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11807號
承辦人:張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michelle@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臺端104年4月1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臺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速限和速率不同, 不是把兩個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在一起,造成兩者混淆

前句"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說的是速率
所以分配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去行駛外側車道
此為路權分配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在上面1418樓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
...(恕刪)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完全不具有"超車"的要件, 並無超車道路權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
這是速限規定。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原本的速限規定60↹110, 已經包含有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這是原本就有的, 不是"亦提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60↹110km, 不但可以110km, 還可以60↹-109km,是範圍更大
此為速限規定, 在"速限"當中, 但書做了限縮,縮小為速限當中的"最高速限", 並非新增,並非"亦提供"

而"最高速限"110km,是內/中/外三個車道都適用, 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不能因為"最高速限",所以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
因為依據法規,除了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外側車道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要如何拿都相同的"最高速限"做為分配的依據?
分配為"內側車道"路權的依據?一定要有區分, 有不同,才能分配,做為路權的依據。

此非超車道路權,所以,此並非 "提供"
但書反而是縮小速限範圍為110km/h,速限規定110↹110,是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是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讓原本的超車道被推翻, 可以拿來定速行駛,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只是速限規定
不能拿速限規定, 充當為 "路權"(馮京不能變馬涼)!
當不超車時, 路權就喪失了, 必須離開,不能持續行駛
否則即為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害它人之路權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恕刪)

請參考許多大學,都有"車流理論Traffic Flow Theory"的課程
請參考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有好幾本書,談「渋滞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車流量多, 更需要 "超車"
交通要紓導,如大禹治水, 要讓車輛超車後離去, 不是袞的圍堵, 把所有車都擠在一起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就是改變車量密度(改變車流量)的方法
反之,超車道兼行車道, 必然造成車輛密度上升, 反而造成堵塞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恕刪)

並不是這樣
超車 Overtaking 和行車Traveling 是兩回事, 不是混為一談
超車包含有"超越"和"變換車道"
行車則是定速行駛不換車道
內車道僅提供超車使用,說的是
這是供超車的車道(Overtaking Lane), 不是供行車的車道(traveling lane)
差別是, 超車要有"變換車道"的動作, 要有"超越"的動作, 但是行車則不必

只要有超越的動作,正在超越右邊的車,車速比右邊的車快,就是正在超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不能把超車道拿來做為"行車使用", 這是妨礙路權的

要審視所有的法規,無安全車距當然無法回原車道, 但仍然必須保持"超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110km為55m, 地面上5條半車道線的長度
若無安全車距,此時是不能變換車道,當然不必立即回到原車道
這一點,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強調要"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

此時,仍然能繼續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右邊車道的車,這仍然是在超車當中,超車並未完成!
"超車完" 和"正在超車當中" 不同
此狀況並非"超車完"
這和"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是不同的情況,
"未超車完成的狀況"和"超車完成後的狀況",當然有不同的處置, 不能混在一起類比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有關貴局回覆 "壅塞","嚴重壅塞", "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等等
請參考車流理論, F-S-J車流理論, 及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於尖峰時段, 已經不是法規高管規則8-1-3所述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該法條是不成立的
堵塞時車距會縮短, 不足55m, 當然無法以法規上對應的速度110km行駛
尖峰時段該法條不成立,不能引用這個條款, 怎麼還說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
因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依據法規, "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於尖峰時段,本來就不需要回到原車道, 也不必最高速限

