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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艾力克斯~* wrote:
我想說的是, 至今, "從來"都沒有過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在最內側車道被舉發處罰過, 如果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為何從來都沒有警察取締過? 國家這麼缺錢, 好賺得很哪, 不過取締超速確是每天都在上演!
...(恕刪)

除非法規不是寫超車道, 設有超車道法規的國家都會取締
日本會抓 "通行带違反" ,不超車不能走"追越車線",只能行駛"走行車線"
"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バトカーに 和 続け 會交替閃動

這位老太太完全搞不懂, 日本警察還笑容可橘,畫圖解釋
再開單,解釋反則金6000円
影片後段也解釋了追越車線,走行車線....

美國有超車道規定的州會取締

會趕出來


歐盟國家都會取締, 我自己在Lyon的A7目睹過

不取締的原因是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舊法規 在 1268F ,列舉了四個版本,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1261F 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692717

另外, 並不是找不到罰則就是對的
並非所有"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都不違法, 而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尋求適用法條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正常的情況是
先有規則=>若有違反規則的法律事實==>尋求適用的法條
這在1203樓已經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1#53542904

反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 以處罰為主體
用路人以不處罰為標準,但不處罰未必是對的, 反而忘記原本的規則為何?

蔡中志教授指出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這在”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分析研究”這篇報告當中
蔡中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 曾平毅(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有相同的說明
在我國道路交通行政幾十年來的蓬勃發展中,法令亦隨之權宜修改增訂,使得當今我們的交通法律體系錯綜複雜,產生一些不合邏輯的地方,亦可見不當的授權命令逾越母法(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或者應該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暫時以行政命令充當的現象……………………..

這些法規命令, 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總之不管我的車速是110還是180

後面有車要超,就是讓出來

超車道有什麼魅力嗎?讓人家一直想佔住?


不用人家檢舉,早晚都會被對向收掉的。

Freeline Skates wrote:
總之不管我的車速是110還是180
後面有車要超,就是讓出來...(恕刪)


你愛怎樣就怎樣
尊重你的選擇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Freeline Skates wrote:
不用人家檢舉,早晚都會被對向收掉的。


若遵守交通規則的人會被收掉
那不遵守的人, 只會超車, 不管速限的人應該會被收得更快吧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herblee wrote:
除非法規不是寫超車道, 設有超車道法規的國家都會取締


本來就會取締未達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車

唯獨但小型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會被取締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ofbokimo wrote:
因為AL168就是中文跟邏輯都有問題....才會無法解釋出


對你這類中文與邏輯都有問題的人
根本不必再費唇舌教導你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ofbokimo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會這樣時常壅塞就是這樣在解釋法律.讓高速公路無法發揮到最高的效益紓解車潮..



是因為一堆喜歡亂超車的人一直插隊未保持安全距離才會造成後方堵塞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charleskcl wrote:
高公局都說了,沒要超車就請你降速退回中線。


請問你會降速退回中線嗎???
還是你也是一路超到底????在你心中車速永遠是無法達到最高速限????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ofbokimo wrote:
你在台灣開車, 難道要學日本右駕嗎? 我就是不想學日本..因為我開左駕車...我就是要從左邊超車..不是右邊
你在台灣開車, 難道要學德國高速公路車速無上限嗎? 哪時跟你說過學德國...雖然我是開德國車..我還是遵守台灣法律....而且是以不引響大眾利益為出發..內側車道只用來超車..車超完車馬上回中線車道繼續行駛.


那你在屁甚麼國外啊???????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ofbokimo wrote:
何謂超車道..超車道如何使用...
你就是一直在你的邏輯內..所以解釋不出來"超車道"


你自己不懂
千萬不要牽拖別人

你連我在講的重點都不知道
中文不懂沒關係
但連交通法規都不懂就不太妥了

不過以上還是不影響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在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
合法合理且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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