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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Make1way wrote:
抱著最高速限可以打死不用讓,沒關係算你不違法,但是一直強調講合情合理就真是過分。

"邏輯上"! 如果照你的邏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不會造成堵塞! 那這句"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簡直是脫褲子放屁!!! 就因為會,法規才告訴你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那是指沒人要超越你的情況下啊。還合情合理哩。

借問一下:

你前面說:
最高速限可以打死不用讓不違法

後面又說:
最高速限不讓會堵塞行車(依你解讀的法規 這是違規的沒錯吧?)


那你能解釋一下為何前後矛盾嗎?

黃色小鸭 wrote:
借問一下:你前面說:...(恕刪)

Sorry,無法了解你的明白。

AL168 wrote:
(一)狀況1及狀況2,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甲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乙車時速150KM/H已屬超速行為,甲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二)狀況3,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乙車應無需超車,如仍欲超車,則屬超速行為。
恕刪)


1. 還是一樣告訴你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還是要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是給定的條件做出的結論,因為你還是認為超你車就是"超速"。
Make1way wrote:
Sorry,無法了解你的明白。

你都說了【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還是要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已經堵塞行車了還用最高速限開在前面不讓不叫違規?
詢問原文:
您好,想請問關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相關規範
雖然高速公路上於各路段及文宣皆致力於推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
但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
以高速公路速限110路段為例,是否只要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之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110行駛內側車道,即不構成占用車道、非屬違規行為呢?
又,若上述為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有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方 小型車未禮讓,是否須禮讓?是否違規?
再請釋疑,謝謝。

得到以下回覆: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 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 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 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侯XX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

https://www.ptt.cc/bbs/car/M.1407289231.A.F31.html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Make1way wrote:
1. 還是一樣告訴你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還是要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啊, 沒錯啊
贊同你說的啊,

在不堵塞型車的狀況下啊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前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後車時速超過最高速限已屬超速行為,前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高公局解釋文在此
狀況1.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車道已有車(丙車)時速僅 80 km/h. 甲車是否要承擔車速從 110 km/h 急降為 80 km/h 的風險禮讓後車 (乙車, 時速 150 km/h) 讓其超車?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2.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側車道沒車. 甲車是否要禮讓已確定違規的車子(乙車,時速 150 km/h) 還是依法以最安全且合法的形式, 持續行駛自己的路線?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49357號
承辦人:趙淩佑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vicky@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1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台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狀況1及狀況2,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甲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乙車時速150KM/H已屬超速行為,甲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二)狀況3,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乙車應無需超車,如仍欲超車,則屬超速行為。

*~艾力克斯~* wrote:
詢問原文: 您好,想...(恕刪)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考量速度認知落差及交通安全,建議您於完成超車行為後盡量駛回原本車道行駛。 三、另外您詢及後車超速是否違規部份,查有關超速舉發需有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舉發,本局也將於不定時不定點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工作,若您行駛國道發現後車有以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為或其他任何交通違規行為,除可在安全不違規之情形下,撥打高公局1968服務專線或110報案專線檢舉,亦可於7日內至本局全球資訊網

如果都以自己的錶速作準,那這世界已經沒什麼能阻止你了。

黃色小鸭 wrote:
你都說了【以最高速限...(恕刪)

說實話,我還是看不懂。

黃色小鸭 wrote:
閒閒插一下話:H神說...(恕刪)


就是因為我沒依據.我車上有GPS時速測速我也不敢拿來當我行車時速的依據.只拿來參考..所以我只要使用完超車道即駛回中線車道繼續行駛..

這樣有很難嗎?
.....

Make1way wrote:
說實話,我還是看不懂...(恕刪)

別裝了

還是你中文程度跟H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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