這些迷思在上面的581樓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126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更需要有"超車道"
車多更須要"超車", 讓車輛超越到前方去, 就不會塞在一起
就像在抽屜內放東西
一股腦丟進去, 亂成一團 ,然後說沒辦法, 東西太多放不下
其實,若照次序放, 大的,重的往裏放, 輕的, 小的,往外放(內快外慢,快慢分流),排好後, 空間就跑出來了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是相互影響的
超車後離開, 超車道的車輛密度就降下來, 車流就能超越到前方去,就不會壅塞了!
下圖P為超車的可能性 0 ↹ 1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而且超車後離去,後車可以不斷通過,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現行法規並沒有寫超車道兼行車道, 法規完全沒有這樣寫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小型車在F車流(Free flow)的狀況下,超車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時, 可以不必依據標誌指示(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而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讓超車道兼行車道 是 "於法無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法規完全沒寫這是最高速限道, 或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完全沒寫"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是"行車", 並非超車
"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沒有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為何超車道不能兼行車道?
事實是,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交通學上早就發現存在有"Braess Paradox"
在路網上增加一條路徑, 或增加額外的車道,增加道路的容量, 反而使路網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0#54349579
拆除掉一段高速公路之後, 交通反而改善, 例子非常多, 例如韓國首爾將一條6線高速公路改為公園,紐約封閉42街,以為會大塞車?結果卻相反。
西雅圖擬擴建進入市區的 SR-520 橋之車道, 模擬車流後發現, 增加後不但無法疏解車流,反而堵塞, 計劃因而改變。
德國Stuttgart在1969時新建一條幹道,卻造成周邊大塞車, 將國王大道Königsstraße改為行人徒步區後, 交通反而改善。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F車流,S-stable車流(即有55m以上安全車距), 若非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LOS B 或 LOS C), "堵塞"時是不可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S-metastable或J車流之下, 會有負的加速度,車速一定會慢下來
如圖
任何車速都相同, 只要單位長度內的車輛數目超過臨界值(密度變高/車距縮短),車速一定往下掉

這在法規也可以看出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和安全車距是相互對應的,呈正比, 車速快則安全車距拉大
反之, 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也隨之降低
是否堵塞是看車距, 不是看當時車速多少

如圖, LOS A,B才是屬於 Free Flow ,LOS C 為S-stable車流, 不壅塞,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D,E,F 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於尖峰時段,車距不足法規規定的安全車距55m,車流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 此時並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當然不符法規所述的情況 , 不能引用該法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不存在"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塞車時,車距不足55m時), 此法條是不成立的 , 即速限,在此時不必為最高速限 110km
herblee wrote: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恕刪)

第一次看到這串,h大講了很多,壅塞程度跟密度、車距關係尤其讓我耳目一新。

只是高工局跟國道警察局似乎不這麼想。
如果以自由車流的角度改變法規取締標準,追上前車打了超車燈光,若沒有讓就該取締了,
因為會被追上就可能讓車流變慢,堵塞超車道。

但是反過來講,假設一個場景,若第1車道(內側車道)的小型車A車速105 km/h,第2車道是車速較1車道低、車速穩定、跟車距離穩定的車龍,
此時有一個車速較105 km/h為快的車輛B要求A車離開超車道,而A切換車道至2車道,此時2車道被A車插到前面的C車,為了保持一定的車距而減低速度,那2車道的車龍不就產生疏密波了嗎?這樣對整體的交通容量、服務水準有幫助嗎?
M1Abrams wrote:
第一次看到這串,h.
只是高工局跟國道警察局似乎不這麼想。
..(恕刪)

感謝大大的回文
取締超速或未達速限,這完全沒錯!
但不能錯誤解讀路權! 我國法規, 超車道並非以速度取得路權!

小弟查閱高公局的函釋? 初一,十五不一樣,每篇都不一同? 函釋也完全沒說明原法條出處 , 及法律依據為何?
再細查其函釋內容, 很多用語皆引用自早已廢止的"歷史法規", 說法牴觸現行法規, 也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
這一篇較為接近 本樓的主題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還是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844,c1.php?Lang=zh-tw
另駕駛人不宜主觀自行認定他車超速,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輛於完成超車後,應駛回原車道,以維行車安全與秩序
或這一篇嗎? 這篇的說法牴觸現行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還是這一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這個函釋有多項法理上的錯誤
不但錯誤引用條文, 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法律但書規則, 將「道路使用正當性」問題和"路權"混為一談 ,也毫無路權觀念,且牴觸原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3#54413327

