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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滂沱時,到底可不可以開"故障警示燈"??

在下對駕車技巧並不比各位了解,不過記得看過一個說法是,轉彎的時候不應該煞車,煞車減速是要在入彎前就完成的,入彎後應該保持速度,直到通過彎頂點後再加速出彎,所以在下猜測F1在雨中還是可以跑很快,並不是因為防滑系統設計良好,而是因為本身加速減速能力強,如果不是因為輪胎本身就大所以接觸面積大,加上有氣動設計可以加強下壓力,那麼就算是F1在彎道中的速度也只會和一般車輛一樣,再快就水漂了
更何況以前F1什麼電子系統都沒有的時代,還不是跑得比房車快......
Live long, and prosper!!
絕對不行...有在聽警廣的都應該知道~
那假如剛好真的是故障車的話~怎辦? 會照成嚴重意外喔!

常聽到警廣一直勸導用路人...這會被罰錢的...只是台灣用路人知識水準不夠。
要開就不要變換車道
不開就要遵守大家的速度開
最可惡的就是不開燈而且拼命變換車道的駕駛
覺得下大雨警察就不會攔也不會照相
可惡至極...
相信大家應該都有經驗...
是阿 台灣人的用路知識不夠

警示燈在豪大雨或濃霧的時候千萬不要開
等車子都撞在一起的時候在開就好

阿咪佗佛 有拜有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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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樓下大大的問題
引用條例多是因為
嘴巴開車比實際開車簡單阿
緊抱的條例不放 完全不會變通
痞子馬~
下大雨車子要開多少才是安全?
我想~除了前面各位大大所提到的"法規"以外
每個人的車況也"請不要"相提並論
下大雨時想要安全駕駛,還是請好好照顧自己的車....
玻璃如果沒擦乾淨點,就別跟我說看不清楚(因為危險是你自己造成的)
容易產生水漂現象,就檢查輪胎是不是快到安全線了
(我認識的人,住在基隆常常下大雨,為了安全.連輪胎都使用雨胎)
如果以上都有做到,那我想安全性會比較高的

此外前面一直在提的"行駛內側車道"這個問題
將心比心,如果下大雨時,你將時速減到自我安全速度90公里時,突然前方車輛時速只有40公里(這是他的自我安全速度...那請問你會不會很ooxx,又萬一前面又有一個安全速度更低的,那高速公路就別動好了)
前面已經討論很多這問題了,我也不想再多說
突然覺得01裡面好像很多人都是律師,喜歡引用條例
雙黃燈的意思是危險警告燈和故障警示燈的意思,所以前方車況有危險之虞時就要開啟危險警告燈,我去交通部公路總局上課時也是說在大霧及前方車速突然減慢時要使用危險警示燈警示後方車輛!!其實看那些大車的用法就跟著使用就對了!!因為開大車的都是職業駕駛~
開得不多只遇過一次超大雨...
前車只剩50km/hr左右
大概只能看到5~10m的範圍
當時我有開
理由很簡單...
很怕很怕有一個開100Km/hr給我從後面撞上來
故障警示燈當然嘛是故障時開的...就算是警示也不能不必不行一路上都閃著故障警示燈吧, 不然誰知道老爺夫人您啥時要左右轉咧...而開車時速560時還要給人家佔在內車道還那麼多理由...沒有外車道可以開嘛...怕死...騎腳踏車的速度上高速公路就很安全嘛...
原po講的很合理阿

天候不良 視線不佳, 想開慢 想安全?? 當然可以!!!
慢 就請用外側車道
打警示燈 就請不要任意換線
最好停止駕駛 (路況糟到不打警示燈 後車就看不到了 還硬開?)

交通本來就是一直在 便利性 與 安全性 之間找平衡點
而每個人的平衡點都不同

下大雨 無法依照正常速度行駛? ok~ 請停止駕駛 找地方休息 把道路讓給有能力使用的人繼續使用
不然也請使用慢速車道 以不阻擋其他車輛方式行使
而不是繼續以不合理的速度 強行使用快速道路
快速道路上的慢車 等同坑洞 無預警路障 是安全的一大威脅

大家都想安全到家
所以請對自己駕駛能力沒信心 對自己車況沒信心的人
尊重一下別人的生命安全 停止駕駛吧
等到有能力應付路況的時候再上路
交通安全不是兒戲
以下純粹是看了討論串之後衍生的感想。

我就是前面某些回文中提到po出法規者之一,
要把我當用鍵盤開車者也行,
不過我並不是律師,也非相關法律領域,
這幾年行駛台北新竹的經驗,也曾遇到過滂沱大雨,
尤以國道三號最常遇到,再來就是國道一號的楊梅路段,見過不少車有開警示燈。

貼出法規,無非是做為參考之用,
法規的發展,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遵循的規範之一,
若人們僅依據自身的經驗行事,那麼便常有大小不一的牴觸情況。

惡法亦法,仍須遵循,是一種法律見解,
否則,覺得某些條文不合理、不符合本地習慣就逕自改變,
那麼這種情況不也可以「合理推斷」而運用於其他法規呢?
ex. 我覺得紅燈不能逕行右轉很笨,停下來容易被撞,所以我遇到紅燈都要直接右轉。
這只是一種舉例。
立法不完全由立法委員為之,許多法條原本之創設是由行政機關為之,再送立法院審議,
這麼多的法律也不是每一條都像是電視新聞那樣的胡鬧而立法的。
假如在實務中無法適用,自應透過正常程序進行修補,而不是隨意變化,
立法、修法手段緩不濟急也不應是自行改變之藉口,修法完成前仍應遵守,
因為共同遵行還是能夠有一定之保障。

話說回來,雖然目前法無明文規定警示燈之禁止時機,
但個人認為,法有明文規定車輛故障無法滑離車道應顯示危險警告燈(並還要放置故障標誌),
假如在大雨中都閃爍警示燈,駕駛人遇到前方故障或車禍靜止於車道之車輛,那是不是很難判別呢?

我某次大雨,在南部國道十號就見過這情況,
前方車突然打滑轉了180度,車頭朝我們,停了下來,他開啟警示燈。
車上的人全都嚇了一大跳。
倘若一路上駕駛人遇到的都是閃警示燈的「前進車」,
突然遇到真正靜止的「故障車」閃警示燈 (很多時候,完全故障靜止的車煞車燈並不會亮),
是否會有混淆?是否能夠判斷那輛車已經停下?見到時是否能夠及時煞住?
過去我也是大雨大霧就開啟警示燈,此一經驗讓我重新思考開啟警示燈的時機。

總之,個人認為開啟警示燈應該是處於靜止狀態較恰當,否則將不只是混淆車道之變化而已。

這是多元社會,大家都能提供意見是很棒的,不過希望大家能夠多些理性,少些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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