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6436 wrote:
即使在鄉下, 如果單向可容納2台車的寬度, 一般會用白線劃個較窄的車道, 有時會寫上機車優先,
嚴格說, 那個也是車道, 既然叫機車優先也是代表可行駛汽車
我從昨天就問樓主說有沒有肇事點的馬路照片可以看看,也有好幾個網友問樓主有沒有確切地點可以讓人用Google街景看看,就是想確認肇事路段是不是真的"單車道"?不然從頭到尾"單車道"都是樓主自己說的,連放個照片以佐證自己的描述都沒有。
我是覺得如果該路段沒"慢車道"的話,那樓主的描述就有些地方需要求證,例如右邊不夠寬的話,對方如何能在右側"開快車"?那如果右邊寬度夠的話,通常就會標線慢車道。若有慢車道的話,又怎麼能說那路段是"單線道"呢?
如果右邊寬度不夠設置慢車道,那對方就等於企圖在一個車道併行兩輛汽車,這情況鐵定違規(且危險),那警察初判表還敢寫對方尚未發現肇事原因?所以根據種種跡象顯示,右側應該是有個慢車道才能說得通很多樓主描述的事情。
如果右方的確有個慢車道的話,就請想像一下:快車道上有輛車開得慢慢的,樓主有提到他要轉彎(進一條小路?),所以樓主應該還做了減速的動作,減速又沒打方向燈,誰知道樓主要做什麼?一般人的反應就是"繞過去"(就是樓主口中所說的"超車"),由於是雙黃線不可跨越到對向車道,所以只好選擇由慢車道"繞過去",誰知道就快"繞過去"的時候,隔壁(快)車道的車突然右轉了,於是就碰撞了。
樓主提到他認為對方有以下過失:
1.未保持安全距離。
2.雙黃線超車。
3.右側超車。
4.超速追撞前車。
在有慢車道的情況下,這恐怕會被人認為是亂槍打鳥、看看有沒有中的?
1.快車道跟慢車道是不同的兩個車道,既然是不同車道,就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
2.對方沒有跨越雙黃線到對向車道超車,所以這點也不成立。
4.不同的兩個車道,樓主就不算是"前車"了。
剩下的指控只有3比較有機會成立,但如果對方的行車記錄器顯示是樓主慢了下來,且對方已經換到慢車道行駛一小段路了,這情況慢車道的路權已經是對方的,樓主沒打方向燈就往右切,那就是樓主侵犯人家的路權。我想這也是警察敢這麼寫的主要原因吧!
以上的看法都是在有個"慢車道"的情況下才成立,那到底有沒有慢車道?由於樓主並未貼肇事路段的照片出來,所以我也只是推測應該有個慢車道,這樣一些事情才會看起來比較符合常理。
當然樓主已經沒什麼好損失的了,要求進行事故鑑定,最壞也不過就是這結果(另加3000鑑定費、以及請假出席會議的時間)。萬一對方被判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右側超車",那樓主就扳回一城了!!
carey chiang wrote:
大家七嘴八舌得沒有一個講得正確,屁話少講,就事論事
第一.現場為雙向單車道加劃雙黃線,所以右側超車百分之百錯,就算同向雙車道亦不能從右側超車,因我被開過罰單(鬼島怪法規)
第二.違規右側超車.後車撞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疑是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應注意而未注意,此為肇事主因;就算未打方向燈罰幾百塊了事,未打方向燈只是違規並未違法不是肇事主因
第三.交通隊初判有很大的問題,叫意花三千元送交裁決所鑑定,個人判斷樓主過失不超過兩成
第四,樓主有無受傷,小擦傷.扭傷都算,去醫院急診驗傷告對方過失傷害附加民事賠償,以上若陳訴屬實保證妳百分之百勝訴
...(恕刪)
我是後車我會説 我沒有要右側超車, 我是那個路口要右轉, 前車突然沒打方向燈右轉
沒打方向燈最大原因 肇事責任比例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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