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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AL168 wrote:
若遵守交通規則的人會...(恕刪)


都一樣啊,佔用超車道無論守規矩與否

早晚要面對的




charleskcl wrote:
沒錯,國道開100還是有可能被開單,但請注意新聞,那是由國道警察舉發,舉發的要件有兩個,第一個就是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也就是國道三號速限110的話,你就只能開110,其二是「未堵車」,光是這兩點,用路人都是沒權力舉發的,只有警察才有辦法舉發。


所以你自己都知道舉發的要件有未達最高速限
我還是將法規原封不動搬出來提醒大家的
那你怎還能說我神邏輯????
你這樣的邏輯真的才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若你覺得最高速限太慢
不符需求
那你應該是提高最高速限
而非超速違規

不然你以為只有你家的車子才能開得快嗎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charleskcl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這就是錯誤的解釋
趕時間所以可以超速違規
超速違規是安全的?
那是代表最高速限可以提高?
能提高而不提高則是失職
不過我想高工局不會再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AL168 wrote:
charleskcl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這就是錯誤的解釋
趕時間所以可以超速違規
超速違規是安全的?
那是代表最高速限可以提高?
能提高而不提高則是失職
不過我想高工局不會再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旨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恕刪)


你說這是錯誤? 必須要有所本, 您的依據為何? 法源在那裏? 不能隨便亂說


這在上面1296樓已經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30#53708901
您貼的這一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完全沒說可以持續行駛, 完全沒說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你說這是錯誤? 必須要有所本, 您的依據為何? 法源在那裏? 不能隨便亂說
這在上面1261樓已經說明了
您貼的這一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完全沒說可以持續行駛, 完全沒說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是沒說可以不離開啊
因為當駕駛需要切換到外線道時就會自動離開啦
不需法規循循善誘的講

你能睜眼說瞎話到這麼極致
邏輯能荒謬到如此地步
我也只需提供正確資訊給後來者即可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你說這是錯誤? 必須要有所本, 您的依據為何? 法源在那裏? 不能隨便亂說


都貼了細則了, 還說我亂說????
真是令人對你的邏輯大為驚嘆
怎會友如此荒謬的思考邏輯

法源就在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AL168 wrote:
是沒說可以不離開啊
因為當駕駛需要切換到外線道時就會自動離開啦
不需法規循循善誘的講
..(恕刪)

超車的法規很清楚,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不是自由決定,自由心志, 自行決定何時離開

AL168 wrote:
都貼了細則了, 還說.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這句話只說了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 速限規定 "
但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只能排除原本的速限60<=>109, 不能類推排除所有的超車法規

但書只是其中之一的速限規定110<=>110,只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09,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這在上面996樓已經說明了
charleskcl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怎麼能說上面charleskcl大大所說的是錯誤?

herblee wrote:
這句話只說了 "以該...(恕刪)


就說了..他邏輯有問題...只挑對他有利的來解釋...而不管其他用路人的用路權益...

再怎麼說都沒用..讓他自生自滅吧...

.....
ofbokimo wrote:
就說了..他邏輯有問...(恕刪)


熱騰騰的高公局回覆


底下題目再麻煩回答具體一點, 甲, 乙兩車分別在各個情況下(狀況 1, 2, 3)有沒有違規, 若有, 是那些條款, 煩請告知, 謝謝.
(這是簡答題, 只要講譬如丙車, 沒違規 或者乙車, 有違規, 法條超速...之類的)

題目:
若已在公家單位的儀器或設備的測速下. (各台車的表速完全忽略不計, 由公測為主)
甲車依法已以最高速限 110km/h 得行駛於內車道,

狀況1.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車道已有車(丙車)時速僅 80 km/h. 甲車是否要承擔車速從 110 km/h 急降為 80 km/h 的風險禮讓後車 (乙車, 時速 150 km/h) 讓其超車?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2.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側車道沒車. 甲車是否要禮讓已確定違規的車子(乙車,時速 150 km/h) 還是依法以最安全且合法的形式, 持續行駛自己的路線?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狀況3. 後車(乙車)也以最高速限 110km/h 行駛, 一樣的速度, 有辦法超越甲車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49357號
承辦人:趙淩佑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vicky@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3年1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台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 狀況1及狀況2,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甲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乙車時速150KM/H已屬超速行為,甲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二) 狀況3,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乙車應無需超車,如仍欲超車,則屬超速行為。
AL168 wrote:
狀況1. 此時後車(乙車)以時速 150 km/h 要超越甲車, 右車道已有車(丙車)時速僅 80 km/h. 甲車是否要承擔車速從 110 km/h 急降為 80 km/h 的風險禮讓後車 (乙車, 時速 150 km/h) 讓其超車? 不讓會有哪一條罰則?
.(恕刪)

這完全不合邏輯
1.110km/h 可以輕易超越 80km/h ,然後駛回原車道, 在80km/h車的前方繼續110km/h行駛, 完全不必急降為 80 km/h 的風險禮讓後車

2.前車正在超越, 擁有路權, 可繼續超越, 但是超越80km/h後,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由後車取得路權

3.若前車正在超車,是擁有路權, 此時後車無路權, 是後車必須降速等待,....等待前車超車後失去路權後,由後車取得路權,再超越前車

4.若前車車速未達110km,慢一公里都不可以, 無寬限值,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若前車車速未達110km,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L168 wrote:
熱騰騰的高公局回覆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49357號
承辦人:趙淩佑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vicky@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3年1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台端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一) 狀況1及狀況2,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甲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乙車時速150KM/H已屬超速行為,甲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與法令規定無違。
(二) 狀況3,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乙車應無需超車,如仍欲超車,則屬超速行為。
.(恕刪)


1.此非法律條文

2.故意引導入超速的陷阱, 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3.函釋並不是回答, 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車道的問題

這是借刀殺人, 假途伐虢 ,聲東擊西, 最後暗渡陳倉

若函釋回答 既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有安全車距, 不必駛入原車道, 則有牴觸法律的問題
而該函並未如此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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