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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米奇~ wrote:
法規開宗明義就說明了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的訂製也是基於中文文法,依據中文文法使用慣例來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本文的主體,"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本文的附屬(也可稱之但書)


要說中文文法的話,『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已經下了句號
後面的『但書』與前面一句句子需視為兩個獨立句子
也就是說兩個句子分開看都能各自解讀,不會有必然之關係
除非但書有特別明訂駕駛行為或是車道種類
要符合你的解讀只有修改法規,讓超車道後面的句號變成逗號,才符合文法邏輯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裡面沒提到變換車道、超越或超車,車道種類只表明為內側車道(非超車道)
且一般法規中的但書多用於例外(反例),也就是如果前面句子強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的但書就是要指出非超車時卻使用內側車道的例外狀況,
例如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便不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限制。


這已經是中文解讀的問題,逗號、句號都分不清楚,何談法規??

米奇~ wrote:
至於有沒有堵塞行車的情況,廣泛的定義下只要是妨礙到後車的行進基本上可算是堵塞行車
而後方車輛是否超速的問題是交由有公權力的機關使用經過檢驗的儀器去判定,駕駛行為人無法去做判定,除非已明顯的超乎一般常識的速度認知
當然依最高限速占用內車道的認定也是屬於公權力機關去判別,但是基於駕駛的道德,行駛於內車道時後方有車輛接近,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變換車道禮讓後方來車,不是更能皆大歡喜?
其實爭論持續的觀點根本就是錯的,真要行文發問的是何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對


至於堵塞行車之定義,前面已經有網友貼出高公局的函文
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於不超速的條件下是無法構成堵塞車流


米奇~ wrote:
法規開宗明義就說明了...(恕刪)


kuoyuan1大已經貼過囉!

kuoyuan1 wrote:
高公局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95年修的法令,99年的公文,也許有人會認為已經過時。這些人願意再詢問高公局一次,然後PO上網?

請幫忙問一下高公局,若是塞車路段,各線道時速都是50公里左右,內線道仍然要以時速100公里行進才不違規嗎?不到100會開罰嗎?


Gullit168 wrote:
要說中文文法的話,『...(恕刪)


您說的非常精準,小弟補充相關規定,供其他網友參考。

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二、法規條文書寫方式︰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也在說明"但"字上之標點符號為句號"。"時,表前段整段之例外,若為逗號","時,表前段分號";"之後段落之例外。
Gullit168 wrote:
要說中文文法的話,『...(恕刪)


多謝Gullit168大大,點出小弟沒注意到的地方,受教了!!!


Andrea Holmes wrote:
kuoyuan1大已經貼過囉!...(恕刪)


依據國道高速公路局的回覆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在有關內車道行駛的問題,已經是回歸到道德及法律宣導的層面了 

米奇~ wrote:
多謝Gullit168大大,點出小弟沒注意到的地方,受教了!!!
依據國道高速公路局的回覆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在有關內車道行駛的問題,已經是回歸到道德及法律宣導的層面了 


其實今天會來這邊留言的人,我看到的發言都是非常願意主動讓出內側車道給後方欲超車的駕駛

只是受不了有些人不斷地扭曲法規,或是將交通堵塞原因亂歸咎於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
才會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說明目前的交通法規與正確、安全的行車觀念

當然今天中線車道有足夠的空間,且內側車道後方有駕駛表明欲超車
能讓就讓

若是已經於法定最高速限,而後方駕駛採用惡意逼車行為
這時法律就可以保護你,以最安全的駕駛方式【維持原車道與原車速】
讓後方車輛自行變換車道超越

無限期支持
高速公路 發揮實質的"高速"功能, 最內(側)線車道 改為 無時速上限車道 (下限120KM)
第二(中間)車道限速上限 改為130KM(下限 110KM),外側車道上限 110KM(下限 90KM)
想開80KM或不敢開到100KM的人,根本就不要上 高速公路,應該去走 快速道路 或 省道
甚麼 超車道不超車道,超完車要甚麼時候不占用 根本都是多談。。。
過年過節上一趟高速公路就知道,每次只要通過塞車最前端時,只要不是發生事故,99%以上就是看見有一些人"自我感覺良好"的慢行在車道上,根本不會自己讓道到旁邊或是要為他人著想去走快速道路。。。

昨天2/24在 中山高速公路上 還看到一個更扯的人,開一台綠色1500CC,在中線以 時速80KM左右的時速開(非上坡道),結果被後面一台客運按喇叭
結果這位 (他/她)不是變換至 外側車道,(他/她)是變換至 最內側車道,也就是所謂的超車車道,變成內側車道 它後面堵住一堆車
我真的不懂這是甚麼開車邏輯。。。。。
(我經過它時 我是在內側車道,剛超過它時就聽見喇叭聲,用右耳朵和後視鏡一看就看見上面這一幕)
很多人都說
臺灣的駕照是用雞腿換的
真的是又一次證明了
臺灣自私自利的人太多了
他滿腦子想到的就是我有權力開在高速公路
但對於擋到人卻完全無感
讓一下會要他的命
smd6055 wrote:
很多人都說
臺灣的駕照是用雞腿換的
真的是又一次證明了
臺灣自私自利的人太多了
他滿腦子想到的就是我有權力開在高速公路
但對於擋到人卻完全無感
讓一下會要他的命

同理

很多人都說
臺灣的駕照是用雞腿換的
真的是又一次證明了
臺灣自私自利的人太多了
他滿腦子想到的就是我有權力開在高速公路
但對於危害到他人卻完全無感
開慢一下會要他的命

想要求人家讓,要抱持感恩的心。你的心態,會表現在你的駕駛行為。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沒錯
但為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
這個但書對應的原則法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原本就標示為 60-110km


前面Andrea Holmes網友已經列出法規對於但書的正式用法
herblee wrote:
您說的非常精準,小弟補充相關規定,供其他網友參考。

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
二、法規條文書寫方式︰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也在說明"但"字上之標點符號為句號"。"時,表前段整段之例外,若為逗號","時,表前段分號";"之後段落之例外。


這邊的但書就只能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
你但書可以但到【依速限標誌指示】,又說別人擴大解釋
真神人也~~
...(恕刪)

句號 :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的法規條文的後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完整 ,無其它路權了!

依據
立法院 函 中華民國 76 年 8 月 1 日台處議字第 1848 號
二、 標點符號: (一)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 (二)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惟 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 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具⋯⋯;其屬 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該函並未言及 "表前段整段之例外"
應就其"但書"內容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法規"但書"有四種 書寫模式
1.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2.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就立法技術而言,若將但書去而不用,好比理髮師不用剪刀,只能使用其他工具,實無法善其事。
3.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其屬役男者,並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4.○○○。但○○○,得○○○。
例: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第 2 項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只看到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這一句, 就能全數 推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原則嗎 ?

要看但書的內容寫什麼?
要排除什麼? 是部份排除,還是全數排除 ,要看但書寫什麼? 不是放在後面就是全數排除
超車有多少法規?每一個步驟都有相對的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全數排除?
kaoding2007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 不閃就就該被閃燈! 就該被逼車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恕刪)


竟然變成論戰?

會幫其他用路人想,就不會有那種「被閃」的情形發生了啦!

幫別人想又不是甚麼困難的事情,更不是丟臉的事情。

開車時常常看照後鏡,有車要超就給他超有甚麼困難嗎?

若非過年塞車,我是很少讓人從我右邊超車的,這很容易啦!

我用600D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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