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ire wrote:
台灣人 真愛在這文字裡玩遊戲...
法律怎樣規定 你只有合法都沒錯...
交通多禮讓 事故才會少
多爭不讓才會出事............(恕刪)
習慣就好,這邊流行路權最大,路權對了,故意不讓也沒差.
但我常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麻煩能免則免,沒差那一兩秒.
當真出事後還能安全下車才有能力去維護所謂的路權.
還在想CP值嗎?世界上沒有所謂物超所值的產品,但高價卻也不一定就能買得到好產品.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
就是卡在"速限"這個法規上面
若該路段速限80
那麼若要開內線應該要保持多少速度以上呢??(車多與車少時可分開說明)
通常不是頂多開到90嗎
還是說內線是不限速的???
這樣的話內線開91以上都不會被開單嗎??
另外若該路段法規是限速80
照理說90是寬限值
那麼外線開80到底有沒有錯呢?
希望有人能從合法的角度來解答
因為主要是不想被開單阿~
高速公路內線行駛的速度規定主要來自此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該法條中的"最高速限",並不是指零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
如果要求零誤差,那就沒有人可以合法行駛了,也沒有器材可以勝任執法。
因為超過最高速限明訂是違法,
所以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而從過去判例來看,警方會以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為標準來開罰,
但低於最高速限並沒有訂違法不罰的寬限值,可知此範圍為10公里。
超過最高速限10公里以內是法條明訂違法但不罰,
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內則是因為合法所以不罰。
簡單說,如果速限是110,
內線合法的速度範圍100~110。
不罰的範圍是100~120。
按照規定,
只要行駛內線,就須符合速度規定才合法,
行駛內線時只要速度符合規定,就算後有車想超,也可以不讓。
我長期開高速公路通勤,
不敢說我一定不會超速,但我總知道車多時如何縮短抵達的時間,而不被阻礙到。
那就是:遇到車多的時候,請靠外側>>>>>
因為內側永遠都有『自我感覺良好的龜車』在佔用。
而偏偏外側的行駛速度總是高於內側,這實在太諷刺了!
是呀,反正他開最高限速,不讓出來你也不能怎麼樣。
搬出奉公守法的大旗,就指責他人都是超速魔人?
君不見台北捷運都倡導搭乘電扶梯時不要靠右邊站立,
而市民仍舊靠著右邊,而讓趕時間的人走另一邊。
同樣的,東京市的地鐵電扶梯,與我們的情況更是相同!
難道我們的行車環境就讓這些人一直阻礙下去嗎?
說真的,拜託這些人,樓上很多前輩說了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用』
『超車完畢就請回中線車道』
『如欲以最高限速行駛內線,遇到後方有車以更高時速接近,請讓出內側車道』
如果我開在內側,就算我已經開到表速120了,後方有車接近,或是閃燈,
我一定讓出內側!
也期待所有的網友一起形成共識,
別再拿出法條來爭議誰對誰錯了。
最後提一句警廣的台詞: 讓一讓,世界更美好!
Alan
大家都在說法條,説到請大法官來也沒用,因為贏的開心,輸的抗議。
先不要說內側超車道讓不讓,超不超速問題了。(以下都沒有超速,要談超速請自動跳過)
重點在''禮讓"''禮讓"''禮讓",''體諒''''體諒''''體諒''
如果你認為你有理不讓,那生活中其他事,你又何以認為,應該向德國學習呢?(還是台灣人標準,對我的好我要,對我不好的我不要)
一個假設問題,內線開109,第二車道開108,請問我要多久可以超越這兩台幾乎併行的車?
如果我沒算錯,時速差1公里,要1個小時才會拉出1公里,所以我要等3分鐘才能超越這兩台車。
常常好不容易離開車陣,才發現只是因為前面一兩台車,造成2~3公里的車陣。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規則
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我們的行為造就了這個社會,沒有同理心,只管法條,那我們的社會永遠是自私冷默的。
你可以不讓,是你的選擇,但以後別人在別的事不讓,也是別人的選擇。
讓''禮讓''成為蝴蝶效應吧,因為你有禮所以才會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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