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shihwei wrote:我的建議是,不用罰錢了,有錢人罰不怕,沒錢人不怕罰刑事責任如下:酒駕 未傷人:10鞭酒駕 傷人:20鞭酒駕 重傷人:30鞭酒駕 撞死人:40鞭每年限打兩鞭... 這樣撞死超過兩個就算有賺撞越多賺越多反正又不是每人都能呷爸Z
現在的做法,是為了讓被害者獲得較高的賠償金,所以法官會依是否和解來判刑,如能修法成功,改以蓄意謀殺入罪,那扣押財產的配套作業也需一併處理。但這部分也是最大問題,加害者家屬的基本生活所需及政府的辦事效率..........最後還是一人造孽眾人受苦。
hero168168 wrote:如題:現在的罰則過輕...(恕刪) 我是覺得只要有酒駕, 一律通通死刑!!!哪有什麼關個幾天幾年的...今天如果他喝酒開車沒撞到人, 但是被警察抓到, 進去關個3年, 5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關出來後萬一哪天又喝酒開車, 但這次就有撞到人了, 等到那個時候再判他死刑就太晚了, 悲劇都發生了...所以呢, 只要酒駕, 一律死刑定讞!!! 不得上訴!!!
hero168168 wrote:如題:現在的罰則過輕...(恕刪) 我希望警察抓酒駕 不要在明顯的路邊一群警察架臨檢站崗據我認識那些喝酒 會酒駕的 根本都知道哪邊會有警察 繞路就能迴避更何況架在路邊 很多酒駕的看到 不下車反而加速 車禍的新聞很多偷偷抓比較好
不贊成罰鍰跟賠償的方式, 原因是台灣窮人本來就沒錢,賠不出來, 台灣有錢人會脫產, 也不會賠.可考慮1. 唯一死刑,以命抵命 2. 鞭刑, 每個月打10下, 打到加害者壽命終止才停...加害者撞死人, 被害者的家庭是一直承受失去親人的苦, 加害者每個月承受鞭刑之苦也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