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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很久了,
常常在高速公路上莫名其妙的車速非常慢,
收聽警廣也沒聽到有甚麼事故,
過了一段路程後,
往往發現是內側的超車道有一台車,
應該是按照車速表的110在行駛(瞄一下自己的GPS,只有100不到)
超過之後,一路順暢.....

姑且不論法規與行政命令的爭議,
重點應該是在行車禮儀上面吧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個沒有爭議,
高速公路有限速(一般緩衝10km,看紅斑馬抓不抓),大家不應該超速也沒有錯,
在超車道行駛的駕駛者,
若後面都沒有車子接近,(速度都比你慢)
要從基隆端一路內線開到屏東,
都沒有人會閃您大燈。
當您距離前車有一大段或是前方沒車,
而右側的車輛持續超過您、或是後方車輛跟得很近,
您的表速或許顯示110km或是119km,
希望您還是盡快在安全的情況下,打右燈切到中線車道吧....
在超車道行駛,請隨時留意後照鏡,
發現後面車子速度比自己快,持續接近中,
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打個方向燈切到中線讓對方先過吧,
是否超速是由警方認定,但是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
也不需要跟趕時間的人硬碰硬,
或許對方真的是趕時間呢?

要超車的朋友,
也麻煩不要急著連閃大燈,
前車要切出去,也是要先確認安全才能讓吧,
前車可能也是在超車狀態,但是車輛性能沒有您的那麼好只需要3秒就能80上到120...
是需要一點時間完成超車,或是切到中線禮讓後車超越,
也有可能是前車沒注意後方有車,閃一下燈提醒即可,
不需要連閃,您不爽,前車駕駛會爽嗎?
如果前後角色對調,應該就了解吧...

前後扯那麼多,簡單來說,
就是要有行車禮儀與路權的觀念,
盡可能都開在中線車道,需要超車或是車輛不多的狀況才進入超車道。
這樣大家火氣才不會越來越旺吧.....
lin325 wrote:
為了清楚說明...我...(恕刪)
lin325 wrote: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恕刪)

不要再自己亂解釋了,

直接問高公局,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否違法,不就一清二楚。

為何你不敢?就是因為你也知道前面有人問過,你再問高公局會被打臉。


再強調一次

經高公局認證,小型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線道是合法的。高公局也給了正負10公里的寬限值。

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回事。

若你覺得前車龜速,你可以檢舉,但判決權還是在警察手上。一般人不能用快樂表當理由隨便超速逼車。

另外,lin325提倡內線道龜車不要隨便變換車道,以免造成交通意外。


至於我自己則提倡千萬不要併行,至少讓一條路給神風特攻隊發洩。
kuoyuan1 wrote:
另外,lin325提倡內線道龜車不要隨便變換車道,以免造成交通意外。
至於我自己則提倡千萬不要併行,至少讓一條路給神風特攻隊發洩。

我倒提倡內線路隊長愛龜就繼續龜
反正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 內線龜久了也會有神車來收
要超車的照樣會超, 他只是還沒碰到車不是很好又喜歡迎著難度上的而已
個人積分: 87, 不能再高了 www.flickr.com/photos/inunu

lin325 wrote:
回函的人已經明確指出藍字這段會是爭議所在,爭議內容包括-速度表會有差異存在這件事,
也就是指出表不準這個事實。沒有準確的表可供參考時,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就是不可能的事。
我以這個事實來質疑你們以為能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不違法這件事。這種基本邏輯叫做常識,
不要連回函的重點都看不懂,還在討論宣導的位階。

你不可能代表別人不可能?

我前面早說了

我不能用110+開???

更何況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有說在110的誤差值內是違規的?是要開罰的?

根本沒有

lin325 wrote:
最後時速表不準還是可以上高速公路,因為速度不是用你或我車上的時速表在定義,
而是執法單位使用有驗證過的儀器測定,怕被罰,你可以選擇不上,不怕的就繼續上。
就和佔用內線以最高速限行駛一樣,都是你自以為合法,但不保證合法.....

【自以為合法,但不保證合法】
那就是有合法的可能

所以這段在打自己的臉?


你自信可以上高速公路 別人就不能自信開內線?

人家自信能合法上路 萬一不合法被罰也是他自找的

inunu wrote:
我倒提倡內線路隊長愛龜就繼續龜
反正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 內線龜久了也會有神車來收
要超車的照樣會超, 他只是還沒碰到車不是很好又喜歡迎著難度上的而已

這倒是不錯的提議,只要是合法的駕駛行為就要受到保障。

至於神車,就算沒有路隊長,一樣不安份。這種人就等著警察或老天來收。
kuoyuan1 wrote:
不要再自己亂解釋了,...(恕刪)

不知道你是這般急躁幹嘛?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這件事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表示合法或違法。
我只強調在內線卻無法開到最高速限是違法,怎麼自己不會看文章的老是說我不會看文章?

