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純粹就事論事,要是再亂刪我的文,麻煩連我的帳號一起砍了
我也不想來這邊留言了
herblee wrote:
句號 :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的法規條文的後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完整 ,無其它路權了!
依據
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 76 年 8 月 1 日台處議字第 1848 號
二、標點符號: (一)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 (二)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惟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 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具⋯⋯;其屬 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該函並未言及 "表前段整段之例外"
中華民國政府怕有人國文造詣不好,在94年修改成比較平民的用法
法規名稱: 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5日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中文閱讀的問題只能回頭找自己的國文老師幫忙了.....
herblee wrote:
要看但書的內容寫什麼?
要排除什麼? 是部份排除,還是全數排除 ,要看但書寫什麼? 不是放在後面就是全數排除
超車有多少法規?每一個步驟都有相對的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全數排除?
這時候又裝死???
herblee wrote:
句號 :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的法規條文的後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完整 ,無其它路權了!
前面才剛說這句話只的是路權規定,現在又故意衍生成成超車規定來混淆視聽...
但書就是在強調【內側車道超車路權】的例外,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也可以擁有路權....
而且但書是用來強調在某種條件下的例外規定,並不是排除前段規定.....
硬要說排除規定的話,就是在某種條件下排除前項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這句但書的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
就理論上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合法條件下是不會構成堵塞行車之條件,
所以這邊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看起來像脫褲子放屁,
但為什麼會出現這段也是為了配合但書的慣用寫法,一定要先附加個先決條件,才能強調在那個條件下的例外
都已經說成這樣還聽不懂,大概就是吾輩凡人與汝等神人的差別
怕你一再誤導其他網友,我就再以這個例子說明
4.○○○。但○○○,得○○○。
例: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第 2 項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由第一段可知〝本機關人員〞陞遷規則為〝逐級辦理陞遷〞,反例說法就是不可跳級陞遷
這時但書給了例外,但前段【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例外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的條件下,可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這邊就是跳級陞遷
這個但書排除了前項〝本機關人員逐級辦理陞遷〞的規則,但是必須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的條件下才可成立
其餘條件下皆必須符合〝本機關人員逐級辦理陞遷〞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