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可否請樓主將交通對所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PO上來,因為樓主自行繪製的現場圖,並無法將現場呈現,對於所有後續的討論,均會造成偏差。如果沒猜錯這次警方應判定應是樓主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主因,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次因。至於肇責比例,就自行協調,警方或鑑定委員會均不做%之認定。
再提供各位大大與產險公司關於單純車禍談判之一點小技巧,那就是一般法院對於汽車車子修理費中零件部分,如果當事人提出折舊抗辯時,會以年折舊率千分之三六九,以遞減法計算折舊。 所以與產險公司談判時,可以要求零件依此比例折舊,一般的產險公司一定會先表示不接受,只要你態度堅決,說這是合理要求,不然上法院,法院也會同樣折舊。通常產險公司最後會接受此要求。以上供各位大大參考。
1589 wrote:
看了樓主的遭遇,可能要請樓主要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才有辦法了解是不是交通鑑定還是警方的判斷而已。我想這應該不是判決,因為據我的經驗,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於車禍發生後,警方會做交通事故初步肇責判定,記錄於交通事故現場圖與AB表上,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爭議,會請當事人前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對鑑定結果不服,可繼續申請覆議,如果仍不服,只有上法院訴訟由法院判決。如果判斷無誤,樓主僅是走到警方的交通事故初步肇責判定而已,路途尚且漫長。
另外,可否請樓主將交通對所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PO上來,因為樓主自行繪製的現場圖,並無法將現場呈現,對於所有後續的討論,均會造成偏差。如果沒猜錯這次警方應判定應是樓主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主因,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次因。至於肇責比例,就自行協調,警方或鑑定委員會均不做%之認定。
再提供各位大大與產險公司關於單純車禍談判之一點小技巧,那就是一般法院對於汽車車子修理費中零件部分,如果當事人提出折舊抗辯時,會以年折舊率千分之三六九,以遞減法計算折舊。 所以與產險公司談判時,可以要求零件依此比例折舊,一般的產險公司一定會先表示不接受,只要你態度堅決,說這是合理要求,不然上法院,法院也會同樣折舊。通常產險公司最後會接受此要求。以上供各位大大參考。
可是他全部都去換新的,保險公司一定會找我要全額
目前判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保險公司會給我%緩衝嗎?
我該怎麼做
hoba wrote:
對方有保險,也已經出險了(有概念哦)他並沒有和樓主私下和解的權利
不是沒有權利, 只是和解時, 如果沒有保險公司派員參與, 則保險公司可以不承認該項和解金額, 也不必為該和解內容負責或受其規範..
hoba wrote:
有人幫他出到足的金額幫他修好車,又不用他出面交涉
他蓋一蓋章,簽一簽授權書,和解書等等的就好了
換作是你會選另一條路嗎?我相信你也不會不是?
現在只能等裁決出來後再和保險公司商議了
除非兩種情況, 否則對方也必須負擔自己的修車金額:
1. 他有保車體險。
2. 他完全無責。
若對方最後也須負擔肇責, 假設是三成, 那麼您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成的修車費用,
至於您修車金額的認定, 則必須依照保險公司的核價..
所以, 這裏大家必須很注意一點: 事故之後確定對方有投保意外險的話, 就必須先請對方的保險公司來勘車, 不然以後對於修車費用的認定, 很有可能又產生另一波的爭議。
chan15 wrote:
各位關心我的朋友
判決書下來了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就這麼簡單的幾個字
不過跟我預期的差不多
剛跟熱心的證人通過電話
裁決所也沒打給他
正在計劃上訴事宜
多謝各位朋友幾個禮拜來的關心
我是今天才看到的
我的經驗及一些案例來看
如果再上訴到法院去判決
就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以前是依照比例來分攤肇事責任
好像民國90年左右(詳細日期不確定)才開始強調路權(那期間也曾大執法)
也就是所謂的絕對路權 只是相關法律還法修改吧?(我不確定,可能還在立法院睡覺中...)
且我上課時 上課的教官(花蓮縣交通隊隊長)也說過
在台北市是以路權來判決
花蓮也開始有這種風氣(r教官說:至少近幾年的車禍案件都是這樣判決的)
不要懷疑
全省的法官很多 並不是每位法官都有新觀念
只能說台北市的法官大多數會依路權方式來判
南部可能考慮民情 所以都建議私下依比例和解
或者判按比例賠償
至於我的看法:路權真得很重要。
但是道路規劃、管理更重要
現在很多縣市的道路號誌、標線都未依規定劃設
到時候出車禍時 您若瞭解這點
還可以順帶提出國家賠償(花蓮也發生過)
關心一下,發表己見,僅恭參考。
發生地點在承德路七段上,狀況是下午五點多,狀況是大塞車但是時速約30左右(機車),
跟著前方車前進的時候突然發現每台車都急速煞車轉變方向,等到我前面急轉的時候
才看到~ 一個老阿伯站在路中間, 等我也急左轉的時候右燈(光陽豪爽)跟老伯的右手擦到,
我停到路邊,老阿伯向右自轉一圈跌坐地上~
送醫後,付藥錢外還連繫他家人來,民事和解賠償3萬(那時還是一個二專學生)
裁決下來後,判決是 "未注意道路前方狀況"吊扣駕照三個月~
當時犯了二個錯誤~
1.未記錄位置,以及優先報警(趕忙送醫怕阿伯受傷),喪失第一時間指證他站在馬路上。
2.未找尋證人證明當時車流量與狀況。
總之~ 騎車慢點 ,就像是大度路上寫的 "您在用生命趕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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