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
天呀
車內有裝氣氛燈
打開門有冷光迎賓踏板
打開車門時有警示後方人車功能的裝在車側的燈
儀表板有改裝冷光燈
快點接力....好多燈是法律所未規定的
以上有裝這些燈的車主
請趕快去請主管機關核定...(恕刪)
法規規範的是車外,並不是規範車內。
況且在這世上,列舉的項目比較多?還是概括性的事項比較多?
所以法律會有授權地方立法等權力下放的機制。
前面也有提到,非法律保障的項目,被歸類於技術性、細節性項目。
一來是國家要相信所謂專業技術機關、人員,二來是避免體系被繁文褥節給拖垮。
會完全依照法律無明確列舉不予處罰的,也只有刑法類。
中華民國有很多法都有問題、缺失、矛盾,大部分也一直存在。
學術探討批判從沒停過,但它未修正前一樣是法,人民一樣該遵守。
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行政,法律也不是他們制定的,這樣刁難公務員,真的很爽嗎?
有意見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統一解釋法令,沒必要對行政機關出手。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