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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herblee wrote:
1.此非法律條文
2.故意引導入超速的陷阱,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3.函釋並不是回答, 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車道的問題
這是借刀殺人, 假途伐虢 ,聲東擊西, 最後暗渡陳倉
若函釋回答 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有安全車距, 不必駛入原車道, 則有牴觸法律的問題
而該函並未如此回答


隨便你怎麼講
拿出交通法規給你看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叫高公局來解釋了

底下題目再麻煩回答具體一點, 甲, 乙兩車分別在各個情況下(狀況 1, 2, 3)有沒有違規, 若有, 是那些條款, 煩請告知, 謝謝.
(這是簡答題, 只要講譬如丙車, 沒違規 或者乙車, 有違規, 法條超速...之類的)
題目:
若已在公家單位的儀器或設備的測速下. (各台車的表速完全忽略不計, 由公測為主)
甲車依法已以最高速限 110km/h 得行駛於內車道,
狀況1.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車道已有車(丙車)時速僅 80 km/h. 甲車是否要承擔車速從 110 km/h 急降為 80 km/h 的風險禮讓後車 (乙車, 時速 150 km/h) 讓其超車?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2.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側車道沒車. 甲車是否要禮讓已確定違規的車子(乙車,時速 150 km/h) 還是依法以最安全且合法的形式, 持續行駛自己的路線?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3. 後車(乙車)也以最高速限 110km/h 行駛, 一樣的速度, 有辦法超越甲車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49357號
承辦人:趙淩佑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vicky@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1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台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狀況1及狀況2,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甲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乙車時速150KM/H已屬超速行為,甲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二)狀況3,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乙車應無需超車,如仍欲超車,則屬超速行為。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那就算了
反正就是貼給大家看啊
真理就在這
你要繼續硬凹
我只要貼出來
大家自然知道誰對誰錯
你再慢慢凹吧你
關於這個議題,看了那麼久,雖然高公局這樣解釋,但筆者提問的問題,有一點引導式的回答,我個人是覺得蠻遺憾的。

1. 如果後車是以150km/h在接近,當然屬於超速,那它不管GPS真實速度怎樣,就是已經違規在先了,所以開在內側的車主要堅持自己依法定以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這部分我自己認為沒辦法勉強別人。

2.但依我每天上下班開車的情形,事實上開在內車道的,也非都以最高速限(GPS速度110km/h)持續在行駛,所以看到後面的車以GPS速度110km/h接近,你就好心點讓他過,這樣行車不是可以更順暢?

3.如果有不信邪的大大,麻煩您試著在上班時間開車上國道,然後時速定在GPS速度(110km/h)一路開在內車道,看您是否能一路如堅持派說的"不影響堵塞情況下"可以一路暢通不會需要左閃右閃。

以上是自己的小小看法,無意筆戰,所以我開車在路上也不會跟您在那邊堅持要行駛在內車道,我都很識相的自己往外車道"禮讓",雖然於法不容,但沒辦法阿我講不贏您,更不想跟您生氣。
我還蠻認同你的看法的,以引導式的問題來請公家機關回答,就是玩文字遊戲而已,其實他要問可以更簡單一點,直接問:前車以錶速110公里開在內車車道上,後方車以未知時速接近中,請問前車右方無車是否要切換車道讓後車?
called0 wrote:
關於這個議題,看了那麼久,雖然高公局這樣解釋,但筆者提問的問題,有一點引導式的回答,我個人是覺得蠻遺憾的。

1. 如果後車是以150km/h在接近,當然屬於超速,那它不管GPS真實速度怎樣,就是已經違規在先了,所以開在內側的車主要堅持自己依法定以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這部分我自己認為沒辦法勉強別人。

2.但依我每天上下班開車的情形,事實上開在內車道的,也非都以最高速限(GPS速度110km/h)持續在行駛,所以看到後面的車以GPS速度110km/h接近,你就好心點讓他過,這樣行車不是可以更順暢?

