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1.此非法律條文
2.故意引導入超速的陷阱,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3.函釋並不是回答, 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車道的問題
這是借刀殺人, 假途伐虢 ,聲東擊西, 最後暗渡陳倉
若函釋回答 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有安全車距, 不必駛入原車道, 則有牴觸法律的問題
而該函並未如此回答
隨便你怎麼講
拿出交通法規給你看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結果你還是不信
叫高公局來解釋了
底下題目再麻煩回答具體一點, 甲, 乙兩車分別在各個情況下(狀況 1, 2, 3)有沒有違規, 若有, 是那些條款, 煩請告知, 謝謝.
(這是簡答題, 只要講譬如丙車, 沒違規 或者乙車, 有違規, 法條超速...之類的)
題目:
若已在公家單位的儀器或設備的測速下. (各台車的表速完全忽略不計, 由公測為主)
甲車依法已以最高速限 110km/h 得行駛於內車道,
狀況1.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車道已有車(丙車)時速僅 80 km/h. 甲車是否要承擔車速從 110 km/h 急降為 80 km/h 的風險禮讓後車 (乙車, 時速 150 km/h) 讓其超車?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2.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側車道沒車. 甲車是否要禮讓已確定違規的車子(乙車,時速 150 km/h) 還是依法以最安全且合法的形式, 持續行駛自己的路線?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3. 後車(乙車)也以最高速限 110km/h 行駛, 一樣的速度, 有辦法超越甲車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49357號
承辦人:趙淩佑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vicky@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1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台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狀況1及狀況2,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甲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乙車時速150KM/H已屬超速行為,甲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二)狀況3,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乙車應無需超車,如仍欲超車,則屬超速行為。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你還是不信
那就算了
反正就是貼給大家看啊
真理就在這
你要繼續硬凹
我只要貼出來
大家自然知道誰對誰錯
你再慢慢凹吧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