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
法律規定要主管機關核定這種概括條款是台灣法律的特產
刑事特別法中有很多法律用語叫作「其他非法方法」
我問我留德10年的指導教授:「老師何謂其他非法方法」
我老師直接告訴我:「我也不知道」
不是教授真的不知道,是他覺得台灣法律真的訂到爛到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這就像以前檢肅流氓條例還在的時候,法律對流氓定義有好吃懶做、魚肉鄉民
請問法官要怎麼判斷
在檢驗標準裡訂其他未經列舉的燈要經主管機關核定
那請問主管機關如何核定?沒辦法核定,因為標準根本沒有明文規定
這樣的法條明顯就違反憲法自由權
現在的問題其實很簡單
就是人民有沒有裝飾車子的權利?
如果有,那這要裝其他燈前還要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法令
就是侵害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了...(恕刪)
想必版大是法律相關專業出身的,但可以的話,希望版大把精力花在推動立法修法
,造福大眾,還可以在歷史上留名,但要大家弄一大堆條文,準備上法院,甚至要申請大法官釋憲了,只為了去爭那小小的2環藍光驗過,這個報酬風險比實在低到令人傻眼的地步.

台灣不是先進國家,法也不夠先進,是事實,所以需要法界一些先進努力推動,過去也有連對法律不懂的人也可以推動立法,像柯媽媽花八年推動強制險立法通過,她的努力造福了所有有人

教授或懂法的人可以對法的不合理做出批評,但其實民眾更希望你們擁有專業的人們去行動去改變法,讓法更好,造福民眾,國家才會往前進步.
PS.如果覺得國家或社會的法不合理,那就去當制定規則的那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