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以121km超車, 錯的是121km超速,應受處罰, 錯不在"超車"
是不能121km, 不是不能超車!
是處罰超速, 不是去處罰超車! ...(恕刪)
簡單問個問題 -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
不讓 - 後車上網PO文罵你龜車
切回中央 - 中央上網PO文罵你不按安全車距切回, 並且以行車紀錄器舉發
加速 - 經過照相機的時候被閃超速
你要選哪個?
MUS wrote: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
eden200.tw wrote:
還有我想問H大您開...(恕刪)
eden200.tw wrote:
H大我搞混了,你既..
一下解釋半天說任何狀況都不能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下子舉的法規,法規內明明又說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不可以不要一直舉東舉西,直接乾脆一點說結論阿....
.(恕刪)
eden200.tw wrote:
問題:小型車是不是在某些條件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或不是?
...(恕刪)
MUS wrote:
簡單問個問題 - 中央車道均速110km, 你內線超車中開120km, 中央車多無安全車距可切回, 後車時速130km 閃你大燈示意要超車, 該如何是好?...(恕刪)
herblee wrote:
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把低於80km的慢速小型車,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的速限仍然是 60-110km/h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規則分配"超越前車"的小型車,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速限仍然是 60 - 110km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herblee wrote:
請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前面寫過很多次了,要看"路權"
這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根本不必看 120km還是130km
只要有超越的動作,正在超越右邊的車,車速比右邊的車快,就是正在超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不能把超車道拿來做為"行車使用", 這是妨礙路權的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
就算後車追上來, 還是必須等待前車超越完中線車的車, 有安全車距離開後, 才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慢速超車? 以81km超越80km怎麼辦?
所以才有但書, 要求必須要"最高速限110km<=>110km",取消了"最低速限",排除掉 車速109<->81km 慢速超車的可能
但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eden200.tw wrote:
您開車多久才會遇到一次合法的超車開始?
...(恕刪)
herblee wrote:
1.前行車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或是二者擇一,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車速比後車慢才會發生超越, 代表前車已經"減速"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herblee wrote:
2.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車道寬度3.5m -3.75m,要達到"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一定要變換車道
herblee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未規定持續顯示, 不必擴張解釋
。
herblee wrote:3.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一定要駛回到原車道
herblee wrote: 法規之適用, 是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適用是不引用這個條文
這些不同的條文,本來就在規範不同的"事實",
不是拿A條文攻擊 B條文, A條文和B條文本來就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