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1019 wrote:第八條 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但很多三寶在內車道還是慢慢開屏東往林邊的高速高路常看到有人這樣
借版問一下請問開罰單的依據是以GPS的速度為基準, 還是以表速為準?已限速100,寬限值10%為110為例表速100時,GPS才90~95km/h而表速120時,GPS才會到110Km/h所以表速120km/h 時是否會被拍照開罰?
herblee wrote:是的, 內側車道路...(恕刪) H大回文真是深入且令人印象深刻,在此先謝過但我比較好奇且困惑的一點是:如果我用超車道超車,但是超過了最高速限,這樣是否是違規呢?(先不論10Km寬限值)舉例來說,若最高限速110Km/h,原本開在中線車道,但前方有車僅開105我需要超車,所以進入超車道,可是心急如焚,不願占用超車道,一時大腳,超過了110km/h,算是違規嗎?若被測速照相舉發,是否可依此情況申訴?若110太嚴謹,那以「超過最高速限+10km/h的速度在超車道超車」這件事情是否可申訴呢?或是簡言之,超車道就應該在超車時使用,且速度應為最高限速~最高限速+10Km/h?只有10km/h的區間,這樣開車還真有點拘謹....特別是有固定測速照相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