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hewind wrote:
高公局解釋的函文前面已經貼了好幾次了,
能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及是否造成堵塞的定義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還是選擇視而不見嗎?
為了清楚說明...我再把leowhat提供的覆函貼一次。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您好:
有關內側車道超車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內側車道超車疑義部分,依據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復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你們很愛拿這函的1-2當成天條,然後對1-3視而不見。
執法單位的函都不敢把1-2說死,刻意留一個1-3的模糊空間,倒是各位自己解釋的很愉快,
真不曉得那支鴨那麼愛解釋法條做啥,你們有資格解釋?拿沒確定的事當證據是要打誰的臉?
「所以為什麼總有些神人以為自己駕凌於整個政府,甚至整個社會呢?」我再次反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