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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被管理員亂刪文,我就再重PO一次
本文純粹就事論事,要是再亂刪我的文,麻煩連我的帳號一起砍了
我也不想來這邊留言了


herblee wrote:
句號 :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的法規條文的後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完整 ,無其它路權了!
依據
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 76 年 8 月 1 日台處議字第 1848 號
二、標點符號: (一)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 (二)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惟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 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具⋯⋯;其屬 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該函並未言及 "表前段整段之例外"



中華民國政府怕有人國文造詣不好,在94年修改成比較平民的用法

法規名稱: 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5日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
,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中文閱讀的問題只能回頭找自己的國文老師幫忙了.....

herblee wrote:
要看但書的內容寫什麼?
要排除什麼? 是部份排除,還是全數排除 ,要看但書寫什麼? 不是放在後面就是全數排除
超車有多少法規?每一個步驟都有相對的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全數排除?

這時候又裝死???
herblee wrote:
句號 :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的法規條文的後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完整 ,無其它路權了!


前面才剛說這句話只的是路權規定,現在又故意衍生成成超車規定來混淆視聽...
但書就是在強調【內側車道超車路權】的例外,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也可以擁有路權....


而且但書是用來強調在某種條件下的例外規定,並不是排除前段規定.....
硬要說排除規定的話,就是在某種條件下排除前項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這句但書的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
就理論上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合法條件下是不會構成堵塞行車之條件,
所以這邊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看起來像脫褲子放屁,
但為什麼會出現這段也是為了配合但書的慣用寫法,一定要先附加個先決條件,才能強調在那個條件下的例外

都已經說成這樣還聽不懂,大概就是吾輩凡人與汝等神人的差別


怕你一再誤導其他網友,我就再以這個例子說明
4.○○○。但○○○,得○○○。
例: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第 2 項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由第一段可知〝本機關人員〞陞遷規則為〝逐級辦理陞遷〞,反例說法就是不可跳級陞遷

這時但書給了例外,但前段【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例外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的條件下,可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這邊就是跳級陞遷
這個但書排除了前項〝本機關人員逐級辦理陞遷〞的規則,但是必須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的條件下才可成立
其餘條件下皆必須符合〝本機關人員逐級辦理陞遷〞的規則

如果瞭解法規就會知道

強制性的規定會用【應】 不是用【得】 而【得】是指"可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H兄的解釋為"無堵塞情況 要用最高速限在內線超越"

但 是但書 就是前段的例外情況

H兄的解釋根本不叫但書 叫補充說明 前段也不應用句號

參考: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所以依H兄說法
這句應該寫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證:

那大型車就不用最高速限超越???


誰對誰錯很明顯
法規規定超車由右側是違法的 (大家都忘記有這條法規了嗎?)

只要我故意一直用最高速限在最內側

然後只要由我右邊超車的一律檢舉

大家怎麼看




所以大家閃我燈按我喇叭是正常的

因為我佔著茅坑不拉屎
Gullit168 wrote:
中華民國政府怕有人國..
前面才剛說這句話只的是路權規定,現在又故意衍生成成超車規定來混淆視聽...
但書就是在強調【內側車道超車路權】的例外,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也可以擁有路權....
.(恕刪)

1.路權有範圍
2.路權可以擁有,也會喪失, 不是永遠持有
3.速限不是"路權", "速限" 是車速的限制
(1)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如果"速限"可以是路權,三個車道的路權都相同嗎?
(2)綠燈通行,紅燈停等。幹道優先通行,支道停等。綠燈/幹道擁有路權。
綠燈/幹道是在擁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綠燈/幹道有速限嗎? 同樣有速限。 速限是路權嗎? 不是 。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內側車道最高速限"。
未擁有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 ,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實, 借貸/預支為"路權", 之後再補上。
因此, 速限不是路權


