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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賓士男「葉少爺」道歉母下跪哭求原諒

所以沒有聲音的媒體是已經接受打點的意思嗎?
新聞跟民眾的忿怒真的是能用錢打壓的嗎???


amourhsu wrote:
葉家知道目前網路媒體...(恕刪)
有人知道他們家到底是經營哪間酒店?

哀....沒救的一個家庭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家參考,蓋樓之餘別忘了一人一信表達我們小民的心聲,希望更有用!

原來小弟發的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17263&p=63#35608210



陳情書範本可以參考

===================

致委員,

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請委員參酌以下論點,提高酒駕刑責!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另綜觀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a173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 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 罰責最輕的,
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力。



對照其它故意行為產生公共危險來看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建請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更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x 敬上



==以下是對此陳情書或連署書內容的說明, 希望上面有遺漏不足之處或用字歡迎pm給我修改==

相關如賠償, 車輛扣押, 吊銷駕照等 ,牽涉更多相關法條, 小弟無法概之,

就以刑法中相關條例, 建請委員重視, 提案修改, 比較快速可行!


大家認為哪些委員可能會為民喉舌的就寫email或傳真給他們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手邊有的email 大家可以先寄!
也請把陳情書一人一信發給親友, 請他們寄給有影響力的人!



民進黨黨團的 lydpp@ly.gov.tw

立院交通委員會名單

管碧玲委員 ly11059a@ly.gov.tw
王進士委員 ly11086a@ly.gov.tw
李昆澤委員 ptt928@gmail.com
李鴻鈞委員 hjlee.idv.tw@gmail.com
林明溱委員 2227688@gmail.com
陳根德委員 lym133a@ly.gov.tw
陳雪生委員 查不到
楊麗環委員 ly10962a@ly.gov.tw
葉宜津委員 lym171a@ly.gov.tw
劉櫂豪委員 ahao1967@yahoo.com.tw
蔡其昌委員 tsai448@yahoo.com.tw
盧嘉辰委員 lu_2116@yahoo.com.tw
魏明谷委員 mingku0318@hotmail.com
羅淑蕾委員 ly11085a@ly.gov.tw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36&itemno=02083600
呂學樟委員 ly10896a@ly.gov.tw
謝國樑委員 ly11072a@ly.gov.tw
王廷升委員 tswang@mail.ndhu.edu.tw
尤美女委員 dagmar.yu@msa.hinet.net
廖正井委員 ly11097a@ly.gov.tw
王惠美委員 查不到
林國正委員 linkuo.cheng@msa.hinet.net
李貴敏委員 查不到
鄭天財委員 查不到
吳宜臻委員 查不到
柯建銘委員 lym084a@ly.gov.tw
潘孟安委員 ly11061a@ly.gov.tw
林正二委員 chen169881@yahoo.com.tw


其它立院委員email

林佳龍委員 dragonforpeople@gmail.com

以上名單串在一起
lydpp@ly.gov.tw;ly11059a@ly.gov.tw;ly11086a@ly.gov.tw;ptt928@gmail.com;hjlee.idv.tw@gmail.com;2227688@gmail.com;lym133a@ly.gov.tw;ly10962a@ly.gov.tw;
lym171a@ly.gov.tw;ahao1967@yahoo.com.tw;tsai448@yahoo.com.tw;lu_2116@yahoo.com.tw;mingku0318@hotmail.com;ly11085a@ly.gov.tw;dragonforpeople@gmail.com

以上 email有誤pm給我, thx

更多立委名單, 是不是在任的不確定

http://2010.huf.org.tw/node/195
推!! 蓋上去!!!



vc0528 wrote: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恕刪)
三條人命~何其無辜
三條人命~家破人亡
三條人命~你竟無視
三條人命~你納命來
騏著鐵馬去旅行 http://bleve.pixnet.net/blog

john0002 wrote:
請法官判賠1640萬..(恕刪)
賠十倍都不夠。。。
我覺得重點是大家不要讓這篇文章沉下去
這樣才能發揮與論的力量,不讓恐龍法官復活
另外剛剛在facebook上看到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5%85%87%E6%89%8B%E8%91%89%E5%86%A0%E4%BA%A8%E6%AF%80%E4%BA%86%E4%B8%80%E5%80%8B%E5%B9%B8%E7%A6%8F%E7%9A%84%E5%AE%B6%E5%BA%AD/443024692378165

重點是上面有捐款帳戶,我也打算能力內捐一點點給小妹妹,希望大家支持社會公平正義時,也能為小妹妹伸出援手
快點公布葉父、葉母姓名,
上班地點,

葉家他老母,只會躲在背後嗆聲,
嗆誰啊? 只能嗆Makiyo嗎?
這社會變質了

酒駕已經變的輕鬆平常之事

爸媽太過度寵小孩

出來道歉面對

不要躲在爸媽背後

他早就因為缺課太多被退學了

Canon +1 wrote:
學校那邊怎麼都沒聲音...(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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