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erx2000 wrote:
時間 : 2011...(恕刪)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損壞之概念為破壞物本身之外在形體或結構的行為,較原來的狀態有不良的改變。如將他人之衣物撕破。
『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可該當毀損罪。
你的車子被刮傷己經有損壞了,所以符合毀損器物罪
前述各種毀損罪只處罰故意而不處罰過失行為,所以,不小心打破別人的東西,雖然要賠償,但不會涉犯刑責。而您的車子被刮傷一事,若對方是故意為之,自然會涉犯毀損刑責。
至於民事上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對方是故意為之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