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cf wrote:
那裏矛盾 ?? 請指...(恕刪)
剛剛拜讀了文件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現在的規範
很清楚
1.超速受罰
2.最高速狀況可以龜內線
換言之
如果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後方超速要超車
內側車道要讓
這就矛盾了
因為超車時依然受速限規範
除非超車時超速罰單可以撤銷
但是語意不詳的還有這一句"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有兩個狀況
1.內側有一台車,中線有兩台車,中線後車要超中線前車
2.內側有兩台車,後車要超前車
1.的狀況應該才是法規定義的,但是有一個問題,中線一樣可以在最高速限行駛
大家爭議是2的狀況
我又弄錯了
罰金3000到6000才對

總的來說
就是我的路權最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