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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lin325 wrote: 高雄北上到新營至少還有兩張布條在宣導內...(恕刪)

你用禽類,那隻鴨,如果有污衊他的人格的意思,哪就是刑事法律的問題,或許可以不用這樣說話。我的車的定速就是這樣準確?你怎麼知道不可能?你所說的影響,都只是假設,在事實上是否發生都是問題,你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阻塞事實存在,那就是沒有。你也不否認高速公路最新的行車資訊系統現在只打出小型車
lin325 wrote: 高雄北上到新營至少還有兩張布條在宣導內...(恕刪)

用禽類與人類來買描述網友,這樣的話實在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建議你修改一下內容,會比較好。你總假設事實如何,但這些你所謂的事實是否存在,不無疑義。我的車上的定速系統就是可以很準確的維持在速限;我自己也可以維持在110一路開到到下高速公路而不會收到罰單,你不行嗎?我認識的多數人都可以,所以我不懷疑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不可行的。
lin325 wrote:
前面daslebew...(恕刪)

你看文章都看一半的?

超速亂鑽,只有超速就只會追撞,這樣危險性不大。亂鑽才是最危險的。

不管是你亂鑽,還是前車亂切,危險性都很大的。

所以安全起見,碰到超速亂鑽的神車,還是乖乖的直行,必要時慢慢減速,讓他自己閃人,免得有生命危險。<< 我想這就是你常碰到龜車的原因

lin325 wrote:
會亂鑽的不只超速車,龜車也會,所以車禍肇因是亂鑽的那種,而不關高速或龜速

至於龜速車會亂鑽,雖然我極少碰到,但這不是如你所願,不會擋在內車道嗎?怎麼你又覺得這樣很危險?

難道要我大聲呼籲

lin325網友認為龜速前車亂鑽很危險,還是持續保持在內線道比較不會出車禍。
lin325網友認為龜速前車亂鑽很危險,還是持續保持在內線道比較不會出車禍。
lin325網友認為龜速前車亂鑽很危險,還是持續保持在內線道比較不會出車禍。


所以話都是用你的立場在講,占用內線道不切出去是龜車,不占用內線道切出去容易造成車禍。標準的神車駕駛無誤。


總之,只要合法的行駛於內線道,你就只能乖乖地跟在後面。不管是前車或後車,不要亂鑽,就不會有危險。這也是你自己說的,不會自己想打自己臉吧!

剩下的,對神車駕駛我也不想多做解釋,反正你的程度也聽不懂。
knightcsf wrote:
如果這幾天有上高速公路,就會看到高速公路上的資訊系統,上面顯示的是,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沒想宣導超車道了,這應該說明了內車道在台灣的功能了吧。
...(恕刪)

漏字了!
這句話的前一句還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
1.這是速限 規定
"速限" 依不同之車流狀況, 不同車道而調整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F車流, 前後句合起來是說,F車流時, 以最高速限110超車
S車流,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則不適用"最高速限110" 而是回到原速限"60-110"超車
J車流,根本無安全車距, 不能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此時, 不能超車, 也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 只能管得到"車速"多少, "分配那一台車去走那一條車道"的是路權, 不是速限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是行車, 不是超車, 並無路權, 這個"最高速限", 是依附於超車之下, 才產生的速限。

2.這句"速限"規定的前方, 還有一個"但"字
"但"為但書。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於"速限" , 但書也不能反過來倒推解釋 , 不能反過來排除"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得以的是速限(內側車道要"最高速限),不是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有路權"行駛"?(以此種速限行駛並無路權)?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3.要先有路權, 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在沒有路權之下,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連進入的路權都沒有, 要如何在這個車道上"最高速限"???再產生路權 ???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後才說自己有路權 ? 這前後顛倒, 是說不通的

knightcsf wrote:
定速功能會在上下坡增減油門,所以我相信我的表是準的,你相信你的表嗎?實際上,就算開到120公里,都還有人覺的你擋住他的路。你可以主張你的說法,但我也可以認為我的想法是對的。你不必贊同我的想法,我也不用同意你的說法,但會不會被處罰,只看法律。如果超越法律,為何你要認同我?
...(恕刪)

速限問題和能否使用內車道無關
而是"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
4.並不是未致"堵塞"就合法
"何種行為"致 "何種結果",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未致"堵塞"是不適用此法,不採用這條法規, 不是"不適用"不罰變成合法

而是, 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無路權,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 已經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因為分配"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無論車速多少),是行車, 非超車
這和速限多少無關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能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超車", 不是因為"最高速限行駛"

5.執法機關應依法行政
中央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

Gullit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速限90的路段,全部的車輛剛好都開78公里(大家車速都一樣,沒有較慢速車)
78公里的車輛路權在哪一條車道??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被"分配"去行駛 "外側車道" , 這說明了"較慢速小型車"的路權
路權不是寫在"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只是符合原速限60<=>110), 不符合超車時的速限110<=>110
而是
1.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2.較慢速小型車
3.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這些才是"路權"規定

Gullit168 wrote:
速限110的地方,只能開法定最高速限,除了車速110,還有其他的車速嗎??
如果78會被指配到外側車道,110也可以指配到內側車道
車速分配不到車道?? That is a joke.

