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罰金高一點。不要用累加的,用等比級數累加上去。初犯罰金不用二次以上10萬起跳,第三次100萬,第四次,你有錢你就來第四次。100X100=1億相信這樣的罰則,更能有效嚇阻酒駕,財政部也不需要亂改那股利稅收了。
吳小梅 wrote:酒駕問題頻傳,許多再...(恕刪) 鞭刑救台灣,酒駕就鞭刑,最少鞭兩下,酒駕使人受傷,鞭三下,酒駕使一人死亡,鞭四下,酒駕使二人死亡,鞭五下,多一人,就多打一下,而且需要同意電視直播。看新聞電視直播中,酒駕的人要再一次要被打屁股前的醜態,哭喊,無力,和打完的狀況,人民才會感受到政府是在玩真的,人民平時要開車前才會自已認真的想,我有沒有喝酒,現在我到底應不應該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