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對於原來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原文在此,大家可以自已看一下
定型化契約
這裏有兩段
這裏第七點跟第八點是分開的
第七點是 重大暇疵,這只能修兩次,也是在180天之內
第八點才是大家比較重視的,是所謂的履修不復條款,
『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所以這裏是說在180天之內(最少要給消費者180,你也可以跟車商多凹一些天)有問題回場四次依手冊都修不好的話也算,但是這裏很重要的一點是
『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 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間』
第一點很簡單,第二點在旁邊的法條說明有說這是什麼意思
『第二款明定交付日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維修累計日數達三十日之情形。如該產品本質上即不具備該品質者,即非本款所指之「機能瑕疵」,例如經雙方約定安裝之車內影音設備,本無法達到音效環繞功能者,即不得以欠缺環繞之功能或其他主觀性感受等事由而主張有機能瑕疵。此外,如有業者「缺料、待料」之期間,可以選擇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依但書第二目規定,該期間即不計入三十日之維修累計日數內,併此敘明。』
所以缺料待料時間也是算的,180天之內只要有三十天是這樣待料就算,除非業者提供你代步車或是另有補貼才不算,這應該還好,並不是廠商想要拖一下就可以拖過去的‧
但是就跟全世界的商人一樣,他們沒那麼好就範的,到時後還是會可能要打官司的,這裏有點可惜是沒有規定官司費用的問題,美國的檸檬法有好處就是如果官司是有利於原告,業者是要附擔所有的法律費用的,因為美國車廠的資源跟一般的消費者差很多,這是讓消費者安心的一個方法,所以不會被官司費用給嚇到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