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2919 wrote:真的有夠無恥的!說別人要超車,就是~超速、逼車,都是不對的!然後就開始嘴砲開車,拿他們想像的說法,輕描淡寫輕鬆的說一句~從中線超(繞)過去就好了........叫別人違規來成全他們的佔用行為,說這種話的,居然還說別人不要臉? 我前天在中線開115巴掉好多開內線110左右的車這樣我也算右側違規超車嗎??
現在大家就是在高公局現有的規定下爭論, 那就表示現有的規定有爭議或不容易執行, 那再請高公局出來解釋有何用.若一個規則是要用路人自行去判斷, 那當然每個人就會有自己的解讀, 所以當然就會一團亂.其實簡單定義不是更容易了解與遵守嗎? 若內側車道的規定改成這樣是不是比較好--"內側為超車道, 塞車時除外", 這樣就不用去爭速度及讓不讓問題(管你表速是110還是開120),警察只要發現有人佔住內線也沒有在超車,開單就對了,有行車紀錄器的人也可以去檢舉龜車了.只要超完車就回中線, 就不用管別人是用多少速度超車(自有超速照相或警車伺候).駕駛還沒有養成良好習慣前,就用強制規定的方式來規範吧.
chhou5210240721 wrote:現在大家就是在高公局...(恕刪) 早期的警察是有在抓的,當然會在晚上讓人看不出後車是警車,然後會閃大燈要前車讓道,不讓,嘿嘿嘿...但現在就沒有了(應該也是法令上相互衝突,那樣取締一定會在法源上造成爭議),於是造成現在內車道給自認為是“一個圖個清靜的車道”的人在佔用!所以真的,只能從修法去著手了...
我想原文的意思 是說針對 有些人認為 內線車道 可以以最高速線連續使用(就是一直佔著) 因此不願意讓道給後方較快(超速行使)的車子。 原文提出,其實大家可以稍微體諒一下就讓對方可能有不得不"超速而行"的處境吧。因此不必非佔在內線不可。體諒對方的處境的確很難....卻是能夠讓交通狀況有一些改善的。====以上是我對該文的認知
沒想到過了一個晚上還是沒吵完啊大家不過是從各自不同的立場觀點來分析事情只要有所本就不應該輕易給別人扣帽子不是嗎經過一整天樓主不斷的修改也許理論已經趨於完美也經過昨天我們多次私訊的討論我必須說樓主您對不同的聲音還是不夠寬容只要提到証明速限問題您就認為是離題殊不知即便以您的觀點來看這明明是一體兩面的事情只是您故意忽視而已我說過我支持您的理論但也說了理論與實際是有差距的因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基本上就已經是不可能的事也就是說您以理論描述了一個理想值一個完美世界但它卻是不存在的既然這假設不成立那您的理論再完美都是沒有意義的這部份也是您與另一方爭辯不休的原因而且既然這個假設不成立當有人真的以這種方式如法炮製的時候確實是有可能因此吃上罰單的(我已經想到兩種證明速度的方法,但我也說過我是前車,在此不想讓後車知道)
sam0936 wrote:備份,我合理認為你涉及人身攻擊,公然侮辱,毀謗名譽,以他人名義散播不實言論,我對此保留法律訴訟權,本人乃是SOHO族,時間自由,一張狀紙5塊錢花得起,也不介意跑跑法院(恕刪) 如果只會紙上談兵~~ 我想你對時事的認知也不多!!在你備份的 這篇文章~~ 完全沒辦法達到毀謗的程度!!用你的論點寫狀紙~~ =.="" 我看算了吧!!如果沒有律師在你旁邊幫你看文章!! 你要告人毀謗花的不只5元!!再者~~~ 你這要告人毀謗的論點...就有如你在路上用"眼睛"看,就能說人超速的論點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