Gullit168 wrote:
而且但書是用來強調在某種條件下的例外規定,並不是排除前段規定.....
硬要說排除規定的話,就是在某種條件下排除前項規定
.(恕刪)

所以, 但書為例外法/特別法, 它有相對應的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此為標誌 。速限亦有"標誌"指示。
1."內側車道"為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2."超車"者擁有超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超車"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3.超車還必須車速高於右側的車,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有"速限"?,有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原本就標示為 60↹110km

Gullit168 wrote: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這句但書的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
.(恕刪)

是的, 增加這個但書規定,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速限由(最低)60↹(最高)110km, 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110↹110km


依據法律但書規則,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特別速限規定只能 表示為"速限通例"60↹110km/h的例外,或特加限制為110↹110km/h,或解除60↹109km速限
除此之外, 要如何能把"速限特例",做為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的"車道使用的特例"? 這兩者完全對不起來?

當然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原本就是規定以何種速限行駛
但是超過法規所述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這個"速限規定"之外, 當然於法不合,也不符合"但書限縮解釋"!

1.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超過"速限之外",如(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只能限縮於排除原本車道"速限"的通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自然適用超車的相關規定 。
因為超車的規則非常多,有允讓的規定, 有使用方向燈(燈光)的規定, 有保持間距多少的規定,有由前車之左側超過的規定, 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有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的規定....等等
不能以速限規定, 排除其它"非速限/與速限無關"的規定

2.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無這項事實! 怎麼能拿未發生的"事實"做為路權? 路權不能預支, 事後再補上。速限不是路權 。

3.況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為"超車",應優先適用"超車"的法規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然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是超過,有安全車距,一定要離開"內側車道"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是法規所規定的, 沒有不離開內側車道的理由

Gullit168 wrote:
就理論上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合法條件下是不會構成堵塞行車之條件,

"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合法條件下是不會構成堵塞行車", 是倒果為因的說法
這個說法和法規及"科學論文"的說法, 完全背道而馳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110km為 55m
100km為 50m
80km 為 40m
60km 為 30m
為何能以110km行駛? 是因為前方有55m的安全車距
如果車距縮短,車速110車距卻不足55m(車輛密度過多) ,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將無法以對應55m車距的速度,即110km行駛 ,一定要降速了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有很明確的定義

就是以車距來定義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必然降速
如圖, 在LOS C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或德國Autobahn的"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否則, 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構成堵塞行車,是因為車速和安全車距不對等,車速110km,車距卻不足55m,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造成堵塞


法規規定的就是55m,前方有55m車距, 才能以110km/h 行駛 ,這是很明確的
車距不足,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自己的前方有足夠車距, 但是路隊長的後方有足夠車距嗎?
路隊長自己能"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若無對應的車距, 後面的車辦得到嗎 ? 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有路隊長就是車流佇列, 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超完車就離開, 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後車才有行車的車距
當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卻無車? 形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Gullit168 wrote:
所以這邊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看起來像脫褲子放屁,
但為什麼會出現這段也是為了配合但書的慣用寫法,一定要先附加個先決條件,才能強調在那個條件下的例外

都已經說成這樣還聽不懂,大概就是吾輩凡人與汝等神人的差別
.(恕刪)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車距不足, 是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條法規是有理論依據, 也有對應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wessley wrote:
法規規定超車由右側是違法的 (大家都忘記有這條法規了嗎?)

只要我故意一直用最高速限在最內側

然後只要由我右邊超車的一律檢舉

大家怎麼看

沒人忘記啊

只是你亂套用


前面早就討論過"右側超車"

怎麼看?