除此之外,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77618&p=3#57926216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M1Abrams wrote:
如果以自由車流的角度改變法規取締標準,追上前車打了超車燈光,若沒有讓就該取締了,
因為會被追上就可能讓車流變慢,堵塞超車道。
..(恕刪)

前後車都是110km! 卻會被追上, 表示有速差存在, 這無妨!
因為依照路權規定,路隊長不超車就要離開,是自動離開,自動變換車道到右邊的車道行駛
所以當前車被後車追上時,前/後車是在不同車道, 是後車正超越已經讓道至右邊車道的前車, 雙方的車速都不會變慢!

如果沒有路隊長, 即超車後就離開,把路隊長的位置讓出來, 後來追上的後車成為新的路隊長,新的路隊長超越右邊的車之後, 同樣也離開,永遠把位置讓出來,在沒有路隊長的情況下,後車是頂替上去,車流不會變慢
路隊長離開, 讓前方永遠有55m的安全車距, 保持每台車各自擁有自己的110km, 車速就不會變慢

我國的法規, "超車道"本來就不是以速度取得路權
並不是後車追上閃燈,前車才讓, 而是不超車時路權消失,前車就自動離開, 不必後車趕

法有明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這個車道,要看路權規定, 直行車同樣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超車道路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
就算後車追上來, 還是必須等待前車超越完中線車的車, 有安全車距離開後, 才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慢速超車? 以81km超越80km怎麼辦?
所以才有但書, 要求必須要"最高速限110km↹110km",取消了"最低速限",排除掉 車速109↹81km 慢速超車的可能

但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此時前車當然違反路權規定,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這和前車不違反"速限"無關!

前面幾樓已經多次提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我國的法規,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並不是德國的機動速限, 內外車道『差別最高速限』,某種車速就行駛該速限的車道。


我國法規是車速高於80就能進入中線車道嗎 ? 不一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1.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2.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沒有說"高於每小時八十公里",可以行駛中線
3.條文說的是,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a)必須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若空無一車,不符利用中線車道的要件!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並非高於80公里,就取得法規所說的要件,並不是只以速率去取得路權!
(b)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 和 在這條車道上行駛的速限? 完全是兩回事!
(c)車速高於前車方能超越,車速必須高於80km才超越, 並非單獨車速高於80km! 別忘記還有超越! 還有超越前車!條文不但有"超越"! 同時還要有前車!
(d)若前車的前方超越後還有前車待超越, 自然能不斷超越前車
(e)條文說的是暫時, 即無前車得以超越, 或未高於80km,即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M1Abrams wrote:
但是反過來講,假設一個場景,若第1車道(內側車道)的小型車A車速105 km/h,第2車道是車速較1車道低、車速穩定、跟車距離穩定的車龍,
此時有一個車速較105 km/h為快的車輛B要求A車離開超車道,而A切換車道至2車道,此時2車道被A車插到前面的C車,為了保持一定的車距而減低速度,那2車道的車龍不就產生疏密波了嗎?這樣對整體的交通容量、服務水準有幫助嗎?
..(恕刪)

您所說是 "車流擾動" 的問題 ?
這要看"超車後駛回原車道"是否發生"車流擾動"?

