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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ny159753 wrote:
家中親人發生車禍,對...(恕刪)


這是保險公司對肇事者教的,

連政府官員教育部老師對學生發生重大疏失,做法也是一樣,你要一般人遵從古禮..別鬧了.
這就是有保險的好處,對方已完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所以根本不用去理你們很正常

況且也不是什麼重大事故,保險公司就夠了,保險公司就是打手!!

每年繳保費不是在繳好玩的!這就是保險的用處!

janny159753 wrote:
目前我們只有跟對方保...(恕刪)
醫療支出或是修車支出其實就是看單據

醫療單據就是合格醫院開立關於此次車禍所支出之醫療相關費用
修車支出就是將車輛因車禍受損部分修理復原之支出費用
上下空間不大
小弟愚魯
您的癥結點是在對方有無訪視嗎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平常買保險不就是這時候用的嗎

講難聽點,都出險請保險公司處理了還想怎樣

我還得花時間跟你拜訪道歉? 道歉的話賠償會少一點嗎???

只要賠償金在保額內,你愛怎麼跟保險公司凹後續的鬼精神賠償那是你家的事

我才不跟你浪費時間...


有的人實在好笑,還拿航空公司來比

個人怎麼跟公司比,公司是有公司聲譽要顧以及日後還得繼續經營的

我自己去撞到你,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道歉? 管你去死


被撞的不就是要賠償嗎?

你是希望我天天帶水果去看你然後賠不出錢來

還是懶得理你但錢卻很乾脆的賠給你?

籲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跟肇事者接觸 ~~ 對雙方來說都是令人相當不愉快的經驗 ~~~

肇事者要承擔被揍、被責難的風險 ...

受害者又要怎麼去面對??

交給保險公司完全處理 ... 反正 ... 該拿的 ... 應該都不會少!!
你是要錢還是要態度?

精神賠償是可以跟對方保險業務要求的。

但是這數字很主觀,對方覺得不合理也不會接受。

colthan wrote:
對方保險公司已經出面...(恕刪)


我覺得一個道歉和關心是做人的基本吧.

保險公司出面談賠償跟這個有何關係???
kennyccm wrote:
我覺得一個道歉和關心...(恕刪)


一堆人連請 謝謝 對不起都不會說了

這世道誰在管你做人基本...看你口袋深不深、腦袋有多少東西而已

籲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現代太多人把輕為車禍當做中樂透了

這種案例實在太多太多

有保險交給保險處理

人都不用出面

這也不失為一種做法就是了

Devilpo2010 wrote:在一般車禍無致死或殘疾還有重
大傷害的情況下一般的車禍都只是民事.

嚴格來說要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是要指蓄意傷害, 譬如闖紅
燈、危險駕駛、或酒駕等等類似情況所發生的車禍才可能
或可以提出..

所以就算有"超級"保險的情況下有觸碰到刑事也是沒有用
的. 因為一般來說保險只是保任何跟錢可以扯上關係的.

如果對方不和解那就是保險公司最喜歡看到的, 因為通常法
官都會判的比和解的金額還低的賠償.

至於前科.....抱歉我沒有過所以我真的不懂了.....(恕刪)

Devilpo2010 wrote:哈,我就知道有人會提出這個矛盾問題

發生車禍時如果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而被害人身體或
生命又受侵害時也就是說因故意或過失撞傷人
或撞死人的情形才會有刑事犯罪問題
,要不然如果行為
人根本沒有故意過失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只是

單純車輛毀損沒有人傷亡時,頂多隻有民事損害賠償責
任或行政責任而已,那麼和刑事犯罪就扯不上邊了。

所以雖然都有過失這兩個字,但意義不一樣。..(恕刪)

Devilpo2010 wrote:
蠻好的阿,簡短扼要。這裡是01耶請你來慢慢解釋什麼叫
故意和非故意過失?你要慢慢寫我是很樂意看你浪費時間的。...(恕刪)



你根本就是胡扯爛,過失傷害還能分故意或非故意!!

還能分,故意過失才能上刑庭,非故意過失只能上民庭!!

過失傷害就是過失傷害,故意傷害就是故意傷害,怎會變成過
失傷害的成立是緣由故意傷害??

你的法律知識基本是零分,就不要上來教壞不懂的鄉民了..

還好意思嗆這麼大聲!!你自己都沒發現你自己前兩段的發言
互相衝突矛盾嗎?



故意傷害過失傷害如何區分

按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
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
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
刑法對於故意或過失,有其認定標準。簡言之,凡是出於
傷害之意,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
,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傷害既遂。如行
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
或健康之損害,即屬
過失傷害,車禍為其適例.




刑事責任須注意事項:

(一)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雙方和解,告訴人可撤回刑事告訴。過失致死則屬公訴罪,雙方雖可和解,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過失依法仍須起訴,法院也須依法判決。話雖說如此,但若和解,法官往往會給予緩刑機會,否則可能會被關。

(二)跟車禍事件有關之刑法規定:
1、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
(A)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B)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A)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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