3.如果有不信邪的大大,麻煩您試著在上班時間開車上國道,然後時速定在GPS速度(110km/h)一路開在內車道,看您是否能一路如堅持派說的"不影響堵塞情況下"可以一路暢通不會需要左閃右閃。

以上是自己的小小看法,無意筆戰,所以我開車在路上也不會跟您在那邊堅持要行駛在內車道,我都很識相的自己往外車道"禮讓",雖然於法不容,但沒辦法阿我講不贏您,更不想跟您生氣。
called0 wrote:
關於這個議題,看了那...(恕刪)


這跟引導無關

未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本來就違規
未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本來就違規
未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本來就違規
未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本來就違規
未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本來就違規

但你不能拿車子未達最高速限的違規
去指責已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但你不能拿車子未達最高速限的違規
去指責已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但你不能拿車子未達最高速限的違規
去指責已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子

因為
小型車本來就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是法有明訂
是法有明訂
是法有明訂
是法有明訂

法規清清楚楚地訂在那裏
結果還是有那麼多人在那不知所云的硬凹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called0 wrote:
關於這個議題,看了那.
以上是自己的小小看法,無意筆戰,所以我開車在路上也不會跟您在那邊堅持要行駛在內車道,我都很識相的自己往外車道"禮讓",雖然於法不容,但沒辦法阿我講不贏您,更不想跟您生氣。
..(恕刪)

並不會"於法不容"

現行版本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有安全車距,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規定 110km為55m, 80km為40m
這就不會是"在交通壅塞時", 就要駛回原車道 , 這完全沒有問題

無全車距, 無法安全變換車道, 硬要換車道會引發車流擾動, 依法可以在原車道沒有問題

5007382 wrote:
我還蠻認同你的看法的,以引導式的問題來請公家機關回答,就是玩文字遊戲而已,其實他要問可以更簡單一點,直接問:前車以錶速110公里開在內車車道上,後方車以未知時速接近中,請問前車右方無車是否要切換車道讓後車?


錯, 這跟表速無關
速度一切依公家機關測速為主

或者...
若前車處於確定超速情況, 也絕對不被罰未讓後面的更快的超速車
若前車處於確定超速情況, 也絕對不被罰未讓後面的更快的超速車
若前車處於確定超速情況, 也絕對不被罰未讓後面的更快的超速車
若前車處於確定超速情況, 也絕對不被罰未讓後面的更快的超速車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called0 wrote:
2.但依我每天上下班開車的情形,事實上開在內車道的,也非都以最高速限(GPS速度110km/h)持續在行駛,所以看到後面的車以GPS速度110km/h接近,你就好心點讓他過,這樣行車不是可以更順暢?


你這句跟法規沒有相違背啊
未達最高速限的前車, 本來就要讓後面的超車, 不然就是違規的
未達最高速限的前車, 本來就要讓後面的超車, 不然就是違規的
未達最高速限的前車, 本來就要讓後面的超車, 不然就是違規的
未達最高速限的前車, 本來就要讓後面的超車, 不然就是違規的
這是法有明訂

但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這也是法有明訂

但兩個是不一樣的情況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ofbokimo wrote:
因為你長期佔據超車道.....妨礙交通這樣就差很多了....


隨便你講
妨礙交通不是你來認定的
更何況台灣的法規及罰單不是你開的
另外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
當然不會造成妨礙交通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1.此非法律條文

2.故意引導入超速的陷阱,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3.函釋並不是回答, 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車道的問題

這是借刀殺人, 假途伐虢 ,聲東擊西, 最後暗渡陳倉

若函釋回答 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有安全車距, 不必駛入原車道, 則有牴觸法律的問題
而該函並未如此回答

所以你整天亂套法規胡說八道叫法律條文???

你的謬論有經過官方背書?還是你代表官方?

借刀殺人, 假途伐虢 ,聲東擊西, 最後暗渡陳倉不就在講你自己?

都不知道被打臉N次了 臉皮真夠厚
ofbokimo wrote:
有何依據已達最高速限???? 別用假設法..因為你不是在紙上開車.....

閒閒插一下話:


H神說使用內線超車要用最高速限超越

請問你有何依據你已達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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