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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更新)問題 開車時被闖紅燈的機車撞上


super6901 wrote:
跟您分享一下我的狀況:
2年前我發生一件車禍,我在幹道(4線道的縣道)上行駛,無超速,無酒駕,行經一閃黃燈路口被一機車撞上(機車行駛單線道路口為閃紅燈),一個60多歲的阿伯,酒駕、未戴安全帽,當下立即叫救護車送醫,送到醫院後醫院判定頭部外傷簡單包紮,但是未照斷層,隔了2個多小時家屬發現阿伯狀況有異,要求照斷層,一照不得了,廬內大量出血,立即開刀!但已來不及了~

我~開車,行使幹道,經過路口為閃光黃燈號誌,車輛左側葉子板有被撞擊痕跡,酒測為0。
阿伯~酒測(抽血換算)0.68,未戴安全帽,行使支線道,經過路口為閃光紅燈


鑑定結果:
我: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應注意而未注意且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
阿伯: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未停車察看,且酒後駕車,酒測值為0.68,為肇事主因


事發到阿伯的告別式我天天都去上香,與對方家屬一共到區公所調解3次,檢察官傳喚2次,調解金額從360萬一直談到255萬成交,之中見識到原來調解委員不一定真正公平(因為都是他們的鄰居),還叫我認了讓保險公司賠一賠就沒事了,第3次調解時見識到市議員也是不分青紅皂白!因為沒人認為酒駕有錯,當我在簽和解書時阿伯女兒問了議員助理說:他父親保的XX保險不賠,因為保險公司說酒駕是自殺行為所以拒絕理賠!當下議員助理回答他說保險公司也沒錯啊,酒駕本來就是認定自殺行為,要他賠不容易!當時我停下筆看著他們倆,他們立即停止討論走下樓去!

刑事部分:
過失致死判刑3個月,緩刑1年


經過上述經驗,我建議您先看對方如何要求,適時提醒是因為他闖紅燈!若要申請調解盡量不要到對方區域的調解委員會,希望你能遇到好人。...(恕刪)

血淋淋的親身經驗
次因賠主因255萬





astrike123 wrote:
有行車記錄器的影像嗎??

雖然你爸酒測沒超標~~但只要有酒精反應又肇事
就需要負一點責任~~沒辦法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如果有行車記錄器證明是對方闖紅燈
那就用這個影片當作證據力爭吧~~

我想如果是對方闖紅燈你爸要負的責任就比較少一點

如果沒有影片那就比較麻煩~~會雙方各說各話~~

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
現在只要有拍到闖紅燈我一定檢舉
~~

加油~~希望你家最後沒事...(恕刪)

今天拍到一個
等著收2700罰單吧
還有心情在這持續更新 並聽一堆嘴炮喇叭 看來你也滿閒的... 也沒擔心...

把車禍這種事一直說 這什麼心態我還真不了解...

加油!!
這完完全全要看法官 說真的~可以和解是最好的了 要賭到好的法官很難丫 只要沒出人命 也就只能花錢消災 早合解早好 請多保重
super6901 wrote:
跟您分享一下我的狀況...(恕刪)


那一家人派出恐怖分子出門打魚
上面發言的有誰真正因為車禍上法庭的???別再什麼鬼島人云亦云了

另外警察處理 只注意他業務範圍內的事情
例如此案內的酒駕和傷害
我勸樓主
如果還有疑慮 再申請交通裁決
然後
別和解 請律師 上法庭
真的! 開車前真的別喝酒!
之前也是朋友因為小喝一杯 出了事情結果超倒楣!
super6901 wrote:
跟您分享一下我的狀況...(恕刪)

我也是這樣認為
到對方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對方通常都會把鄰長 里長 民代 縣市議員都拉去

小弟曾經車禍一次車禍 對方只有肌肉拉傷 車也沒損壞 莫名其妙賠了1.6萬
那天我要去振興醫院看腦科 就在要進停車場時
我轉彎車 對方直行車
對方騎在路緣水溝蓋上 我要左彎進停車場
對方為了閃避我而滑了出去 我也是要閃避她滑了出去
彼此都沒撞到 但我有移動機車
後來到急診室看了對方
醫生說僅肌肉拉傷
後來她媽打電話到我家來臭罵我一頓
於是我去聲請調解(後來被我爸臭罵 他們有異議要自己去聲請)
當天本人沒到 她媽 阿姨 鄰長到場 (我一度懷疑他們跟調解委員熟識)
開口就是咬定我撞人 害她女兒不能打工 要做復健
問她要賠多少 開口就是3.5萬(調解委員三不五時催促簽字)
我那時心想 太扯了 車沒壞 人也沒怎樣 要開價3.5萬
不能打工要我賠快2萬 10年破車也要陪1萬 最後還精神撫慰金5000
我媽雖然有去但礙於我已經20歲所以一切都要我自己來說(事發當時才19歲)
我們家有五口人 經濟狀況普通 但那金額有點誇張
剩下半個月沒打工全部都算下去
後來我才知道打工不列入正式薪資是不算的
本來預計幾千塊就能解決
一方面調解委員急於了事
打個折催促我趕快簽字和解
事後我回家當然被痛罵
但痛罵過後要有反省
為什麼對方明明沒有怎樣卻賠了1萬多塊

以上我學到幾件事
1.行車相關保險千萬不能省 後來有加保第三責任險
2.事故發生後車輛沒有標記千萬不要移動車輛(大忌)
3.精神撫慰金別亂給
4.絕對不要再到對方住家所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有異議叫對方自行聲請
5.對方身分也是"學生" 打工這部分是可有可無 不能賠

super6901 wrote:
跟您分享一下我的狀況...(恕刪)


靠...太可怕了吧? 當時有無行車記錄器? 如果己方已尊守所有可注意的交通規則,還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或"過失...",實在就太冤了
這就是搶一時之快,得到永遠的慢。
何必呢~

希望大大能順利解決,也希望機車騎士康復後能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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