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我用私訊回吧
只有一個重點
就是互告
互告是真的沒錯!!!
不過你的事件屬於交通事故之過失傷害,你在刑法上並沒有所謂互告的空間.......
因為刑法284條之過失傷害是指傷害人的身體而言,不管他是否有錯,依初步研判表:你也有肇事責任,況且他身體上有受傷害,而你沒有傷害,就刑法上你無法互告他過失傷害.
除非你事發當時,就主張你受有傷害,並到醫院取得驗傷證明,(就算沒有傷,你也可以去跟醫生說你胸口很痛,主張請醫生幫你看診,開藥給你,這樣就有刑法上過失傷害互告的空間了)
所以第13頁,我的發言:就請你等他告訴你附帶民事賠償時,在民事庭提起反訴,是告訴你可以在民事庭形成互告.....其實對方告你過失傷害的目的就是要取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當你一提起反訴.他的肇事責任比你重,對方真的討不到你任何的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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