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克斯~* wrote:
我想說的是, 至今, "從來"都沒有過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在最內側車道被舉發處罰過, 如果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為何從來都沒有警察取締過? 國家這麼缺錢, 好賺得很哪, 不過取締超速確是每天都在上演!
...(恕刪)
除非法規不是寫超車道, 設有超車道法規的國家都會取締
日本會抓 "通行带違反" ,不超車不能走"追越車線",只能行駛"走行車線"
"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バトカーに 和 続け 會交替閃動
這位老太太完全搞不懂, 日本警察還笑容可橘,畫圖解釋
再開單,解釋反則金6000円
影片後段也解釋了追越車線,走行車線....
美國有超車道規定的州會取締
會趕出來
歐盟國家都會取締, 我自己在Lyon的A7目睹過
不取締的原因是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舊法規 在 1268F ,列舉了四個版本,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1261F 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692717
另外, 並不是找不到罰則就是對的
並非所有"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都不違法, 而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尋求適用法條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正常的情況是
先有規則=>若有違反規則的法律事實==>尋求適用的法條
這在1203樓已經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1#53542904
反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 以處罰為主體
用路人以不處罰為標準,但不處罰未必是對的, 反而忘記原本的規則為何?
蔡中志教授指出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這在”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分析研究”這篇報告當中
蔡中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 曾平毅(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有相同的說明
在我國道路交通行政幾十年來的蓬勃發展中,法令亦隨之權宜修改增訂,使得當今我們的交通法律體系錯綜複雜,產生一些不合邏輯的地方,亦可見不當的授權命令逾越母法(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或者應該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暫時以行政命令充當的現象……………………..
這些法規命令, 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