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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limmy2007 wrote:
簡單講就是,最內側車...(恕刪)

那可上時速415公里時速的山豬
行駛這種速度的情況下
可持續12分鐘多 直到油箱空掉為止

這時候 依然會說它在占用廁所嗎...
我在歐美日都開過高速公路
體驗人家的超車道文化
看了以上這麼多討論
只能說台灣的超車道政策還在走鎖國路線!
記得到了國外,超車道可不能這樣佔用啊!
esthetica wrote:
那可上時速415公里時速的山豬
行駛這種速度的情況下
可持續12分鐘多 直到油箱空掉為止

這時候 依然會說它在占用廁所嗎...
...(恕刪)


1.是的,是佔用, 山豬無"這個廁所"的使用權(路權)

因為在廁所門口有標示, 這個廁所(內側車道)是供"超車",上這個廁所的速度,要比上隔壁廁所快沒錯
但是這要在隔壁廁所有車的情況 ,外面的廁所都被佔滿了, 才能使用 ,這才稱為"超車"

如果隔壁廁所無車, 要先用"隔壁廁所"
不能一進來就衝進最裏面的廁所, 放空外面的廁所, 要由外面的開始使用

上這個內側廁所有限制"速度", 也有規則是"上完就離開",也有規則是由外面的開始上

2.廁所是用來上大小號(超車), 不是用來抽煙(行車(不換車道)), 抽煙(行車)要去隔壁廁所或吸煙區, 抽煙的速度很快, 還是要去隔壁廁所(吸煙區)
山豬很快, 要看它是上大小號很快, 還是抽煙很快?
esthetica wrote:
那可上時速415公...(恕刪)
以前去德國出差的時候,同事跟我說如果在高速公路看到佔住內線不讓的車子,十之八九應該是自己的台灣同胞,這應該算是笑話嗎?
我覺得應該先把內線速限提高到130km,這樣才算是標準的超車道,不然每次超車都心驚驚,想超車又怕剛好被拍超速,或是我在中線也習慣以最高速限行駛,有時內線來一台車不想超速,剛好就這麼跟我併排,此時臉上真的出現三條線,因為我不想變成讓人厭惡的併排魔人呀!
我只能選擇減速10km或超速10km來拉開距離,但兩者我都不喜歡,所以還是先把內線速限提高比較好,可以少很多爭論。
其實也沒什麼好爭的...

換個方法 我現在都把最外側車道當超車道...異常的好用阿

烏龜車都喜歡龜在一起..

限速110 在內線給我開90 中線那兩條的開80

但是通常過了一群烏龜車 就會海闊天空一陣子

接著又會遇到下一群烏龜車..不超車 你就只能跟它們龜在一起



昨天開一高 是有看到一台車一直在內線開的比他慢 他就一直貼著人家車屁股 貼到人家讓開為止

這種開法 如果我在他前面壓力很大阿
滿同意最內側為[超車道],其餘車道為[行車道]
就是超車道不得占用(超車後即刻回到行車道)
就在你畫紅線的地方寫著,內車道為超車道,快車道,請你解釋這裡的意思是什麼?你所說的

herblee wrote: 這些不是理論,這些基本的法律規則, 是...(恕刪)


請問是哪本法學緒論說但書必須限縮解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六條,說的是不同法規間競合,跟同法但書無關。另外,你一直所說的路權,是哪種權利,作用為何?
請大家自己去看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吧,內車道就是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所以在,30頁的地方還寫內車道為快車道,意思就是說不超車一樣可以行駛,只是要維持最高速限。絕對沒必須需超車才能駛入。任何自由去增加手冊內容都是曲解
違規的龜速車佔用車道是何道理?闖紅燈難道會沒事?
駕照要不要再重考一次?

