉長為 65m,加/減速需要的距離也拉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如果沒有65m的車距, 是無法以130km/h行駛的!
超車後離開內側車道,前方才會有車距, 不離開都擠在一起是不可能有車距的

歐洲走錯一個交流道,下一個可能是10km外,由於台灣的交流道非常密集,有時 2-3km就一個,車流擾動的情況很嚴重。
在台灣,拉大安全車距,會造成沒有變換車道的安全空間

台灣不大可能提高速限到 130km
1.可加強

2.改成內線超車道最窄,中間的車道最寬,降低內線使用意願

3.安全車距拉長相對也由車速提高彌補

4.再拓寬高速公路

5.嚴格取締內線龜車是最簡單省錢省事的做法

6.修法,內線為超車道,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實內側車道會爭議不休很大一個原因
在於有些人一直堅持每台車輛表速與真實速度誤差不同
(但這就是取締寬限值的由來)
所以要求前車讓開
再提出一個很好笑的理由
是否超速是警方認定的
你管我超不超速
反正前車就是要讓

信不信
只要每公里一支測速照相加上ETC收費區計時抓超速與龜速
就不會有超車道該不該讓道的問題了

但有些人還是會說
限速110
乾脆每台車都裝限速器好了
或是我的車性能被封印了
乾脆台灣車輛限制100馬力以下好了

反正都有話說

至於為何內側車道會允許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理由很簡單
高速公路僅允許速限內超車
當前車以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後車就沒有超車需求了

某君的超車路權相關言論
建議直接向司法機關告發高公局或相關執法機關
不依法行政就好了
說得再多
只是浪費口水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其實內側車道會爭議不休很大一個原因
在於有些人一直堅持每台車輛表速與真實速度誤差不同
(但這就是取締寬限值的由來)
所以要求前車讓開
再提出一個很好笑的理由
是否超速是警方認定的
你管我超不超速
反正前車就是要讓
信不信
只要每公里一支測速照相加上ETC收費區計時抓超速與龜速
就不會有超車道該不該讓道的問題了
但有些人還是會說
限速110
乾脆每台車都裝限速器好了
或是我的車性能被封印了
乾脆台灣車輛限制100馬力以下好了
反正都有話說
至於為何內側車道會允許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理由很簡單
高速公路僅允許速限內超車
當前車以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後車就沒有超車需求了
某君的超車路權相關言論
建議直接向司法機關告發高公局或相關執法機關
不依法行政就好了
說得再多
只是浪費口水


完全同意
速限和超車道是否佔用本來就要一起討論
哪有分開談的道理?
只取自己有利的?
竟然還有人說法規就是規定超車道要讓
請問法規有規定可以超速嗎?

就當個人道德問題吧 想讓就讓不讓就不讓~就像老頑固怎麼講都聽不進~只會更吵而已~讓也好不讓也好出事時個人業障自己擔~不要再吵囉 謝謝
  • 16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