"速率" 不是 "速限 "
1.兩個條款完全不同, 不能類比。 適用"速率"的條款, 並不適用於"速限"!
2.是以法律事實"速率", "速限", 去尋求適用"該事實"(速率", "速限")的條款 , 不是把甲條款規定的"速率", 類比為乙條款的"速限",把兩個不同條款混在一起, 創造出新法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
這是在規定"速限", 不是在規定 "走哪一個車道"
4.以車速去分配車道, 不是以速限去分配車道, 兩回事 !
5.以車速去分配車道, 僅限於 中/外側車道 ,法規並沒有每小時多少公里,應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寫的是"速限",不是速率!
這是變更速限的法規, 由60<=>110,變更為110<=>110
6.法規寫的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寫"每小時速率多少公里,應行駛內側車道
7.況且此為但書,但書只能限縮解釋於該條文有的"速限", 只能排除原有的速限60<=>110! 不能擴大/倒推解釋, 把"超車道"的路權也取消掉!
8.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後的"速限"
在未進行超車,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 沒進去怎麼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9.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此種速限行駛, 一定是在進行超車, 是"以此種速限進行超車"不是車速到達最高速限, 就可以為所欲為, 無視所有的法規! 規定"最高速限"是為了超車, 不是反過來把超車丟掉

Gullit168 wrote:
除了數學,連中文都要教你嗎??

你知道句號是什麼意思嗎?? 代表一個句子已經結束,後面只會再接一個完整的段落或是句子
也就是說句號之前的句子整段遮掉不看,句號後面的句子單看都可以自我解釋
所以你的例子
我很喜歡吃香蕉。 並不是"吃香"
這邊不能加句號,只能用逗號,因為『並不是"吃香"』不是句子,單看沒人看得懂你在寫什麼
你所有的句子都只能加逗號,就說過了,句號後面的句子跟前面的句子不會有必然的關係

並不是"吃香"這句話, 本來就和"我很喜歡吃香蕉"無關。意思完全不同!前面的句子已經結束了, 後一句在說另外一件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正確斷句,就不會把吃香蕉誤會為吃香!

Gullit168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超車道後面是接逗號,代表後面的但書條件是要完全依附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上
但是法規用了句號,所以但書後面的內容就算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遮掉都要能自我解釋
強行把但書跟前面的句子綁在一起是中文閱讀的問題。

本來就不是逗號, 那是句點。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在說內側車道是"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前一句的"路權"已經說完了,結束!沒有第二種路權了!

本來就無關, 後一句是速限規定, 是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在法定最高速限下不用強制回原車道 ?
1.這句話毫無法源依據
2.但書不能反過來解釋,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得以的是速限(內側車道要"最高速限),不是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有路權"行駛"?(以此種速限行駛就有路權)?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在沒有路權之下,要如何行駛?
這是說不通的,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後才說自己有路權 ? 這前後顛倒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中文閱讀錯誤,造就法規錯誤解讀
但書已經給了法定最高速限者擁有內側車道行駛的路權


正確斷句, 整句唸完! 再對照其他法規 就可以發現
但書說的是"速限", 不是路權, 路權是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你不能擴張解釋但書中的行駛為超車行為,因為這邊是獨立句子
除非但書有明確指出"超越"、"變換車道"等文字,不然不可以跟句號前面的文字綁在一起
所以但書也強調是內側車道,隻字未提超車道

1.應以"法律事實"去適用法條, 不是把法條拿來類推
2.但書是特別法, 不是原則法
2.但書只有寫"速限",本來就不會提及其他 "超越"、"變換車道"等文字, 因為它只是"速限"規定,只能就"速限"做部分排除。
3.因為但書談的是"內側車道的速限",當然"隻字未提超車道? 路權在那在上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說過了!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一定要回原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對超車與讓車的規範有七款,你不可以直接跳到第五款
第101條法規沒有寫到只要遵守其中一款
你不可以恣意刪減法規條文,這是不對的行為,
如果你完整引用條文,就會知道這條根本不適用高速公路
也有網友丟解釋函,請依法行政,洩洩。