三叉神戟 wrote:
無聊的問題那換我問...(恕刪)


乾 不能再同意更多!!!!!!!!! 實在是很受不了這種人啊!!!!!!!!! >_________<
knightcsf wrote:
就在你畫紅線的地方寫著,內車道為超車道,快車道,請你解釋這裡的意思是什麼?你所說的
...(恕刪)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例如,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是行車, 並非超車,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如果連這個路權觀念都沒有, 後面當然談不下去?

knightcsf wrote:
herblee wrote: 這些不是理論,這些基本的法律規則, 是...(恕刪)

請問是哪本法學緒論說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恕刪)

法學緒論大全(包括法律常識)
千華數位文化, 作者:敦弘,羅格思,章庠
第30頁
八、原則法與例外法
(一) 意義 …………………………………………………………..
1. 原則法: ………………………………………………..
2. 例外法:………………..,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

第31頁
2.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且有明文規定才可適用:原則法允許類推及擴張解釋,但在例外法之情形則須採較嚴格之態度,……………………………………。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
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文規定的為"最高速限", 只能以速限為限, 排除原速限規定

法學概論 陳麗娟著 48 頁
法律條文中所謂「但書」之規定,大多是例外法,通常「但書」之前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


knightcsf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六條,說的是不同法規間競合,跟同法但書無關。另外,你一直所說的路權,是哪種權利,作用為何?
...(恕刪)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在此"同一事項"為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內側車道速限特別規定

道路因其資源有限,且為共公眾使用之公共財,故基於管理者維護交通秩序,與每位道路使用者權益之觀點,道路管理者需對道路之使用對象、使用先後等關係進行規範,於是進而有道路使用權分配結果的出現。
道路使用權分配就是"路權"

路權是排次序, 作用為何? 就是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超車"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分配此一車道供超車使用, 非超車無路權, 無權使用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有幾個原則
1、「具體規定優先適用於抽象規定」:依法位階的上下關係,下位階法與上位階法相抵觸者,無效。但,下位階法與上位階法未相抵觸時,應優先適用相對較具體規定的下位階法令。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此兩者是沒有牴觸的
前者為速限規定 , 後者為路權規定, 兩者都要遵守
有牴觸的部份是速限, 所以"最高速限"優先適用

但若擴張解釋為"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目前也沒有這種現行法規),這就有抵觸了
因為超車一定要駛回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是位階較高的法律, 自然不能把位階低的法規命令,拿其中一段但書"擴張解釋,去牴觸位階高的法律。

2、「列舉規定優先適用於概括規定」:列舉規定有符合案件之法律事實者,應優先適用。即不得捨棄列舉規定不用,而竟適用概括規定。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種速限優先適用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要看"法律事實",超車法規都列舉明定有"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等等,應優先適用。 不能隨便拿一個不相關的"速限規定"去推翻有詳細步驟的"超車"規定

3、「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排除其他」:法律已明文規定「明示其一」者,自不得類推解釋,而應認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已明示其一, 沒有再規定其它種類車道了,不得把"最高速限行駛",自行類推為"最高速限道", 事實上並沒有這種法規。

4、「例外從嚴解釋」之規則: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均係對原則之推翻,自應予以限縮而從嚴解釋,以避免因例外過多而導致原則的空洞化,甚而喪失該項法規範之價值。
但書只說"最高速限",應限縮從嚴解釋於"速限", 只能推翻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不能把"超車"也一併推翻掉!

knightcsf wrote:
請大家自己去看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吧,內車道就是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所以在,30頁的地方還寫內車道為快車道,意思就是說不超車一樣可以行駛,只是要維持最高速限。絕對沒必須需超車才能駛入。任何自由去增加手冊內容都是曲解
...(恕刪)

是的,此手冊的說得很清楚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完全沒有任何一句,任何一字提及"不超車一樣可以行駛,只是要維持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沒有任何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使其成為其它種車道的意思

是因為超車,才拿到行駛內側車道的"道路使用權", 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同國父所說, 彩券藏於扁擔當中, 把扁擔丟海了, 藏於扁擔中的彩券也就不存在了!)

不能倒果為因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無法單獨拿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然後再"最高速限"說自己有路權? 前面的程序就已經錯了!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說得很明白,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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