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ny159753 wrote:車禍發生後不承認錯誤也不聞不問,連通電話都沒來過,如何跟我們談和解?(恕刪) 人身傷害,財損,各單據收齊後,保險公司就可以和你談和解了至於當事人,在道義上和你噓寒問暖,你會要對方不要賠嗎?你會減低你的求償要求嗎?不可能嗎,也許會大開口?那當事人為什麼要和你連絡,如果由當事人出面,那保險是做什麼的??
軟組織傷害本來就是能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診斷很多教學醫院都可以更何況小弟說的是肌肉或軟組織傷害您說的卻是挫傷或拉傷您...要不要看清楚先本人多年前因車禍關節軟組織受損就是做上述檢查(忘記是mri或是ct)確認患處與受傷情形後再進行手術治療如果醫師有診斷上需求當然會就專業上判斷決定需不需要如果某醫院認為不需要可以轉診或自費檢查因車禍受傷所支出之醫藥或檢查費用在20萬元以內無論肇責與否都可以從強制責任險獲得理賠
說真的 對方送水果 鮮花 甚至小紅包 也只是對於未來肇事者在被告過失傷害時 法官認為肇事者有心和解 然後少判一點刑期 罰金一樣不會進你們口袋 所有賠償還是照民事走反而你們這邊就變成 無理取鬧對方既然有保險 你就拿單據索賠就對了 至於精神賠償 也是這樣子
這種不正確的說法,是想讓樓主失去提刑事告訴權利嗎?炮你單純是提供似是而非的錯誤概念。刑法284條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看原PO說只是拉傷,不贅述重傷刑度。上述法條之過失定義,為”非蓄意“,在交通事故中可視為肇責。除非對造在做筆錄時發失心瘋說她就是故意的,或情節嚴重可視為蓄意,否則皆視為過失。且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今天哪怕原PO家人只是受傷小拇指上的表皮,只要可以視為是因此事故受的傷,且可出示驗傷證明,檢察官就會一定且必須要起訴對造。原PO家人如無調解意願,檢方不可砌詞推拖未調解先去調解。然而,如前面所述,實務經驗是民事訴訟通常判賠金額偏低,故如果對方或保險公司不是理賠金額低到離譜,建議還是儘量不要走訴訟,以期得到合理賠償。Devilpo2010 wrote:哈,我就知道有人會提...(恕刪)
刑事:因為有受傷所以你可以拿著診斷證明書提告如果沒有或是開了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再回去要求醫生在開一次或修改只要你的傷害是事實都可這跟保險沒有任何關係六個月內都可提告只要有受傷而對方只要有一點疏失都要負起刑事責任提告後就算你不跟他和解他也沒有任何辦法當然法官會希望和解但是決定權在你身上小案件法院是很迅速的一般在簡易法庭就結束了前面有人提到..要你申請和解說實在的...他都不提和解何解了你幹嘛提呢當然你提告後檢察官或是法官也都會跟你詢問和解不過最後決定全還是在你身上民事:刑事提告後就可以附帶民事求償也就是一般所講的"用刑事去逼民事"簡單講就是...有些人會因為不想要有任何的前科就會接受你的理賠金額而提民事賠償時也切記把你的賠償計算附上即可剩下就等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