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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就算版主的時速達到110公里以上也是沒有必要一直佔用著, 你應該切到中線道繼續開,
如果版主時速未達110公里的話, 那就真的是.......

ankin wrote: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恕刪)


借引言一下~~~
他的表速是110~~實際是105km吧!!!!
怎麼看到有人引用法規也是對自己有利是嗎

卻漏了還有內車車道為超車道,但車多時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然後警察是以最高速限家10起拍當誤差
也就是車多時你如果那段寫110你如果是錶的車就可他踩到120然後在裡面開期時候車應該也不至於閃你燈
因為就算他是數字錶應該也看到有110上下了總不能為了硬要超車而閃燈叫你做違法的事吧

但是如果你踩沒有到120那你就是路隊長啦本來記然沒有車多時又達到最高速限那你本就應該閃不是嗎
就算是德國的高速公路記不會有你想問的也不會有被閃燈的或閃人燈的
因為幾十部讓或閃燈的會被他們警察開到酖誰也不知道所以也沒這問題
除非他就是錢多
個人做法是
只要在內側 一律開到最高速限100 or 110
後面有車接近,找個空位進中線

若後方沒車,就繼續維持內車道
(通常這時候都還是比中線的車輛速度要快..若切出去沒多久又得超車..)

遇到前面速度沒到100 or 110的
1:閃兩下大燈,前方若不肯離開,那我自己換車道
2:直接換到中線...

很遺憾 台灣的考照制度太簡單
一堆人完全不看後照鏡..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佔用車道不讓超車, 被閃燈提醒了不爽還不閃! 被逼車還要上來取暖的意義何在?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a0932628502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佔用車道不讓超車, 被閃燈提醒了不爽還不閃! 被逼車還要上來取暖的意義何在?

高公局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依法執政,謝謝指教。

民國99年就幫你回覆了,神吧!

kaoding2007 wrote:
如題!高速公路內線...(恕刪)

很無聊問題又無知
只能說你回去重新考照多認識法規在來上路吧!別來路上亂!
kuoyuan1 wrote:
依法執政,謝謝指教。
民國99年就幫你回覆了,神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這份函釋,是牴觸"現行"法規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條文已經說明在 117 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581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高公局 wrote:
高公局解釋的函文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其錯誤之處, 這在1029樓早已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3#54413327
1031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4#54414585
應該遵守的法規, 也一一條列了

1.符合速限規定, 只是不違反速限,速限不是路權! 非超車仍然無"超車道"路權! 不是"符合速限規定"這樣就擁有"超車道"路權
2.在上面119樓已經說明,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這樣說可有其依據的法規? 如果有, 請依據法規, 明列出來
如果沒有, 行政機關仍然必須守法,不能自創新法

3."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 586F 說明了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並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 !
牴觸法規的命令是無效的

超車後"無路權"一定要離開"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這是速限規定, 不超車路權消失, 就要自動離開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亮起, 才指著綠燈說, 現在是"綠燈"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前面的程序就已經錯了
! 毒樹毒果! 後面又怎麼會對呢?

再者,"最高速限"110km,是內/中/外三個車道都適用, 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不能因為"最高速限",所以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
因為依據法規,除了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外側車道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並非"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依據?
分配為"內側車道"路權的依據?一定要有區分, 有不同,才能分配,做為路權的依據
三者都相同要如何分配?
herblee wrote:
其錯誤之處, 這在1...(恕刪)

我不想理你,你又不是什麼人。

不要自己亂加油添醋,現行法規就真的像公文所寫的,

不服請自行文高公局,再PO回函。



加油!拿出勇氣!你可以的!
法規歸法規, 其實用路人可以有兩個角度來看這事, 而這兩個角度結果是一樣的:
1) 從怎樣增加道路使用效率的角度來看 - 提高車速有助於提升道路運量, 也就提升了效率. 又何況速度表各有差異, 誰的車速才是正確的最高法定速度, 其實無從判定. 執法的警察都有10%的寬限空間, 同為用路人的最佳策略就是用後便讓出超車道, 既乾脆也無爭議.
2) 從怎樣體貼其他用路人的角度來看 - 後車想超車, 在不影響本身安全的前提下, 暫時讓出超車道予人方便. 用完超車道就讓別人用, 這就像在台北捷運電扶梯上往右站, 把左道讓出來的用意相同.

其實, 用路的習慣是汽車文明的一環, 我很慶幸是在老美的汽車文化裡, 養成自己的駕駛習慣與用路習慣. 在一般郊區或鄉村道路上, 經常有前車不待你逼近就自動往路側靠去, 讓出大半個車道招手讓你通過, 受此對待的你又怎能不把這個善意傳遞出去? 高速公路上大家都在超過車後回到外側車道去, 你又怎能不有樣學樣的領會與學習?

我在台灣也曾很不齒超速、超車的不矩駕駛, 但, 一次長輩的病危通知, 讓我也成了超速之徒後, 我理解了每個駕駛可能都有其超速的原因. 如果不齒, 錄影投訴便是, 又何必用阻礙的方式來"制裁"? 更何況他(她)也許真有著急事, 這次你讓人下次人讓你, 台灣的汽車文化或許有天也能成為汽車文明.
kaoding2007 wrote:
如題!高速公路內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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