1.『第2車道是車速較1車道低』,表示兩者有速差, 距離會不斷被拉開 ,並不像前述"追上前車"是兩車逐漸靠近
假設 2車道的C車為100km/h(27.77m/sec), 1車道A車105km/h(29.16m/sec)
如此, 兩車將以每秒1.39公尺的速度拉開彼此的距離, 二車是越離越遠, A車和C車的車速互不影響, C車不會因為A車的出現而降低車速,並不會產生(-a)的"衝擊波"

2.A若未保持安全車距而硬切換至第2車道,為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同於法規說的是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3.最高速限是 110km,不是 105km ,A車違反速限規定

4.105km安全車距為 52.5m, 100km安全車距為 50m, A車正在超越C車,A車擁有路權不必急切車道至2車道,A車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變換回原車道

5.法規並非以車速取得路權,而是超車者擁有路權, A車正在超越C車, A車擁有路權,B車較105 km/h為快亦無路權。
B車此時無路權,必須等待A車離開,方才擁有路權, 未擁有路權的B車無法要求A車離開超車道!

6.國外慣例, 若B 車為 110km, 可以閃著超車燈(左方向燈輕撥自動閃三下),提醒前車A加速, 還是要保持安全車距,在後方等待!

7.A車超越C車, 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A車已喪失路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不過,無車距硬要換車道, 將造成"車流擾動" 沒錯
車距短,車距縮小, 本能就會踩下剎車, 車速是快不起來,沒有安全車距,也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但是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的情形是一種假象,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有很多零散無車空間
要打破這種局面, 就要拉開車距, 如何拉開車距 , 就要讓超車道有功能, 能超越過去,去填滿車群之間"零碎無車空間"

還是車道空間真的完全塞滿, 完全沒有空隙?
如果是這樣,要像德國,運用交通管控, 製造出車距
機動開放路肩, 增加額外的車道
採取差別速限, 前方加大速限,要求開快, 後方降低速限, 不讓後方車湧入塞車區, 把車距拉開
再機動禁止變換車道, 防止"車流擾動"

以"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來解釋最為恰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但是,不論"龜車"或"最高速行駛", 通通一樣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題外話
第1車道->第2車道->第3車道,次序 是由左--->右排列
如果是左駕右行(加州)
第1車道離中央分隔島最近,離路肩最遠, , 是 Passing lane 是車速最快的車道

但是在右駕左行(愛爾蘭)
第1車道離路肩最近,離中央分隔島最遠,是車速最慢的車道

兩者完全相反
好感動,終於有可以理性討論的時機了

我想請教一下幾個問題

如果核心問題在於路權的取得,

那對於內側車道路權的取得與消失我想問一下從法理的角度來看(因為路權的取得也是法理上的討論)

問題1.如何定義超車?如過行駛於內側車道一直在超越外側車道的車,是不是一直保有路權?
問題2.如何定義超車結束? 是用絕對公尺數還是用相對於當時速度的相對公尺數?
(舉例:絕對公尺數,超越前車後,拉開與前車距離的絕對距離公尺數;相對公尺數,前述相對距離會因為不同時速而有所不同,無絕對距離公尺數)
問題3.由問題2衍生:是說超速舉證與告發由交警負責,無關內車道路權;那舉證超車開始與超車結束由誰負責?

謝謝
超車完畢就回到中線,很困難嗎?

超車完畢就回到中線,很困難嗎?

超車完畢就回到中線,很困難嗎?
超車完畢就回到中線,很困難嗎?

超車完畢就回到中線,很困難嗎?

超車完畢就回到中線,很困難嗎?
哀 真可惜,原本以為等熱潮退去可以好好研究討教的

又有人來亂@@
亂?

有上過德國,加拿大,日本的高速公路嗎?

超完車就回到中線,有很困難嗎?

jenhaur.kuo wrote:
亂?有上過德國,加...(恕刪)


米國..澳洲...紐西蘭也是...超完車就要閃出去.
.....
eden200.tw wrote:
好感動,終於有可以...(恕刪)

請教要找對人 絕不要隨便找亂解讀法規的網友


內側車道路權法規寫的很清楚

就是60+超車或80+超車和非超車最高速限行駛兩者


超車的問題國道警察早有準則

很多人都PO過 你可以去找找 找不到再問我

但這個準則 樓上某兄硬要拗說是違反母法的 是過時的
  • 16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