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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herblee wrote:
以121km超車, 錯的是121km超速,應受處罰, 錯不在"超車"
是不能121km, 不是不能超車!
是處罰超速, 不是去處罰超車! ...(恕刪)


簡單問個問題 -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

不讓 - 後車上網PO文罵你龜車
切回中央 - 中央上網PO文罵你不按安全車距切回, 並且以行車紀錄器舉發
加速 - 經過照相機的時候被閃超速


你要選哪個?
^^A 請多多指教~
還有我想問H大

您開車多久才會遇到一次合法的超車開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MUS wrote: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


如果後車等著我讓, 那它也只不過 120跟在後方,
情況許可, 我會稍加速儘快完成超車切回中線,
情況不許可, (中線車多, 或剛好接近固定桿), 我會閃幾下右方向燈告知後方車, 已準備要往右切了.

一般開120, 遇到後面 >130的機會不多, 不是沒有, 但大部份都切外線找縫隙鑽車了,
真的要請前車讓道的, 就會先跟在後方, 等前車切到右邊車道再加速.

通常厭惡的是開在內線 < 速限, 不超車不加速, 又和右側併行...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eden200.tw wrote:
還有我想問H大您開...(恕刪)

H神口口聲聲說高速公路超車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超車的規定

結果他PO的超車過程 前後車根本就都沒遵守...

紅字部份H神哪裡遵守了?

自打嘴巴莫過於此...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對面有來車交會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den200.tw wrote:
H大我搞混了,你既..
一下解釋半天說任何狀況都不能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下子舉的法規,法規內明明又說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不可以不要一直舉東舉西,直接乾脆一點說結論阿....

.(恕刪)

依據法規, 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外側車道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要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若無路權概念就會混淆

由於道路空間有限, 所以法規會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
因為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把低於80km的慢速小型車,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的速限仍然是 60-110km/h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能毫無路權關念,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已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不會出現於中線車道! )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規則分配"超越前車"的小型車,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速限仍然是 60 - 110km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不是行車道
“超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是行車, 並非超車,
這個"路權" 觀念是修改過的法規所加入的

左轉車道, 高乘載車道,公車道,機車道, 都是這個概念
這和左轉車道的左轉一樣, 左轉是一個動作
超車也是一種動作 , 包含有變換方向燈/變換車道/超越/保持安全車距 等等的動作所組合起來
這和其它”何種車種?/車速多少? /乘客數目?的車道規定 不同
是以”動作”來規範這個車道


速限本來就是 60 - 110km , 法規寫的是, 如果內側車道"不堵塞"(即F車流或LOS A,B,C或車距55m以上),有行駛110km的車距,就得以110km的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車道的"速限"多少, 和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無關 ! 兩回事!
速限內的車速能多快? 則要看前方有多少安全車距!

但為但書,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倒推解釋,不得擴張解釋!

後一句是但書,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說的是"速限",這個車道的速限!
這如同
我從前門進來,並不是"從前"
今天真熱, 並不是在說"天真"
傻瓜分不清楚,並沒有"瓜分"的意思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在上面1418樓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則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分析規則,依照路權, 行車靠右 KEEP RIGHT
進入高速公路,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有超越前車之必要,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
無車超越,則回到外側車道
中線車道滿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無車可超, 回到中線車道,前方無車,回到外側車道

速限的規則仍然是60-110km

有55m車距,行駛內側車道(超車)時,此時速限為110<->110km
無55m車距,速限回到60-110

eden200.tw wrote:
問題:小型車是不是在某些條件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或不是?
...(恕刪)

當然是
1.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2.不堵塞=>不堵塞才有安全車距, 有55m車距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這句話出自"但書",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能把文句倒過來!

MUS wrote:
簡單問個問題 -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恕刪)


請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前面寫過很多次了,要看"路權"

這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根本不必看 120km還是130km
只要有超越的動作,正在超越右邊的車,車速比右邊的車快,就是正在超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不能把超車道拿來做為"行車使用", 這是妨礙路權的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
就算後車追上來, 還是必須等待前車超越完中線車的車, 有安全車距離開後, 才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慢速超車? 以81km超越80km怎麼辦?
所以才有但書, 要求必須要"最高速限110km<=>110km",取消了"最低速限",排除掉 車速109<->81km 慢速超車的可能

但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herblee wrote:
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把低於80km的慢速小型車,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的速限仍然是 60-110km/h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規則分配"超越前車"的小型車,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速限仍然是 60 - 110km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啥車"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你連主詞對象都搞不清楚了

你有啥資格亂PO法規誤導他人?

herblee wrote:
請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前面寫過很多次了,要看"路權"

這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根本不必看 120km還是130km
只要有超越的動作,正在超越右邊的車,車速比右邊的車快,就是正在超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不能把超車道拿來做為"行車使用", 這是妨礙路權的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
就算後車追上來, 還是必須等待前車超越完中線車的車, 有安全車距離開後, 才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慢速超車? 以81km超越80km怎麼辦?
所以才有但書, 要求必須要"最高速限110km<=>110km",取消了"最低速限",排除掉 車速109<->81km 慢速超車的可能

但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你最愛PO的這篇跟你講的不一樣耶

主管機關說你在超車中也要讓更快的後車耶

又自打嘴巴了..........哈哈哈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den200.tw wrote:
您開車多久才會遇到一次合法的超車開始?
...(恕刪)


不解所言為何?? 超車就是依據規則
前面已經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1.前行車減速靠邊....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或是二者擇一,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車速比後車慢才會發生超越, 代表前車已經"減速"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2.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車道寬度3.5m -3.75m,要達到"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一定要變換車道 (並非同一車道!)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未規定持續顯示, 不必擴張解釋

3.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一定要駛回到原車道

法規之適用, 是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適用是不引用這個條文
這些不同的條文,本來就在規範不同的"事實",
不是拿A條文攻擊 B條文, A條文和B條文本來就不一樣!
herblee wrote:
1.前行車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或是二者擇一,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車速比後車慢才會發生超越, 代表前車已經"減速"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前行車完全沒動叫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前車車速比後車慢叫前車在減速?

前車完全沒動也沒減速叫前車已經"減速"???

法規掰成這樣真的會笑死人

啊超車前要閃大燈或按喇叭 你不敢提啊?


herblee wrote:
2.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車道寬度3.5m -3.75m,要達到"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一定要變換車道

Morning和i10車寬都不到1.6M 兩台算3.2好了

3.75-3.2 =0.55

一定要變換車道才能超車???哈哈哈

herblee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未規定持續顯示, 不必擴張解釋

原來減速暫停 倒車要顯示方向燈啊?


現在又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未規定持續顯示】
超越時不用持續顯示啊?
怎你以前都PO要持續顯示耶


要不要PO主管機關的回覆來打你的臉?



herblee wrote:3.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一定要駛回到原車道

我只看到原行路線,你怎擴張解釋成原車道???

叫別人不要擴張解釋 自己就可以???

又自打臉

herblee wrote: 法規之適用, 是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適用是不引用這個條文
這些不同的條文,本來就在規範不同的"事實",
不是拿A條文攻擊 B條文, A條文和B條文本來就不一樣!

這不就是你一直在幹的事?

有臉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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