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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新增高速公路局最新回覆)


allen6913 wrote:
針對這部份的文字回文~

請問你在新聞上面有看到過 因為讓道 發生爭執而被攔車被打 被開槍的嗎????

假設 讓個道可以讓別人更方便 對自己也沒啥損失 可以預防上續的問題

(恕刪)


終於有人理性的回應文章,
我先給你一個
的確有人會有違法犯紀的行為,
但很多人很囂張的原因是他有個錯誤的觀念
以為超車道名為超車道就只能超車之用
擋到我就給我滾,這樣的錯誤心態,當然不是全部的人,您可以看看,
光我這棟樓就有多少人是這樣的心態

但事實上是
1.只要中線陸續有車,守法合法的駕駛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2.只要中線陸續有車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也不構成占用超車道

3.並不是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必須讓,不論速度多快,這是錯誤的,只要前車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只要最高限速繼續行駛,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希望他們這些人在自知理虧的情形下,
會將氣焰壓下去,
能救一人是一人,


allen6913 wrote:
請問一下不開內車道 真的那麼痛苦嗎?

需要在那邊爭的面紅耳赤嗎?

還要搬出一堆法條說自己是合法的



是是是,
中線沒有車的狀況下,肯定要開中線囉,
會開內線,不就是中線有車嗎?
總不能為了內車道也是超車道三個字,就棄內車道不使用吧,

allen6913 wrote:
還要搬出一堆法條說自己是合法的



法治社會當然講法規阿,
當然不喜歡遵守法規的,
我都會建議他去選立委修改成他自己喜歡的法規

allen6913 wrote:
有些道德的事情法律是無法規範的

是的,對法律不滿意的,
會建議他去選立委修改成他自己喜歡的法規,
不然大家也只能遵守

allen6913 wrote:
就用噪音舉例好了 假設法律規定 噪音不得超過80分貝

你鄰居硬是用75分貝的噪音吵到你無法睡覺(可能是放他覺得很好聽的音樂)...他沒犯法阿

可是你被吵到睡不著 你去反應 他硬是說卻沒犯法 所以他不需改變 還反嗆你妨礙他人自由(明明他只要換個耳罩 或者轉小聲一點就皆大歡喜)

請問樓主的心裡會作何感想


如題75分貝我是睡得著的,
萬一隔壁只是開電風扇50分貝,你都睡不著那該怎麼辦?
隔壁不就不能開電風扇?
所以才需要有法規數據上的規範,
中線有車的狀況下,
內線車道可以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
不要因為"超車道"三個字因噎廢食,就不去使用內車道

allen6913 wrote:
不就是不佔用超車道 讓個路麻...


7.高公局網頁表示

8.當然想要讓也不是不行,個人意願囉,反正不違規超速且安全無慮的情況下我都不反對

高公局/交通部 這樣的回覆,是很不妥的: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行駛時,還要低頭看時速(否則您怎知在最高速限), 這跟低頭看手機有何差別? <--危險,會出事

道路交通規則,還需要在某種情境下才可這樣做,在某種情境下才可這樣做.大家最後只好無所適從.

我的觀點: 內線超車用,沒超車請走外線!

不管在市區,快速道,高速公路全盤適用!

jaceda wrote:
MEGADETH2 wrote:
樓主有講到第八條第一款
那我們就來看看第八條是甚麼東西吧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同向二車道以下才能以最高速行駛內側
其他的通通不行


借用該位網友的文章,我想這也說明超車道不應該長時間占用,
不過不願讓出超車道的一方好像都無視這類文章,...(恕刪)


看清楚紅字

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sam0936 wrote:
看清楚紅字

排氣量...(恕刪)



樓主啊不是我要砲你

前面說過我理論上是支持你

但是你不該散播會害到人的言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只要用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

閃燈以及按喇叭請前車允讓的過程

若前車還是不讓

後車接著就可以用這條告發

Thinkpad wrote:
高公局/交通部 這樣的回覆,是很不妥的:..(恕刪)


法律上當然無法做到讓每個人滿意,
如果您對這篇回文有異議,
也請您可以再次發文給高公局,
相信你可以發現,
無論是在道德與現行法規上,
應該都是傾向於我第一篇的結論

謝謝您的參與

sam0936 wrote:
看清楚紅字

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覺得你們真的好可愛喔.....

明明知道對方在說哪一個情境、卻偏偏選擇另外一個情境來回答問題

真的是鬼打牆耶....


別再歪樓了、都去回覆12345就好、如果雙方都同意12345、討論就結束

快點針對12345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這事兒就結案了!

如果針對其中部份有異議、就針對該情境做辯論即可

同學們、開會不是這樣開的啦!!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sam0936 wrote:
看清楚紅字排氣量超過...(恕刪)

請問,你如何時時刻刻,分分秒秒,永遠保持絲毫不差的最高速限於超車道?

sam0936 wrote:
看清楚紅字排氣量超過...(恕刪)


你所說的是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的部分,
三跟四車道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幹嘛略過三跟四
而且堅持行駛超車道的人好像沒在管幾個車道的
Test

greatektw wrote:
樓主啊不是我要砲你

前面說過我理論上是支持你

但是你不該散播會害到人的言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只要用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閃燈以及按喇叭請前車允讓的過程

若前車還是不讓後車接著就可以用這條告發...(恕刪)


如果有時速未達最高限速的烏龜車行駛內車道,
歡迎檢舉,有本事盡量檢舉,謝謝檢舉達人增加國庫收入,感恩,
但第一篇說得很清楚,烏龜車不再我們主題內,

不要離題,離題就是歪樓,歪樓就是已經沒招了,沒料了,沒本事了

我已經做出結論了,
歡迎您回第一篇看看有沒有有問題的

我的意思是你拿不出自己是最高速的証明

後車卻能用記錄器證明你不允讓

這樣會害人家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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