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小風 wrote:所謂不堵塞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話
指的是後車行駛速率在100~120之間皆不能稱為堵塞
因為有上下10公里寬限值
以彌補表速與真實速率誤差
避免取締上之爭議
而非要求必須以真實速率110持續行駛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傲小風 wrote: 因為看的五花八門文章太多,加上這篇算是...(恕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11807號
承辦人:張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michelle@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臺端104年4月1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臺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於道路交通量較低時,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四)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五)為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觀念,本局均持續透過製作平面文宣、發送宣導品、製作,託播宣導短片,並製作宣導 廣播帶、懸掛宣導布條、利用本路CMS、LED及廣播連線宣導等各種管道加強宣導,另透過「社群網路行銷服務」及利用「台北國光」及「台中逢甲」商圈之大型LED戶外看板播放宣導短片,以擴大宣導管道,增加行車安全宣導之廣度。另亦請本局各區工程處在不影響既有牌面狀況下,於國1及國3雙向適當位置新增製作「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牌面,俾強化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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