自己去看正解吧
herblee wrote:
1.路權有範圍
2.路權可以擁有,也會喪失, 不是永遠持有
3.速限不是"路權", "速限" 是車速的限制
(1)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如果"速限"可以是路權,三個車道的路權都相同嗎?
(2)綠燈通行,紅燈停等。幹道優先通行,支道停等。綠燈/幹道擁有路權。
綠燈/幹道是在擁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綠燈/幹道有速限嗎? 同樣有速限。 速限是路權嗎? 不是 。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內側車道最高速限"。
未擁有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 ,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實, 借貸/預支為"路權", 之後再補上。
因此, 速限不是路權


上高速公路的基本路權是什麼? 要高於最低速限(60km/h)
低於最低速限的車輛可以有高速公路的路權嗎?????
開道最高速限的車輛三個車道的路權當然都相同,難道開到最高速限就沒有外側車道或是內側車道的路權嗎??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款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低於最高速限10km/h的慢速車還被限定只能開外側車道,失去內側車道的路權
說出【速限不是路權】這種話的一看就是外行人

速限、車種、號誌、路段、駕駛行為、車輛相對位置與行徑方向都可以作為路權判斷依據
像高速公路的路權標準還是複合性條件,同時要滿足速限規定、車種、駕駛行為、前後車距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路權法規,只能針對超車路權作解釋
扯到超車法規或速限法規才是擴張解釋
或是惡意曲解法規
或是中文閱讀有問題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裡面的但書條件,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路權作例外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非使用超車的路權下,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還是可以於不堵塞行車的條件下自由進入內側車道行駛
因為他已經擁有合法的內側車道行車路權(但書給予的權利)

herblee wrote:
1.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超過"速限之外",如(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只能限縮於排除原本車道速限的通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自然適用超車的相關規定 。
因為超車的規則非常多,有允讓的規定, 有使用方向燈(燈光)的規定, 有保持間距多少的規定,有由前車之左側超過的規定, 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有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的規定....等等
不能以速限規定, 排除其它"非速限/與速限無關"的規定

看到這一段就可以知道你的中文文法有邏輯上的問題
但書只能 但「但書」前之「前段」
你上面這段話等於但書再 但「自己條文裡面的速限
這是哪門子的但書規則????

如果但書要強調的是速限規定,那但書要放在這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表速限的例外
實際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本身也有但書
【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速限』的但書要放在『速限』的條文後面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只能但自己前段『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
不能但書到別條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的前段
這是擴張解釋加曲解法規加中文文法邏輯的問題~~~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的車輛於合法條件下是不會構成堵塞行車", 是倒果為因的說法
這個說法和法規及"科學論文"的說法, 完全背道而馳


我不會跟一個亂算別人論文裡面數據
然後-287與-6.2%數據都搞不清楚的人談科學
以法規來說車道內線是超車道也能以規定最高時速行走

當甲駕駛車輛以高於乙駕駛車輛時要超車時他的選擇絕對不是切到外線到跟大車擠

而是選擇規定的超車道做超車的動作

至於政府法規模糊還是民眾個人觀感因素

超車道就是超車道 首要條件就是給人超車用的

要以規定時速的駕駛麻煩讓讓 超車絕大部分人士不會在規定時速下進行的
不管你要吃什麼餡 在交通流暢時 留個安全距離讓後方有個距離超車。 不要只顧聊天 聽音樂聽到忘我境界了 後照鏡不是裝好看的
差不多歪了! 一堆講話不愛負責任的人污染了這一串!!!
hi here

herblee wrote:
該函並未言及 "表前段整段之例外"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代表前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例外。這還有甚麼好辯的呢? 以打辯論比賽的狡辯方法對於真相的釐清沒有幫助。

法律是規範社會大眾行為的文字,要用甚麼樣的文字,文字怎麼使用,代表甚麼意思,不是網路找一找之後,"閉門造車"就一定可以理解無誤的,而是以大多數法律業界相關人士普遍且共同的用法為準。

你需要的是去問問法律相關專業的人的意見,若是不相信我們寫的,如果你還在念書,請去問問法律系老師,如果你已經在工作,請問問你們公司律師或法務部門,如果,都沒有認識的,你真的可以打電話到交通部法規會,電話是02-23492084。不然,你只會被界定為不負責任的婉君鍵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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