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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真的能超車嗎?

YOGI wrote:
德國高速公路無速限規定,因此不能類比

我想跟大大請教,日本高速公路有像台灣那麼塞嗎?

東京都會區高速公路在尖峰時間一定也很塞吧!

日本人在其他車道已經堵塞,還會淨空內側嗎?如果會,我個人覺得沒有意義

以台灣高速公路堵塞程度,在都會區路段都還開放路肩行駛,

,如果還要淨空內側,

無異癡人說夢...(恕刪)


不是的
德國有速限標誌 , 也有解除速限標誌,可以機動調整速限,內外車道還可以採取"差別速限",可以機動開放車道/路肩或關閉車道/路肩, 車上的音響, 都有強制切入,即時交通資訊廣播(RDS-TMC) 功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91828&p=2#39140147
在德國沒有碰過有匝道管制, 德國是用另外一套方法
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83723&p=2#4405963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下面是 Muenchen附近的 A8 高速公路 , 當時由 Salzburg回來


通過塞車路段後, 內線就又淨空了
而且大多數的 Autobahn 都是二線道而已 , 比台灣的車道數還少,
但因為車速快,行車有規則, 所以流量高 , 看起來車子就少

"淨空超車道" 請勿誤會成"超車道"不能使用,上面都沒有車,
超車道在車多的時候, 為了超越外線車,一定會進入內車道超車, 不可能沒車
要看有沒有正在"超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08452&p=65#41933756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2#42373925
如果高速公路已經壅塞, 很自然, 中線車就會因為前車車速變慢, 而進入內車道, 但是內車道的車速, 還是要比中線快
只要車速比中線快, 就是在超越中線車, 就可以使用內車道 , 也就不會淨空
無車可超, 很自然就離開內車道,回到中線, 內車道自然就"空"出來了

日本的自動車道 , 內車道一般都是無車的,只有超車才開上去, 超完就離開

超車道在最右邊, 空無一車
( 這一點,台灣也是和日本一樣, 所以右邊比左邊好超車, 下面為平鎮系統)


日本的自動車道,它不是只是平, 還有很多安全設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03&t=2159761&p=9#30357798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355209&p=18#43737358
東京都 ,首都高是會塞車的, 下圖是箱崎 IC 之前
herblee wrote:
不是的德國有速限標誌...(恕刪)

謝謝大大精闢的講解

從日本這經驗來看,

在台灣個人認為,只要內側車道行駛比中車道快,且已經盡所有可能縮短與前方車距

就可以在內側車道『連續超車』,

除非前方車距過長,又不設法提高車速縮短與前方車距,且隔壁車道車速明顯又比較快,這時才可以說佔用內車道。



我想問大大,在日本,行駛內車道連續超車,

如果後方想以更高速行駛,

前車輛要禮讓嗎?



YOGI wrote:
蝦米!
沒有警察北北在,就可以違法超速喔!?


你是生活在台灣嗎?
對台灣人來說,沒有警察北北在當然是可以,而且不管什麼樣的交通法規都能無視



Kao0911 wrote:
.你是生活在台灣嗎?
對台灣人來說,沒有警察北北在當然是可以,而且不管什麼樣的交通法規都能無視..(恕刪)


無言...............

Player wrote:
問題是...現在討論的是大家都從你右側超車而去,您說您要不要切回去?...(恕刪)


大家?你是指那些有縫就鑽,喜歡在高速公路展現『蛇行超車』高超美技的用路人吧!

........

問題是,我已經與前車車距都已經只有2-3個車距,他們還是要超車鑽進來

對於那些喜歡四處亂鑽,喜歡超速行駛的用路人,就隨他去了!




幹嘛理會他們!
YOGI wrote:
無言...........(恕刪)


我知道很難反駁,畢竟它是事實
闡述事實有啥問題?
YOGI wrote:
我想問大大,在日本,行駛內車道連續超車,

如果後方想以更高速行駛,

前車輛要禮讓嗎?
...(恕刪)


這就要看是不是正在"超車", 是否正在"超越"中線車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直俟前一路權持有者之路權範圍脫離該地點,該時空之路權歸屬懸虛時,另一方始可有效取得該時空之路權,是以為道路路權在一地點或在一特定時空下,其路權之歸屬應以單一使用者為原則,以兩人(或車)以上共同持有為例外。

是否有"路權共用"的情況?
指同時有兩者以上之用路人共同使用同一道路空間,形成路權共有。「路權共用」原非路權法理上之樂見,卻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之事實。例如,雙向單車道公路上之對向兩車;汽機車混合車道上之並行機、汽車;無路肩或人行道之公路上,並行的行人與車輛…等

然而"內側車道"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車道之路權為"超車"優先

"內車道"有沒有 "路權共用"的 法規 ? 目前沒有 。

但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小型車在中線車道超越後, 可以不必回到原車道, 可以持續行駛, 就是依據這個條款。
因為條文當中說的是"超越", 而不是"超車",不必一定要回原車道
"得"的約束力比較低, 沒有強制性,用路人有選擇的空間

中線車道在此條文中, 具有大型車超車道及小型車行車道, 共用路權之狀況, 但是內側車道並沒有。

不過,若行駛速度較慢時,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較慢", 就是比較, 相對車速, 這就是要避免兩車併駛的條文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正在超車的前車, 已經取得路權 , 後車必須等待其完成超車, 路權消失時, 才能主張其超車道路權
但是,前車若已超越完成,無車可超, 路權就屬於後車, 前車無路權,就要讓出超車道

德國的情況是一樣的, 德國的好車太多了, 就算時速200km, 後面還是會有一堆300KM 追上來

BMW,MB之輕壓方向燈桿,就會有閃三下的功能,這就是超車燈, 通知前車要超車

因為 Autobahn 常常只有同向二車道,有時會碰上一列 10 幾台大貨車在外側行駛, 要超10幾台大貨車,並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此時若後照鏡有後車逼近,閃左方向燈要超車,怎麼辦 ?

當然是儘可能加速, 但若跑不到300, 右邊車道又沒有空隙插入時,可以"持續"閃著左轉方向燈
告之後車"我正在超車"
後車會等候, 直到前車超車完成,離開
所以,個人認為

如果右側車道車速明顯低於最高速限

我就可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如果後方想以高於最高速限行駛

就請他們在各車道找空隙,危險蛇行超車吧!



YOGI wrote:
所以,個人認為如果右
我就可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路權」範圍並非漫無限制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即, 不能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必須在"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路權"規範下
下面35樓已經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規範內車道"速限"的例外法,特別法
並非賦予"行車權" , 或與超車道共用路權。
車速也和內車道路權無關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我就是要霸佔超車道"在歐美是可以看精神科治療的

台灣大概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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