另外你自己腦補的那些什麼不能因快樂表不準確就可以超速逼車的....我沒說過啊。
(我說沒說過的歡迎回頭去查,我不像那支鴨會睜眼說瞎話)

明天就要上班了,也沒時間再上來打屁,就自己的部分總結如下:
一般法律實務上,即便已經終審不得再上訴,還真沒看過敗的一方沒有怨言的,
法官判完,爭議沒消失,只是審判程序規定要終結。所以在網路辯這些法條有意義嗎?
不要想說服任何人,真的。

能做的只是對事情提出自己的看法、見解或理點等,再來就剩看文章的人的自由心證,
或許接受你的觀點同意你,或許對你的見解嗤之以鼻。

目前整串討論看下來,稍微統計一下就可以知道哪種看法為多數人接受,
超完車就離開超車道比較多人同意,繼續行駛內側車道比較少人同意。

當然你還是可以嗤之以鼻,反正我沒想要說服誰,那是阿呆才做的事。
其他就不再多說了,祝大家新春愉快、恭喜發財!

自私的人總是會找藉口

.................
BLOG http://mpsevo.blogspot.tw/
lin325 wrote:
不知道你是這般急躁幹...(恕刪)

不知你這麼急躁幹嘛?

都強調快樂表是警察的事,凡夫俗子不能以此為超速或逼車借口。

你老是吵快樂表作甚麼?現在GPS這麼普遍,誤差根本不到1KM,會用快樂表當藉口只是代表你沒見過進口車的時速表或是現今的GPS。

至於你有沒有說過時速表不準,許多車根本開不到最高速限,自己回頭看看自己的文章(範例1)。

神人說神話,永遠是那幾個歪理。自己也說過龜車隨便變換車道易出車禍。你技術高,就自己切一下車道不是比較好?

而且我只提議你自己去詢問高公局,這不是最正確的方式?
kuoyuan1 wrote:
不要再自己亂解釋了,

直接問高公局,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否違法,不就一清二楚。

為何你不敢?就是因為你也知道前面有人問過,你再問高公局會被打臉。
...(恕刪)

您問錯了問題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當然不違法

問題不是速限 , 而是"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從頭到尾沒人說違反"速限"
違反"車道使用"規定, 即"路權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可以是正在超車, 這沒問題,符合"路權",也符合"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也可能是"非超車"或"併駛"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uoyuan1 wrote:
再強調一次

經高公局認證,小型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線道是合法的。
...(恕刪)

合法的部分,僅限於"速限"
持續行駛於內線道, 是於法無據的 ,沒有這種"現行"法規
法規寫的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 速限 規定 !
非超車持續行駛於內線道
1.違反車道使用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違反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違反超車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違反"路權"概念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不可能永遠"持續"
路權範圍以前後/左右車距為限,也不可能永遠"持續"
超車是一種動態的行為, 不可能"持續行駛" 內側車道

kuoyuan1 wrote:
高公局也給了正負10公里的寬限值。
...(恕刪)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109km都不符"免予舉發"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最高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依法行政, 100km不是法定的最高速限
依據法律位階, 法規命令 優於 行政規則
不能以"行政規則"塗銷
依法, 取締標準不能自動下降, 這樣是將最高速限由110降到100,最高速限名存實亡, 是不符法規,未依法行政!
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人民如因此而受有權力或利益之損害,亦得提出申請,聲明異議、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合理之救濟。

kuoyuan1 wrote:
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回事。

若你覺得前車龜速,你可以檢舉,但判決權還是在警察手上。一般人不能用快樂表當理由隨便超速逼車。

另外,lin325提倡內線道龜車不要隨便變換車道,以免造成交通意外。

至於我自己則提倡千萬不要併行,至少讓一條路給神風特攻隊發洩。

...(恕刪)

交通壅塞時, 沒有安全車距,無法變換車道, 當然無法超車, 也沒有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也沒有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法規很多條, 不是只有"速限", 還有"車道使用"(路權)這件事
這很簡單
1.超車一定要超越, 只要比右邊的車慢,無論車速多少, 都不是超車, 都要退出這個車道
不是看"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只要看"相對車速"就好了
和龜速, 超速, 快樂錶, 雷射測速, 通通無關
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取締佔用內車道, 都是這個標準
車速一定是 內車道>中線> 外車道

2.前方無車可超, 此非超車, 路權喪失, 無論車速多少, 都要退出這個車道

herblee wrote:
您問錯了問題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當然不違法

你少了持續兩字


所以我請你去詢問高公局,題目你自己訂,然後將回函PO上來啊!

這總比你自己隨便解釋要公正公開公平許多,您說是唄?



我詢問的結果,已PO在89頁

經高公局認證,小型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線道是合法的。超速是違法的。

至於你所謂的路權,只要是法律保障的駕駛行為,都擁有路權。違法的駕駛行為,就失去路權。

這麼簡單的事,還是以主管機關的解釋為主。你不要故意想歪了,意圖魚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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