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奇~ wrote:
法規開宗明義就說明了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的訂製也是基於中文文法,依據中文文法使用慣例來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本文的主體,"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本文的附屬(也可稱之但書)
要說中文文法的話,『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已經下了句號
後面的『但書』與前面一句句子需視為兩個獨立句子
也就是說兩個句子分開看都能各自解讀,不會有必然之關係
除非但書有特別明訂駕駛行為或是車道種類
要符合你的解讀只有修改法規,讓超車道後面的句號變成逗號,才符合文法邏輯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裡面沒提到變換車道、超越或超車,車道種類只表明為內側車道(非超車道)
且一般法規中的但書多用於例外(反例),也就是如果前面句子強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的但書就是要指出非超車時卻使用內側車道的例外狀況,
例如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便不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限制。
這已經是中文解讀的問題,逗號、句號都分不清楚,何談法規??
米奇~ wrote:
至於有沒有堵塞行車的情況,廣泛的定義下只要是妨礙到後車的行進基本上可算是堵塞行車
而後方車輛是否超速的問題是交由有公權力的機關使用經過檢驗的儀器去判定,駕駛行為人無法去做判定,除非已明顯的超乎一般常識的速度認知
當然依最高限速占用內車道的認定也是屬於公權力機關去判別,但是基於駕駛的道德,行駛於內車道時後方有車輛接近,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變換車道禮讓後方來車,不是更能皆大歡喜?
其實爭論持續的觀點根本就是錯的,真要行文發問的是何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對
至於堵塞行車之定義,前面已經有網友貼出高公局的函文
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於不超速的條件下是無法構成堵塞車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