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en200.tw wrote:
好感動,終於有可以理性討論的時機了
我想請教一下幾個問題
如果核心問題在於路權的取得,
那對於內側車道路權的取得與消失我想問一下從法理的角度來看(因為路權的取得也是法理上的討論)
問題1.如何定義超車?如過行駛於內側車道一直在超越外側車道的車,是不是一直保有路權?
...(恕刪)
感謝大大的回文
沒錯, 路權可以取得, 也會失去, 都來自於法規,以及一般法律原則
問題1.如何定義超車?如過行駛於內側車道一直在超越外側車道的車,是不是一直保有路權?
是的, 正在超車就擁有"路權",無車可超,路權喪失就必須離開
但是, 路權是有範圍的!
對於超車Overtaking的描述, 來自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車道寬度3.5m -3.75m,要達到"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一定要變換車道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使用燈光也是法規, 同樣不能說, 已經遵守使用燈光的法規了, 所以打燈光就能無視安全車距? 不能。
>2.超越 Passing 時
"最高速限"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才能超車,不是落後給中線車
所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上上圖中紅框那個部份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
是"超越"進行的過程,方才"行駛"於超車道上。
"最高速限行駛"只能說是"超越"的一部份, 只停留/保持/維持於紅框內超越的狀況, 並不能自稱為"超車"
>3.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同樣, 遵守法規,保持安全車距/安全間距 ,由前車左側超越, 就能一直使用這條車道嗎?
不行, 因為路權有一定的範圍
例如,通過這一個路口綠燈有路權, 但是這個綠燈的路權,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說上一個綠燈優先通過,下一個路口也比照辦理, 這是不可以的。
能否持續行駛, 必須看路權, 有超車就有路權,可以持續行駛, 非超車無路權, 就算遵守所有安全車距/安全間距,速限規定, 燈光規定,也由前車左側超越, 一旦不再超越, 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駛回原車道
整個“超車”牽涉到很多條法規,有很多動作, 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變換車道(有A,B,C等步驟)
2.超越時(有D,E,F但書等步驟)
3.駛回原車道(有,G,H,I等步驟)
由A->I,每一個步驟都有相對的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其樹狀圖的分佈如下
..................................=>A.前行車減速靠邊
.......->1.變換車道(60<=>110)..=>B.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C.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車 ..->2.超越時(110<=>110)...=>D.應顯示左方向燈
...................................=>E.於前車左側
...................................=>F.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但書, 特別法,推翻原本的速限規定60<=>110(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110)行駛於內側車道。)
.........->3.駛回原車道(60<=>110).=>G.行至安全距離後
...................................=>H.顯示右方向燈
...................................=>I.駛入原行路線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不得類推解釋 ,只能照著書面文字的意思來解釋!
但書的文字很清楚,寫的是『速限』,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 這句話根本不是車速多少取得路權!
只是"速限規定110<=>110",只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這在上面幾樓已經說明了

不是只要遵守110<=>110速限, 就可以漠視或迴避其它項的超車法規,不必管變換車道的規定, 不必管超越時的規定, 也不必駛入原行路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22990&p=7#57756130

況且,
1.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發生的事實! 就算官方認定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指"最高速度" ! 如果法規真的是指 速度/速率? 那麼,未發生的事實如何成為路權? 未進入內側車道又怎麼會有路權?
在沒有路權的情況下, 是如何進入"內側車道"的呢?
無路權而進入超車道, 就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了! 根本談不上在這個車道的車速為多少的問題之前, 就已經違規了 !
2.使用中線車道,依據法規都必須"超越前車", 若前方空無一車, 是連中線車道的路權都沒有!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又如何能進入內側車道????
3.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是110km! 有怎麼能說"最高速限"是路權????最高速限同樣可以行駛於"中線車道",可以行駛於外側車道,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每個車道都可以, 又怎麼會是路權呢????
事實是,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進入特定車道, 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產生何種狀況下, "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不能本末倒置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在這個路口是綠燈, 所以有路權可以通行, 但不能以這個路口的綠燈,對下一個路口擁有路權,這超過範圍了。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eden200.tw wrote:
問題2.如何定義超車結束? 是用絕對公尺數還是用相對於當時速度的相對公尺數?
(舉例:絕對公尺數,超越前車後,拉開與前車距離的絕對距離公尺數;相對公尺數,前述相對距離會因為不同時速而有所不同,無絕對距離公尺數)
...(恕刪)
保持安全車距的法規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為55m
100km 為50m(地面5條車道線的長度)
90km為45m
80km為40m
如果車距只有40m,車速只能80km/h , 無法110km/h
路權範圍:前方為安全車距, 後方以車尾為限
超車過去,回到原車道不能破壞 "被超越車"前方的安全車距
如果速差為5km, 每秒就能拉開1.4m ,速差10km,每秒2.8m
超車可以讓車流保持順暢, 超車也是為了保持安全車距
因為當車速高於前車,追上前車,而安全車距縮小時, 為了保持安全車距,必須變換到左邊的車道上超越前車
eden200.tw wrote:
問題3.由問題2衍生:是說超速舉證與告發由交警負責,無關內車道路權;那舉證超車開始與超車結束由誰負責?
...(恕刪)
不超車即路權消失, 開車的人自己當然會知道
如果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 這當然不是超車
前方空無一車, 無車可超, 這也當然不是超車
舉證當然是執法單位, 如果毫無路權觀念, 一直引用13年前的法條來當成現行法規,又把但書擴張解釋, 當然不會執法
但這涉及"未依法行政"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20条: 追越しが終わった車両は速やかに左側の車線に移動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20條: 一旦車輛超車完成,必須移動到左側車道。
違反就有"反則金"
日本會取締 "通行带違反" , 也就是 :不超車不能走"追越車線",只能行駛"走行車線"
"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如何取締?
如影片
日本警車(覆面車)都是跟車很長的距離, 確定是前方都無車, 卻一直行駛追越車線, 才把車攔下來
小弟在法國A7 Autoroute 碰過一次, 是一台BMW警用重機車, 由後方趕上來, 燈號齊鳴驅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