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超速,佔用車道以及不給超車都是違法的
什麼叫尊重?
還是有人搞不清安全駕駛是需要禮讓的
重新再貼一次:
請問sam0936
當你以你錶速120、GPS110行駛速限110的高速公路最內線時,發現後面有車慢慢靠近,中間車道
雖有車輛,但是狀況是允許你變換車道(也就是距離足夠,不會造成危險),惟不足以讓後方車輛進
行、完成兩次切換車道的動作(切到中線、再切出來回到內線)。你是否會切到中間車道,以利後面
車輛進行、完成超越動作?待該車輛完成超越動作後,再切回內線車道繼續使用該內線車道?
會,不會。就這麼簡單的選項。不要再加一堆但書有的沒的。
當然,這是與論自由的社會,你可以選擇忽視、不予回答。因為我算哪根蔥,憑什麼要你回答問題。
但仍殷切盼望sam0936能夠撥空回答一下此等低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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