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11807號
承辦人:張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michelle@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臺端104年4月1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臺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速限和速率不同, 不是把兩個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在一起,造成兩者混淆
前句"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說的是速率
所以分配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去行駛外側車道
此為路權分配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在上面1418樓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
...(恕刪)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完全不具有"超車"的要件, 並無超車道路權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
這是速限規定。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原本的速限規定60↹110, 已經包含有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這是原本就有的, 不是"亦提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60↹110km, 不但可以110km, 還可以60↹-109km,是範圍更大
此為速限規定, 在"速限"當中, 但書做了限縮,縮小為速限當中的"最高速限", 並非新增,並非"亦提供"
而"最高速限"110km,是內/中/外三個車道都適用, 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不能因為"最高速限",所以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
因為依據法規,除了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外側車道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要如何拿都相同的"最高速限"做為分配的依據?
分配為"內側車道"路權的依據?一定要有區分, 有不同,才能分配,做為路權的依據。
此非超車道路權,所以,此並非 "亦提供"
但書反而是縮小速限範圍為110km/h,速限規定110↹110,是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是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讓原本的超車道被推翻, 可以拿來定速行駛,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只是速限規定
不能拿速限規定, 充當為 "路權"(馮京不能變馬涼)!
當不超車時, 路權就喪失了, 必須離開,不能持續行駛
否則即為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害它人之路權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恕刪)
請參考許多大學,都有"車流理論Traffic Flow Theory"的課程
請參考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有好幾本書,談「渋滞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或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車流量多, 更需要 "超車"
交通要紓導,如大禹治水, 要讓車輛超車後離去, 不是袞的圍堵, 把所有車都擠在一起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就是改變車量密度(改變車流量)的方法
反之,超車道兼行車道, 必然造成車輛密度上升, 反而造成堵塞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恕刪)
並不是這樣
超車 Overtaking 和行車Traveling 是兩回事, 不是混為一談
超車包含有"超越"和"變換車道"
行車則是定速行駛不換車道
內車道僅提供超車使用,說的是
這是供超車的車道(Overtaking Lane), 不是供行車的車道(traveling lane)
差別是, 超車要有"變換車道"的動作, 要有"超越"的動作, 但是行車則不必
只要有超越的動作,正在超越右邊的車,車速比右邊的車快,就是正在超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不能把超車道拿來做為"行車使用", 這是妨礙路權的
要審視所有的法規,無安全車距當然無法回原車道, 但仍然必須保持"超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110km為55m, 地面上5條半車道線的長度
若無安全車距,此時是不能變換車道,當然不必立即回到原車道
這一點,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強調要"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
此時,仍然能繼續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右邊車道的車,這仍然是在超車當中,超車並未完成!
"超車完" 和"正在超車當中" 不同
此狀況並非"超車完"
這和"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是不同的情況,
"未超車完成的狀況"和"超車完成後的狀況",當然有不同的處置, 不能混在一起類比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有關貴局回覆 "壅塞","嚴重壅塞", "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等等
請參考車流理論, F-S-J車流理論, 及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於尖峰時段, 已經不是法規高管規則8-1-3所述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該法條是不成立的
堵塞時車距會縮短, 不足55m, 當然無法以法規上對應的速度110km行駛
尖峰時段該法條不成立,不能引用這個條款, 怎麼還說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
因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依據法規, "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於尖峰時段,本來就不需要回到原車道, 也不必最高速限
這些迷思在上面的581樓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126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更需要有"超車道"
車多更須要"超車", 讓車輛超越到前方去, 就不會塞在一起
就像在抽屜內放東西
一股腦丟進去, 亂成一團 ,然後說沒辦法, 東西太多放不下
其實,若照次序放, 大的,重的往裏放, 輕的, 小的,往外放(內快外慢,快慢分流),排好後, 空間就跑出來了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是相互影響的
超車後離開, 超車道的車輛密度就降下來, 車流就能超越到前方去,就不會壅塞了!
下圖P為超車的可能性 0 ↹ 1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而且超車後離去,後車可以不斷通過,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管字第1040011807號 wrote: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現行法規並沒有寫超車道兼行車道, 法規完全沒有這樣寫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小型車在F車流(Free flow)的狀況下,在超車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時, 可以不必依據標誌指示(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而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讓超車道兼行車道 是 "於法無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法規完全沒寫這是最高速限道, 或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完全沒寫"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是"行車", 並非超車
"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沒有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為何超車道不能兼行車道?
事實是,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交通學上早就發現存在有"Braess Paradox"
在路網上增加一條路徑, 或增加額外的車道,增加道路的容量, 反而使路網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0#54349579
拆除掉一段高速公路之後, 交通反而改善, 例子非常多, 例如韓國首爾將一條6線高速公路改為公園,紐約封閉42街,以為會大塞車?結果卻相反。
西雅圖擬擴建進入市區的 SR-520 橋之車道, 模擬車流後發現, 增加後不但無法疏解車流,反而堵塞, 計劃因而改變。
德國Stuttgart在1969時新建一條幹道,卻造成周邊大塞車, 將國王大道Königsstraße改為行人徒步區後, 交通反而改善。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F車流,S-stable車流(即有55m以上安全車距), 若非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LOS B 或 LOS C), "堵塞"時是不可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S-metastable或J車流之下, 會有負的加速度,車速一定會慢下來
如圖
任何車速都相同, 只要單位長度內的車輛數目超過臨界值(密度變高/車距縮短),車速一定往下掉

這在法規也可以看出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和安全車距是相互對應的,呈正比, 車速快則安全車距拉大
反之, 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也隨之降低
是否堵塞是看車距, 不是看當時車速多少
如圖, LOS A,B才是屬於 Free Flow ,LOS C 為S-stable車流, 不壅塞,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D,E,F 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於尖峰時段,車距不足法規規定的安全車距55m,車流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 此時並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當然不符法規所述的情況 , 不能引用該法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不存在"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塞車時,車距不足55m時), 此法條是不成立的 , 即速限,在此時不必為最高速限 110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