1.規範有七款, 是在規定不同的狀況, 本來就是不同的條款! 不適用第一條, 並不一定不適用第二條!
看不懂" 你不可以直接跳到第五款" ?
1.應以"法律事實"去適用法條, 不是拿"法條名稱"來適用!
2.高速公路上有沒有"超車"這項事實? 如果有, 為何不適用?
應以"超車"這項法律事實, 去適用法條, 找到適用/符合當時狀況的條款
101條的條款, 是針對不同的路段,路邊的標誌,不同的時機, 不同的車種
本來就是不同的條款, 不是一體適用
3.法條若不適用, 是不引用這個法條, 不是拿不適用的法條去倒推!創造出新的法規, 依法無據。
knightcsf wrote:
用禽類與人類來買描述網友,這樣的話實在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建議你修改一下內容,會比較好。你總假設事實如何,但這些你所謂的事實是否存在,不無疑義。我的車上的定速系統就是可以很準確的維持在速限;我自己也可以維持在110一路開到到下高速公路而不會收到罰單,你不行嗎?我認識的多數人都可以,所以我不懷疑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不可行的。

沒有假設,而是有人喜歡把事實當成假設不肯面對。前車車速比後車慢就是會導致後車減速,
後車減速更後面的車只好跟著減速,造成交通堵塞的事實。這是事實不需要辯證。

還有「車上的時速表準確」這句話本身就不準確,現在的車商說好聽點為了怕你超速,
所以時速表都灌水,若你是根據這種不準確的東西說你可以把車保持時速110....試問
「標準」都不準了你還能計算你是110無誤?若你是利用GPS比對後再加成,相對就比較準,
但驗證的過程又是另一個造成誤差的存在(加減幾公里才正確?),鴨子愛說的,還是不保證準!

你說你輕易就可保持最高速限,請把車開去三義路段跑一趟,再來說你的表速上下浮動幾公里。
這些都可以自己去驗證。

至於叫人看法規內容的,還是要講...無聊兼廢言。龜速車被處罰,代表龜速車確實會影響交通,
這是已成的事實,看再多法規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是還在辯什麼辯?!

另有人知道亂鑽會造成危險,既然怕危險,一開始就不要進來擋住超車道,
幹嘛進來擋人後,才說安全起見要如何如何....你就乖乖的窩在外面車道最安全,
你不用鑽,我也不必因你而需要鑽,你安全、我安全、大家都安全。



lin325 wrote:
至於叫人看法規內容的,還是要講...無聊兼廢言。龜速車被處罰,代表龜速車確實會影響交通,
這是已成的事實,看再多法規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是還在辯什麼辯?!

無聊兼廢言的東西怎你一開始還不知道?

你是在請教心酸的嗎?

龜速車能讓就保證合法?

龜速車超車完回中線就保證合法?

這麼簡單的東西還搞不清楚在那邊廢言廢言的詭辯

因為這是法規規定的東西 叫你去看法規卻只會在那邊跳針無限迴圈...

程度之差.....
lin325 wrote: 沒有假設,而是有人喜歡把事實當成假設不...(恕刪)




我剛北上到台北,

我車表速130,GPS速度120(通過測速照相認證)

我GPS速度120在跑的時候,

一堆內線車被我超過,差不多速差十公里,

他們應該都被快樂錶騙了

某隻鴨子不用理他,

另一樓他連路口、斑馬線要減速都不知道,

我發現他在交通方面的樓四處在亂,

講也講不通,法規給他看,他也看不懂,

我已經放棄跟他溝通了,

我把他進黑名單裡眼不見為淨,

改天會有法官跟他講的

青康藏wrote:
我剛北上到台北,

我車表速130,GPS速度120(通過測速照相認證)

我GPS速度120在跑的時候,

一堆內線車被我超過,差不多速差十公里,

他們應該都被快樂錶騙了

120-10=110

所以一堆內線車開110違規嗎?

自己超速 說別人內線開110叫被快樂錶騙了???

搞笑也不是這樣

青康藏wrote:
某隻鴨子不用理他,

另一樓他連路口、斑馬線要減速都不知道,

我發現他在交通方面的樓四處在亂,

講也講不通,法規給他看,他也看不懂,

我已經放棄跟他溝通了,

我把他進黑名單裡眼不見為淨,

改天會有法官跟他講的

來這邊取暖啊?被別人糾正叫別人在亂?可笑...

明明看不懂法規的是你 現在變成我不懂?哈

沒看那樓幾個人在指正你?明明被我電到爆

結果還能錯的講成對的 黑的講成白的

瞎...
lin325 wrote:
沒有假設,而是有人喜...(恕刪)

說這麼多,

你可以解釋一下 高公局對於小型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解釋函嗎?

為什麼總有些神人以為自己駕凌於整個政府,甚至整個社會呢?




而且根據lin325網友前面對法規的解釋

龜速車亂鑽很危險,還是持續保持在內線道比較不會出車禍。

會甚麼總有些神人喜歡打自己臉呢?

青康藏 wrote:
我車表速130,GPS速度120(通過測速照相認證)
我GPS速度120在跑的時候,
一堆內線車被我超過,差不多速差十公里,
他們應該都被快樂錶騙了

人家都是用110的最高速限在開車,就只有一台神車超速。

怎麼又一個超速還說得很大聲的神人又出現了??


還有,你認證的文件在哪裡,可以PO出來給大家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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